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沒戴頭盔騎電動車被撞,法院:對方減責10% ,歡迎閲讀。
電動車交通事故屢屢發生,而不佩戴安全頭盔不僅容易造成頭部受傷,還要自己對損害後果承擔部分責任。12 月 6 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最終判決酌情減輕被告熊某 10% 的賠償責任。
據了解,事發當日,熊某駕駛三輪電動車由北向南行駛至交叉路口左轉彎時,與由南向北原告瞿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瞿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熊某承擔全部責任。
瞿某事發後經醫院診斷為右側颞葉腦挫傷、創傷性硬腦膜下血腫等症,經鑑定,瞿某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遺留腦軟化灶形成伴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構成十級殘疾。事發後,經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交警大隊委托檢驗,瞿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 24.8mg/100mL。
通州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原告瞿某未戴安全頭盔,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及南通市人民政府《關于駕乘電動自行車佩戴安全頭盔的通告》等規定,反映出原告欠缺作為道路交通參與人應盡的注意義務 , 從而表明其在主觀上具有重大過失,遂判決酌情減輕被告熊某 10% 的賠償責任。判決後,雙方未提起上訴。
法官説法:
未佩戴安全頭盔導致損害後果擴大,适當減輕侵權人責任
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佩戴安全頭盔,不但是法律法規明确規定的義務,同時也是保護交通自身安全的必要措施。雖然未佩戴安全頭盔不影響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認定,但并不代表駕駛人完全不需要對損害後果承擔責任。本案中,原告瞿某因交通事故導致腦部受傷嚴重,與其未佩戴安全頭盔導致損害後果擴大存在關聯性,法院以此适當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
通訊員 李慧 現代快報 + 記者 嚴君臣
(校對 李凱波 編輯 蔣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