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贈男友百萬豪車,分手後卻要不回來?訴訟一波三折……,歡迎閲讀。
戀愛期間你侬我侬
互贈禮物很常見
也不乏有人出手闊綽
為對方購買奢侈品甚至購車購房
那麼,萬一雙方分手
這些貴重物品能讨回嗎?
戀愛、同居的風險,您又知多少呢?
以下是上海七方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高級合夥人
上海律協婚姻家事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
胡曉萍律師的講述
下定決心尋找另一半
我在幾年前代理過一個案件,其間一波三折,讓我印象深刻。
委托人林美是浙江温州人,在上海經營着一家服裝企業,事業有聲有色,但感情生活卻頗為曲折,還經歷過一段失敗的婚姻。離婚後,林美獨自帶着女兒生活多年,後來将其送到加拿大讀書。沒有了女兒的陪伴,林美感覺分外孤寂,終于下定決心再去尋找另一半。
于是,林美在一家高端婚介機構注冊了 VIP 會員,很快就經介紹認識了在上海一家跨國企業擔任高管的張駿。
張駿有事業有能力,又與林女士年齡相仿,志趣相投,可謂一見鍾情、相見恨晚,感情迅速升温。相識一個月不到,林美就搬到張駿位于闵行的住宅中共同生活。
同居的日子好得蜜裏調油
同居最初的日子,兩人你侬我侬,好得蜜裏調油,張駿告訴林美,他想要換一輛新車,聽聽林美的意見。
林美的性子風風火火,她二話不説,拉着張先生就來到浦東一家豪車 4S 店,當場看中了一輛價值百萬的豪車。張駿有點猶豫,説車子不錯,但遠超自己的預算了,卡裏的錢不夠。林女士二話不説,就拿出自己的銀行卡,説願意給愛人最好的,全部購車款都由她支付。
張駿沒想到林美這麼大方,非常感動,他説:" 那這筆錢就當是我向你借的吧,以後會歸還。" 林女士忙説:" 不用了,我們以後就是一家人,還分什麼你我呢!"
兩個人開開心心地辦妥了購車事宜,車輛購置税由張駿支付,車輛登記在張駿一人名下。
并非良配,選擇分手
然而,同居不到半年,張駿身上的缺點就暴露了出來。
林美表示,張駿脾氣暴躁性格古怪,要求自己必須按照他的方式生活。此外,他還對自己非常不信任,偷着翻看林美的手機,後續甚至限制林美出門。為此,兩個人開始小吵天天有、大吵三六九。一次争吵中,張駿居然動手打了林美,林美一氣之下收拾好自己的東西搬離了張駿的房子。
痛定思痛,林美開始理智地梳理這段感情,既然感情已經不能挽回,兩個人不如早點分手。林美找到張駿,表明要結束感情,同時要求張駿返還自己購買的豪車。
張駿很痛快地同意分手,卻認為豪車是林美的自願贈與,贈與已經完成,不同意返還。林女士找到我,請求代理她向法院起訴,讨回豪車。
一波三折,最終勝訴!
林美來找我的時候,手上除了一張快褪色的支付購車款的 POS 單之外,别無它物。
林美跟我叙述了她與張駿相識、戀愛以及購車的全過程,并強調張駿曾親口認可購車款是借款,并承諾日後歸還。
當我詢問林美是否有借據或者聊天記錄、短信記錄等證據佐證借款事實時,林美則表示那時候兩人感情好,怎麼可能寫借據,此後雙方也沒有在短信、微信上聊到這個事。
鑑于林美的證據太少
不得已之下
我代理林美先以民間借貸糾紛為案由
向法院起訴
起訴後我們立刻申請法院調查令,到 4S 店調取了購車的全套材料,4S 店的工作人員表示,當時确實是林美全額支付了購車款,至于是不是借款,工作人員不清楚。
法院開庭時,張駿也委托律師到庭,他認可購車款是林美支付,但斷然否認借款,認為就是戀愛期間林美對他的贈與。
本次訴訟因為林美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她和張駿之間存在借款合意而無法得到法院支持,最終法院認為借款關系不成立,駁回林美的訴訟請求。
此後
我們以不當得利為案由
第二次向法院起訴
" 不當得利 " 是指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取得的利益。殊不知,不當得利糾紛對原告的舉證責任的要求非常高,她必須要證明張駿獲得豪車這筆利益,沒有法律依據或者是基于非法依據。但張駿抗辯説,他取得豪車就是基于兩人戀愛,基于林美的贈與,是存在合法依據的。而林美根本無法證明當時不存在贈與。
眼看形勢對林美非常不利,我們戰術性地選擇了撤訴。
經歷了兩次挫敗
我們反復研究案情、證據、各方陳述和法律規定
決定以 " 同居關系析產糾紛 " 的案由
提起第三次訴訟
非婚同居關系是婚姻之外的具有家庭功能的生活共同體,以當事人之間存在一定感情基礎,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為主要特征。
林美和張駿對曾經同居的事實都是認可的,那麼,在同居期間購買的财產,就屬于一般共有關系,在同居關系解除時可以進行财產分割。果然,法院經審理後認定,由于張駿和林美已形成較為穩定的同居關系,經濟也有一定混同,因此同居期間購買的豪車應屬于兩人一般共有,現同居關系解除,共有财產可以根據出資比例予以分割。
法院根據車輛登記情況和出資情況,判決車輛歸張駿所有,張駿按照車輛的現值給林美 90% 的折價款。林美終于通過法律,一定程度上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律師釋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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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關系 " 屬于一類較為復雜的親密關系,同居後,情侶之間的經濟交流比戀愛深,但相比夫妻關系,又存在身份确實,容易引發糾紛。同居期間獲得的财產,用一句話概括為 " 首先是我的,其次才是我們的 ",也就是説,首先推定誰掙得的錢就是誰的,但如果有證據證明同居雙方共同購買的财產,那就按照出資的比例來享有相應的所有權。
目前,關于同居期間财產歸屬的法律規定幾乎為空白,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已廢止)中籠統的規定為:" 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财產,按一般共有财產處理。"
所以,一旦遇到戀愛同居類的案件,法官和律師都覺得頭疼。當今社會中,非婚同居的現象日益普遍,由此產生的同居期間的人身關系和财產關系糾紛也是紛繁復雜,司法實踐中有一定可供參考的裁判規則,比如,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法院會在綜合考慮雙方是否同居、同居時間以及同居生活期間日常支出等因素的基礎上,酌定應返還的彩禮數額;在分割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購置的财產時,同樣需要綜合考慮财產的實際情況,并本着照顧婦女兒童利益的原則和公平原則進行分割。若同居期間的财產發生混同,在無法區分份額的情況下應比照離婚夫妻共同共有财產的分割原則予以分割。
同居熱戀中謹記三原則
1. 贈與請附上條件。情侶間互贈大額禮物,要不要返還,主要看贈與是否附條件。
2. 同居财產最好各管各。對于同居關系,法律不禁止也不倡導,保護力度不高,所以财務各自分開為妥。
3. 提高證據意識。對于大額财產,一定保留出資憑證和銀行流水,萬一發生變故,自己才能有回轉的餘地。
(原文刊載于《上海法治報》2023 年 9 月 20 日 B4" 情感檔案 ",責任編輯:劉海)
作者 | 胡曉萍(上海七方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高級合夥人,上海律協婚姻家事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