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訂購陽光玫瑰葡萄未按約采摘完,法院:賠償! ,歡迎閲讀。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辛春曉 肖偉 記者 張曉培)訂購葡萄卻未按約定采摘完,在批發商願意補差價的情況下,是否還需要額外賠償?近日,徐州新沂市人民法院雙塘法庭審結該起因買賣葡萄引起的糾紛。
2022 年 7 月,經經銷商史某介紹,批發商魏某訂購王某種植的陽光玫瑰葡萄,約定價格 12.5 元 / 斤,并向王某支付 5 萬元保證金。當月,魏某采摘部分葡萄并結清了貨款。次月,魏某通知王某,其不再采摘葡萄,剩餘葡萄由王某自行處理,魏某按差價 1.5 元 / 斤補償王某。
月底,王某将剩餘葡萄出售情況明細單發送給史某。經史某協調,種植户王某同意向魏某退還 1 萬元保證金。魏某不同意,向新沂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歸還全部保證金。王某提起反訴,要求魏某賠償剩餘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魏某向王某訂購葡萄、支付貨款,雙方形成買賣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按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魏某未能按約定全部采摘王某的葡萄,魏某通過史某從中協商,雙方達成新的意見,即補固定差價 1.5 元 / 斤以彌補王某的損失。新沂法院确認王某剩餘葡萄總量為 2.5 萬餘斤,按約定,魏某應向王某支付差價 3.8 萬餘元。
受市場波動,王某實際損失高于雙方約定的差價,王某提出反訴要求魏某賠償剩餘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經核算以及綜合考慮雙方的違約程度及合同履行的情況,新沂法院酌定由魏某支付差價 3.8 萬元後,再賠償王某 1 萬元。兩相折抵後,王某應向魏某返還保證金 1114 餘元。
法官提醒,當前正是葡萄上市的時節,提醒廣大農户,要按約履行買賣合同義務,避免在交易過程中產生不利後果。
(校對 張靜超 編輯 陳海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