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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 税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延續和優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税減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 年第 10 号)規定,對購置日期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税,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免税額不超過 3 萬元;對購置日期在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税,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減税額不超過 1.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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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點:
1. 新能源汽車,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
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财政部、税務總局根據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标準體系發展和車型變化情況制定。
2. 新能源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制造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内最多不超過 9 個座位的新能源汽車。
3. 銷售方銷售 " 換電模式 " 新能源汽車時,不含動力電池的新能源汽車與動力電池分别核算銷售額并分别開具發票的,依據購車人購置不含動力電池的新能源汽車取得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載明的不含税價作為車輛購置税計税價格。
" 換電模式 " 新能源汽車應當滿足換電相關技術标準和要求,且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能夠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為用户提供換電服務。
4. 為加強和規範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税務總局通過發布《減免車輛購置税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對享受減免車輛購置税的新能源汽車車型實施管理。《目錄》發布後,購置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可按規定享受車輛購置税減免政策。
5. 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以下簡稱汽車企業)在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以下簡稱車輛電子信息)時,在 " 是否符合減免車輛購置税條件 " 資料欄标注 " 是 "(即減免税标識)。
6. 對已列入《目錄》的 " 換電模式 " 新能源汽車,還應在 " 是否為‘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 " 資料欄标注 " 是 "(即換電模式标識)。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汽車企業上傳的車輛電子信息中的減免税标識和換電模式标識進行校驗,并将通過校驗的信息傳送至税務總局。
税務機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校驗後的減免税标識、換電模式标識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辦理車輛購置税減免税手續。
7. 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税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