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假離婚”後反悔,男子訴至法院:我上當了,歡迎閱讀。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吳霞 顧曉丹 記者 嚴君臣)當你以為的 " 假離婚 " 最後變成了 " 真别離 ",此時請求撤銷離婚協定中關于财產分配的條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12 月 20 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江蘇如東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申請撤銷離婚協定的糾紛。
2021 年,李先生和張女士在民政局籤訂了離婚協定書,并辦理了登記離婚手續。協定書中對夫妻共同财產進行了分配,雙方名下的房屋、車輛都歸張女士所有,貸款也由張女士負責償還。離婚後,李先生欲與張女士復合,孰料卻遭到了對方的拒絕。多次協商未果後,李先生以張女士為規避債務欺騙其 " 假離婚 " 為由,申請撤銷離婚協定中關于财產分配的約定。
在法庭上,張女士聲稱離婚是因為李先生的過錯導致,關于财產分割的協定條款也是雙方真實的想法,不存在逃避債務的情況。即便存在夫妻共同債務,也無法通過離婚來規避。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先生與張女士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即解除了婚姻關系,李先生雖主張 " 受欺詐 ",但對其主張的事實未能提供任何證據予以佐證。法院據此判決駁回了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規定: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該條規定明确了協定離婚和訴訟離婚具有同等效力,即一旦完成離婚登記,婚姻關系即宣告解除,法律上并不存在 " 假離婚 " 的說法。
法院在審理涉及撤銷離婚協定的糾紛時,盡管肯定了解除身份關系條款的效力,但仍需對離婚協定中财產分配條款的效力進行審查。離婚協定中關于财產分配條款有其特殊性,需要結合子女撫養、債權債務分配等條款綜合判斷。如未發現訂立财產分配協定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如果确有證據證明離婚協定中關于财產分配條款并非雙方真實意願,則應當依法對夫妻共同财產重新進行分配。
(校對 李凱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