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物業公司“通知”漲物業費,業主可以說不嗎?,歡迎閱讀。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李玲玲 記者 孫蘇皖)前期物業公司通知要漲物業費,小區業主陳某認為調價違反了相關規定。物業公司漲物業費,到底合不合理?近日,南京中院審結了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維持了鼓樓法院的一審判決:該次調價不符合法律程式。
2021 年 12 月,該物業公司在小區電梯口公示欄張貼調價通知,載明 " 從次年元旦起,将物業費标準由 1.6 元 / 平方米 / 月,提高至 2.2 元 / 平方米 / 月。" 該小區業主陳某認為該次調價違反了相關規定,告上法院,要求确認物業公司該次調價對其不發生效力。據了解,小區從未召開過業主大會,也一直未成立業委會。某物業公司作為該小區的前期物業公司,自 2003 年以來一直為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
該物業公司辯稱,此次調價符合法定程式,系案涉小區業主的共同決定。陳某應當按照調價後的标準支付物業費。物業公司為證明其調價程式的合法性,向法院提交了《某小區提升物業費收費标準征求意見表》、會議籤到表及照片、審計報告等證據,用以證明。
該物業公司表示,2020 年 11 月 5 日,在街道、社區的主持下,就物業費調價事宜聽取部分業主意見;2021 年 3 月 1 日,發放提升物業費征求意見表,有雙過半的業主同意此次調價;2021 年 12 月,在小區電梯口公示欄張貼《調價通知》;2022 年 7 月,将 2019、2020 年度物業項目經營情況的審計報告、業主的表決結果、調整後的标準、物業服務内容在小區電梯口公示欄公示。
鼓樓法院一審認為,該物業公司未按《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的要求,在調價前将上一年度案涉物業項目經營情況的審計報告在物業管理區網域内的顯著位置公示三十日,也未将拟調整的收費标準、服務内容和服務标準在物業管理區網域内顯著位置公示三十日并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等相關部門。
雖然該物業公司在街道、社區的主持下召開會議聽取了業主意見,但這并不代表其将拟調整的收費标準、服務内容和服務标準書面告知了街道辦、居委會,且調價後的公示行為也不能代替調價前的公示。因此該次調價不符合法律程式,對陳某不發生法律效力,該物業公司應按照原收費标準向陳某收費。物業公司不服,上訴至南京中院。二審法院審理後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在判斷物業公司的調價程式是否符合《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時,應當采取從嚴審查标準。調價後的公示、告知,以開會的形式口頭向街道、居委會匯報調價情況等均不能作為相關調價符合程式的證據,也無法彌補相關調價在程式上的缺陷。
(校對 季林巧 編輯 蔣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