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社会经验:“假离婚”后反悔,男子诉至法院:我上当了,欢迎阅读。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吴霞 顾晓丹 记者 严君臣)当你以为的 " 假离婚 " 最后变成了 " 真别离 ",此时请求撤销离婚協定中关于财产分配的条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12 月 20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如东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申请撤销离婚協定的纠纷。
2021 年,李先生和张女士在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協定书,并办理了登记离婚手续。協定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双方名下的房屋、车辆都归张女士所有,贷款也由张女士负责偿还。离婚后,李先生欲与张女士复合,孰料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多次协商未果后,李先生以张女士为规避债务欺骗其 " 假离婚 " 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協定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
在法庭上,张女士声称离婚是因为李先生的过错导致,关于财产分割的協定条款也是双方真实的想法,不存在逃避债务的情况。即便存在夫妻共同债务,也无法通过离婚来规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与张女士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即解除了婚姻关系,李先生虽主张 " 受欺诈 ",但对其主张的事实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该条规定明确了協定离婚和诉讼离婚具有同等效力,即一旦完成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法律上并不存在 " 假离婚 " 的说法。
法院在审理涉及撤销离婚協定的纠纷时,尽管肯定了解除身份关系条款的效力,但仍需对离婚協定中财产分配条款的效力进行审查。离婚協定中关于财产分配条款有其特殊性,需要结合子女抚养、债权债务分配等条款综合判断。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配協定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确有证据证明离婚協定中关于财产分配条款并非双方真实意愿,则应当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校对 李凯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