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社会经验:朋友圈购买的减肥药竟暗含制毒原料,层层代购牵出跨省贩卖网络,欢迎阅读。
吃了之后嘴巴一直要喝水
然后晚上也不用睡觉
反正人就是晕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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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的三无减肥药
2021 年冬天,浙江宁波的李萌(化名)从朋友刘某那里买了号称效果极好的减肥药,可拿到手后李萌发现,这款所谓的进口减肥药外包装上没有任何说明,透明的袋子里装有五粒颜色不同的药片。
尽管减肥药看起来像是三无产品,可看到身边朋友吃了效果不错,李萌也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吃了一包。可身体接下来的反应让她有了可怕的猜想。
刚吃了一包减肥药的李萌开始出现异常的症状,她不仅一直感觉口渴,甚至连觉也睡不着,身体经常犯晕。她立即意识到,减肥药中可能含有安非他命的成分。
原来,早在李萌二十多岁时,在他人诱导下吸食过安非他命,还被当地警方查处,虽然过去了十几年,但她对吸食后的感觉还记忆犹新。李萌越来越不安,于是将药品溶解在水中,用试纸进行测试。结果验证了李萌的猜测,减肥药中果然含有安非他命的成分。
自第一次吸食毒品被抓后,李萌就被列入吸毒人员名单,当地禁毒部门会对她进行抽检。担心被怀疑再次吸毒的李萌思考再三,决定主动向警方说明情况。警方随后对她进行尿检,结果证实,李萌体内的确含有违禁物质。
层层代购,谁在操纵?
警方对李萌提供的减肥药进行了药检分析,发现其中一粒药含有麻黄碱成分,这种成分具有显著的中枢兴奋作用,是制造安非他命的主要原料,被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在我国贩卖含有麻黄碱的减肥药是犯罪行为,卖给李萌减肥药的朋友刘某是如何获取到的?
警方调查后得知,刘某在一家服装店给老板杨某工作,减肥药就是从杨某处购买的。因为自己减肥效果好,身边不少朋友也想购买,工资不高的刘某看有利可图便做起了代购。
警方查实,在不到半年时间里,服装店老板杨某销售了价值 5 万元左右的含有麻黄碱的减肥药。为摸清货物来源,警方对杨某的上线展开调查。
原来,曾经在韩国留学时杨某就对类似减肥药有过了解,这次代购的减肥药就是从微信朋友圈中一个做韩国医疗器械的朋友处拿的。警方顺藤摸瓜,继续对杨某的货源进行调查。
果然,杨某的快递信息让警方有了一个重要线索。警方侦查发现,杨某销售的减肥药都是由一个叫吕某的人从河南郑州发来的。
警方初步统计,吕某每天有大量快递,发往全国 20 多个地方,其中大部分就是涉案的减肥药。但这一新的发现却让侦查员感到疑惑。
据杨某所说,她的上线曾在韩国留过学,而吕某初中毕业,没有留学经历。而且快递大量发往外地,很长时间却没有补货的快递信息,货源从何而来?两个疑点都证明:杨某的上线另有其人。
通过对吕某的资金分析,幕后的货源总代理尹某浮出水面。
尹某是吕某的姐夫,曾经在韩国留学,从 2021 年起尹某发往全国各地的快递明显增多,刚好和杨某等人接触减肥药的时间吻合。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尹某收到的资金很多都转到了境外。种种线索指明,尹某很可能就是涉案减肥药的国内总代理。
人赃俱获,案件终落幕
家族型经营的犯罪团伙终于浮出水面,国内减肥药的总代理商尹某从国外进货,涉案减肥药进入国内后由尹某和吕某通过快递分销给全国的代理商。
经过侦查,警方摸清了以尹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除主犯尹某和吕某外,还涉及全国 20 多个地区的 50 多人。
人是找到了,但货还没着落。为了人赃俱获,警方没有打草惊蛇,而是把目光转向了尹某下面的代理商。等待双方交易,伺机而动。
2022 年 6 月初,个别代理商向尹某有过数额较大的汇款,警方加紧了对尹某行踪的调查,这一查,发现了突破口。尹某在端午节回老家济源看望父母,当天晚上返回郑州,可第二天又独自折返回济源。之前的汇款,加上这一奇怪的举动给了警方一个提示——货到了。
2022 年 6 月 4 日,警方在济源尹某的住处将其抓获,侦查员当场查获数千包疑似减肥药,经鉴定,里面均含有麻黄碱成分。
主犯尹某和吕某到案后,浙江宁波警方赶赴全国 20 多个城市,将其他 57 名涉案人员抓获归案。目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尹某、吕某等人提起了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1:
本案中的涉案人员称自己只是代购,并不知道减肥药里含有麻黄碱这样的违禁成分,您对这样的辩解如何看待?
A1:
如果她们不是将麻黄碱这类物质当成一类精神药品或毒品的替代品向吸毒人员等特定人员进行销售,也不是把麻黄碱作为制造安非他命等毒品的前体去销售,就不涉嫌制毒或贩毒这类毒品犯罪的罪名。
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律明令禁止向任何食品中添加麻黄碱这类物质,所以她们涉嫌的罪名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Q2: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尹某等人提起公诉,为什么减肥药不是药品,而是被认定为食品呢?
A2:
我们国家法律对食品和药品有明确规定,药品是指能够预防、诊断、治疗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且规定有适应症、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食品或是本案中的保健食品,是对特定人群和机体有一定的保健功能的食品。但食品不是以治疗为目的的一种物质。
食品与药品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它的目的是不是为了治疗。在本案中,这个减肥药显然不是为了治疗某种疾病来购买和使用的,而是当保健品来进行使用的,应该定性为保健食品。
Q3:
在本案中,尹某说这些减肥药在国外是合法的,可以公开销售,为什么在国内不能公开销售呢?
A3:
案件中的这些产品都是没有完整包装的,只有花花绿绿的小药片,如果上面没有标明明确的厂家、地址,也不标明成分和用途,这样的产品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当食品和药品来进行销售。
另外,我们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麻黄素的成分,所以这类减肥类的保健食品在我国是严禁销售的。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代购的减肥药》
记者 | 沈华钢 郭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