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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李玲玲 记者 孙苏皖)前期物业公司通知要涨物业费,小区业主陈某认为调价违反了相关规定。物业公司涨物业费,到底合不合理?近日,南京中院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维持了鼓楼法院的一审判决:该次调价不符合法律程式。
2021 年 12 月,该物业公司在小区电梯口公示栏张贴调价通知,载明 " 从次年元旦起,将物业费标准由 1.6 元 / 平方米 / 月,提高至 2.2 元 / 平方米 / 月。" 该小区业主陈某认为该次调价违反了相关规定,告上法院,要求确认物业公司该次调价对其不发生效力。据了解,小区从未召开过业主大会,也一直未成立业委会。某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司,自 2003 年以来一直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该物业公司辩称,此次调价符合法定程式,系案涉小区业主的共同决定。陈某应当按照调价后的标准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为证明其调价程式的合法性,向法院提交了《某小区提升物业费收费标准征求意见表》、会议签到表及照片、审计报告等证据,用以证明。
该物业公司表示,2020 年 11 月 5 日,在街道、社区的主持下,就物业费调价事宜听取部分业主意见;2021 年 3 月 1 日,发放提升物业费征求意见表,有双过半的业主同意此次调价;2021 年 12 月,在小区电梯口公示栏张贴《调价通知》;2022 年 7 月,将 2019、2020 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的审计报告、业主的表决结果、调整后的标准、物业服务内容在小区电梯口公示栏公示。
鼓楼法院一审认为,该物业公司未按《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在调价前将上一年度案涉物业项目经营情况的审计报告在物业管理区網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三十日,也未将拟调整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在物业管理区網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三十日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
虽然该物业公司在街道、社区的主持下召开会议听取了业主意见,但这并不代表其将拟调整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书面告知了街道办、居委会,且调价后的公示行为也不能代替调价前的公示。因此该次调价不符合法律程式,对陈某不发生法律效力,该物业公司应按照原收费标准向陈某收费。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在判断物业公司的调价程式是否符合《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时,应当采取从严审查标准。调价后的公示、告知,以开会的形式口头向街道、居委会汇报调价情况等均不能作为相关调价符合程式的证据,也无法弥补相关调价在程式上的缺陷。
(校对 季林巧 编辑 蒋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