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打電話為外孫女讨說法老人腦出血死亡,家屬索賠三十多萬被駁回,歡迎閱讀。
現代快報訊 因為外孫女在校期間被打,外婆便聯系上了學生家長理論,雙方通話 50 多分鍾。當天,外婆突發腦出血,後送醫治療多日無果後死亡。事發後,家屬認為這通電話言語刺激導致老人情緒激動,從而引發腦出血,便起訴至法院要求通話方賠償各項損失合計三十餘萬元。日前,鎮江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認為親屬訴請無依據,判決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2022 年 9 月,李大媽因上學期間外孫女被打一事與家長小鄭溝通,當日中午,小鄭撥打李大媽電話,表示其女兒未打未罵,還勸阻别打,有參與人的口供可以證明。而李大媽也承認小鄭女兒未出手,但據其外孫女陳述并未勸阻,要求等放學後當面對質。
當日下午,李大媽外孫女放學後,用李大媽手機再次撥打小鄭電話,兩人輪番與小鄭通話,通話時間為 50 餘分鍾,通話内容還是被打一事,李大媽外孫女堅持認為小鄭女兒錄音了,雙方為該問題一直反復辯論、勸解中。
電話挂斷後不久,李大媽被送進了句容市人民醫院治療。經診斷為腦出血(破入腦室);應激性潰瘍;血壓 3 級(很高危組)等。治療多天後出院當日,李大媽因腦出血在家中死亡。
李大媽親屬認為是電話裡,小鄭的言語刺激和精神幹擾導致李大媽死亡,要求小鄭承擔責任并賠償,而小鄭認為自己接打電話時言語平和,并未刺激李大媽,不同意賠償。經多次協商無果後,李大媽親屬一紙訴狀将小鄭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人身損害各項損失合計三十餘萬元。
句容法院審理後認為,該案屬于侵權責任糾紛。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侵權行為、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損害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應當分析行為是否超過了一般的社會期待,行為人是否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本案涉及 2022 年 9 月的兩次電話通話,通過調查取證,雙方在讨論李大媽外孫女被打一事中,小鄭并無過激、侮辱性語言,且小鄭通話中亦表示 " 别激動 "" 不是不信你,準備向你道歉 "" 理解你的痛苦 " 等回應,是在合理限度的範圍内,不具有違法性。小鄭接聽電話雖然與李大媽入院存在時間上的先後發生,但小鄭接聽電話行為本身适當,且對李大媽身體狀況并不知情。此外,李大媽入院診斷為腦出血(破入腦室);應激性潰瘍;血壓 3 級(很高危組)等,治療多天後出院,死亡原因為腦出血。小鄭接聽電話行為與李大媽死亡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李大媽親屬要求小鄭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由此而計算的人身損害賠償費用,亦不予支持。
判決後,李大媽親屬不服,提起上訴。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通訊員 吳未未 秦婧 現代快報 + 記者 曹德偉
(校對 許元華 編輯 範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