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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經緯 2 月 20 日電 證監會廣東監管局公布 2024 年 "1 号罰單 " 顯示,謝某娣因借用他人賬户從事證券交易被罰 40 萬。
證監會廣東監管局網站截圖
2 月 18 日,證監會廣東監管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謝某娣,女,195X 年 1 月出生。經查明,2020 年 12 月 18 日至 2023 年 3 月 8 日,謝某娣借用 " 胡某琴 " 證券賬户從事證券交易。2019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3 年 3 月 28 日,謝某娣借用 " 張某 " 證券賬户從事證券交易。2020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3 年 3 月 27 日,謝某娣借用 " 尤某珍 " 證券賬户從事證券交易。2020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8 月 15 日,謝某娣借用 " 姚某鳴 " 證券賬户從事證券交易。2020 年 11 月 26 日至 2021 年 5 月 26 日,謝某娣借用 " 趙某 " 證券賬户從事證券交易。
行政處罰決定書還顯示,借用期間,謝某娣與賬户提供方約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資,并實際投入交易資金。經統計,上述證券賬户在借用期間合計發生證券交易 35.77 億元,其中股票、可轉債等交易 4.90 億元,質押式國債回購交易 30.87 億元。
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認為,謝某娣借用他人證券賬户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的借用他人證券賬户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
謝某娣辯稱,其與胡某琴、張某、尤某珍屬于合作從事證券業務關系,雙方按照約定的比例出資、抽成,并由賬户持有人本人承擔虧損,與借用他人證券賬户從事證券交易具有本質區别。另外,其不認識也從未借用、操作過 " 姚某鳴 "" 趙某 " 證券賬户。
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認為,在案詢問筆錄、相關協定、涉案賬户資金、交易及交易設備硬體信息等證據,足以證明謝某娣實際控制 " 胡某琴 " 等 5 個涉案賬户,且将自有資金投入涉案賬户并交易,相關行為構成借用行為。同時," 姚某鳴 "" 趙某 " 賬户所有人姚某鳴、趙某以及賬户借用中間人張某 1 均指認,賬户經張某 1 介紹,借給謝某娣使用。證監會廣東監管局對謝某娣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證監會廣東監管局決定,對謝某娣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 40 萬元的罰款。 ( 中新經緯 APP )
作者:張澍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