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财经经验:又是一例“因债行骗”,国有大行员工6年时间诈骗10人842万为自己还债,获刑14年被终身禁业,欢迎阅读。
财联社 3 月 11 日讯(记者 彭科峰)面对高额债务的时候,任何一个人哪怕是金融行业的从业者都容易心生恶念,铤而走险。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披露,时任农行本溪分行桓仁县支行个人金融部经理李军,因为犯诈骗罪、对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负有直接经办责任,被监管终身禁业。
3 月 11 日下午, 财联社记者查询发现,这又是一个典型的金融人 " 因债行骗 " 的案例。目前,李军诈骗作案 10 起,骗取人民币共计 841.59 万元,已经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在李军被判刑之后,有受害人向法院起诉涉案银行机构,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不过,从相关文书来看,堪称一波三折,且目前尚无结果公布。
深圳某李姓资深律师向财联社记者介绍,银行员工利用个人身份便利诈骗他人钱财的案件并不少见,由此引发的受害者和银行之间的诉讼也很多。具体来看,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目前并无定论,关键在于法院是否认定银行员工的犯罪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具体到本案中,李华某能否从银行获得赔偿,关键在于其能否提供有效证据。总之,投资者都不能迷信银行员工的身份,在任何金钱往来时都需要做好核实。
利用银行人员身份 这家大行支行经理诈骗 800 多万
据相关文书披露,李军,1971 年出生于吉林省,高中文化,住桓仁满族自治县。2015 年至 2021 年 6 月间,李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满族自治县支行工作期间,以其银行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多次诈骗他人钱财。
据了解,李军虚构为帮助银行贷款人偿还贷款,向多人许以高额利息回报,借此骗取他人巨额资金,比如,2015 年至 2021 年 5 月 21 日,李军从被害人李某一人处就骗取了人民币 295.7 万元。
据有关部门统计,李军从于某、田某、王某、孟某、柳某、宫某、许某、闫某等人 10 人处进行诈骗作案 10 起,累计骗取人民币共计 841.59 万元。李军骗取他人资金后,用于归还自己所欠债务及支付许诺的利息。案发后,李军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到投案。
当地法院一审认为,被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银行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虚构为帮助银行贷款人偿还贷款,向被害人许以高额利息回报,骗取被害人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李军案发后主动到投案,但庭审时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为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不能认定其自首。最终,法院一审认定认定李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023 年 4 月份,李军案二审文书上传。二审法院指出,李军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虽然李军在一审庭审时,辩解其行为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但能如实供述犯罪手段和数额,应当认定为自首。但李军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多次实施诈骗,历时时间长、欺骗性强、危害性大,给他人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故虽认定其构成自首,但不予从轻处罚。二审依旧维持原判。
有受害者起诉涉案银行索赔 二审发回重审
财联社记者还注意到,在李军被判刑之后,有受害人向法院起诉涉案银行机构,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不过,从相关文书来看,堪称一波三折,且目前尚无结果公布。
据相应文书披露,60 后男子李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农行桓仁支行立即偿还借款 300 万元,并按法律规定利率承担利息;李军、李贵春、张利刚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一审指出,相关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李军从李华某处骗取 295.7 万元,且已经判决责令李军于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赔其经济损失。李军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根据有关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即规定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案中,李华某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对李华某的诉求已经作出了判决且判决已经生效,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当裁定驳回李华满的起诉。最终,法院一审驳回李华某的起诉。
李华某随后发起上诉。其认为本案中李军的行为是一种职务、法人工作人员经营行为,农行桓仁支行出具保函、李军、李贵春、等人提供保证的行为应受《商业银行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约束,因而造成李华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贵任。
去年 3 月上传的二审文书显示,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本案中,李华某是诉请农行桓仁支行偿还借款,李军、李贵春、张利刚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刑事判决中李军应承担的退赔被害人李华某经济损失 295.7 万元不属于同一事实。二审裁定,撤销 ( 2022 ) 辽 0522 民初 1393 号民事裁定,指令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