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又是一例“因債行騙”,國有大行員工6年時間詐騙10人842萬為自己還債,獲刑14年被終身禁業,歡迎閲讀。
财聯社 3 月 11 日訊(記者 彭科峰)面對高額債務的時候,任何一個人哪怕是金融行業的從業者都容易心生惡念,铤而走險。
日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披露,時任農行本溪分行桓仁縣支行個人金融部經理李軍,因為犯詐騙罪、對内控制度執行不到位負有直接經辦責任,被監管終身禁業。
3 月 11 日下午, 财聯社記者查詢發現,這又是一個典型的金融人 " 因債行騙 " 的案例。目前,李軍詐騙作案 10 起,騙取人民币共計 841.59 萬元,已經被當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
在李軍被判刑之後,有受害人向法院起訴涉案銀行機構,要求其賠償自己的損失。不過,從相關文書來看,堪稱一波三折,且目前尚無結果公布。
深圳某李姓資深律師向财聯社記者介紹,銀行員工利用個人身份便利詐騙他人錢财的案件并不少見,由此引發的受害者和銀行之間的訴訟也很多。具體來看,銀行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目前并無定論,關鍵在于法院是否認定銀行員工的犯罪行為是否屬于職務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具體到本案中,李華某能否從銀行獲得賠償,關鍵在于其能否提供有效證據。總之,投資者都不能迷信銀行員工的身份,在任何金錢往來時都需要做好核實。
利用銀行人員身份 這家大行支行經理詐騙 800 多萬
據相關文書披露,李軍,1971 年出生于吉林省,高中文化,住桓仁滿族自治縣。2015 年至 2021 年 6 月間,李軍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滿族自治縣支行工作期間,以其銀行工作人員的特殊身份,多次詐騙他人錢财。
據了解,李軍虛構為幫助銀行貸款人償還貸款,向多人許以高額利息回報,借此騙取他人巨額資金,比如,2015 年至 2021 年 5 月 21 日,李軍從被害人李某一人處就騙取了人民币 295.7 萬元。
據有關部門統計,李軍從于某、田某、王某、孟某、柳某、宮某、許某、闫某等人 10 人處進行詐騙作案 10 起,累計騙取人民币共計 841.59 萬元。李軍騙取他人資金後,用于歸還自己所欠債務及支付許諾的利息。案發後,李軍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到投案。
當地法院一審認為,被李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其銀行工作人員的特殊身份,虛構為幫助銀行貸款人償還貸款,向被害人許以高額利息回報,騙取被害人資金,數額特别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李軍案發後主動到投案,但庭審時不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為其行為屬于民間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不能認定其自首。最終,法院一審認定認定李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五十萬元。
2023 年 4 月份,李軍案二審文書上傳。二審法院指出,李軍案發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雖然李軍在一審庭審時,辯解其行為應認定為民間借貸糾紛,但能如實供述犯罪手段和數額,應當認定為自首。但李軍利用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多次實施詐騙,歷時時間長、欺騙性強、危害性大,給他人财產造成巨大損失,故雖認定其構成自首,但不予從輕處罰。二審依舊維持原判。
有受害者起訴涉案銀行索賠 二審發回重審
财聯社記者還注意到,在李軍被判刑之後,有受害人向法院起訴涉案銀行機構,要求其賠償自己的損失。不過,從相關文書來看,堪稱一波三折,且目前尚無結果公布。
據相應文書披露,60 後男子李華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農行桓仁支行立即償還借款 300 萬元,并按法律規定利率承擔利息;李軍、李貴春、張利剛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法院一審指出,相關刑事判決書中已認定李軍從李華某處騙取 295.7 萬元,且已經判決責令李軍于判決生效後立即退賠其經濟損失。李軍上訴後,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故一審判決已經生效,根據有關規定,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即規定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則。本案中,李華某就同一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對李華某的訴求已經作出了判決且判決已經生效,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應當裁定駁回李華滿的起訴。最終,法院一審駁回李華某的起訴。
李華某随後發起上訴。其認為本案中李軍的行為是一種職務、法人工作人員經營行為,農行桓仁支行出具保函、李軍、李貴春、等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應受《商業銀行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約束,因而造成李華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貴任。
去年 3 月上傳的二審文書顯示,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認為,本案中,李華某是訴請農行桓仁支行償還借款,李軍、李貴春、張利剛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與刑事判決中李軍應承擔的退賠被害人李華某經濟損失 295.7 萬元不屬于同一事實。二審裁定,撤銷 ( 2022 ) 遼 0522 民初 1393 号民事裁定,指令桓仁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