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社会经验:物业公司拒装充电桩,法院强制执行满足业主需求,欢迎阅读。
法院执行打出组合拳,满足新能源车主需求;" 执破融合 ",助被执行企业复工保交楼;分割处置土地使用权,促 50 亿项目落地生根 …… 7 月 12 日,江苏高院公布了一批江苏法院能动执行典型案例。在这些案例中,各级法院探索 " 执行监管 " 新机制,深化 " 执破融合 " 改革,发挥司法建议柔性监督优势,在具体案件执行中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 预罚款 "+" 司法建议 " 组合拳满足新能源车主需求
周某、王某某与南京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判决,南京某物业公司应协助原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但物业公司以地下车库曾发生电动车充电自燃,引发安全事故,且自身只是管理方并非产权人为由,拒不配合安装,周某、王某某遂向南京栖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南京栖霞法院主动作为,向被执行人发送《预罚款通知书》,要求其与产权方区分责任,15 天内给出解决方案,否则将处以 10 万元罚款。同时,组织涉案小区车位产权方、管理方、业主三方座谈,就充电桩安装问题进行讨论,释法明理,并向被执行人发送《司法建议书》,指明其管理中存在的不当之处,建议重新调整管理理念,对消防设施进行整改,强化安全管理责任,不得禁止业主安装充电桩。最终,地下车位产权方与管理方对该院的执行行为无异议,均表示接受法院提出的建议,愿意协助业主安装汽车充电桩。该物业公司对《司法建议书》回函,充分认可本次执行行为,表示今后会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后续管理中将主动协调产权方、社区、消防局等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快充充电桩,尽全力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满足业主的多样性需求。
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不仅贴合环保、绿色发展理念,更是国家战略,各部门均在政策上对新能源汽车的购买及基础设施建设予以鼓励和支持。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家,以安全问题为由禁止业主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行为,不仅造成业主出行不便,影响生活品质,也与国家新能源发展的大方向背道而驰。该案的判决与执行,对相关小区的物业公司而言,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 执破融合 " 助被执行企业复工保交楼
昆山某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2014 年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涉及商品房销售、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民间借贷、以房抵债、工程欠款等诸多纠纷,负债金额达 7 亿余元,主要财产是其建设的商住楼,建筑面积 26133 平方米,价值约 2.1 亿元,房屋基本销售网签完毕。在相关执行案件中,抵押权人要求整体拍卖烂尾工程,购房人要求续建交房,其他普通债权人要求公平受偿,各方权利冲突严重。昆山法院认为,若直接将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按在建工程拍卖处置,施工许可证等证件难以重新办理,也难以续建验收,且无法保障购房人权利。于是决定依托 " 执破融合 " 机制,将案件导入破产程式,充分发挥破产重整挽救功能保障各方权利人利益。
昆山法院执行法官会同破产审判法官召集购房人和其他权利人协商处置方案,充分释明了执行程式中无法确保续建完工的情况,并引导债权人申请 " 执转破 "。此后,昆山法院裁定对该公司破产清算,并进一步甄别出应予优先保护的消费性购房人 47 户。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恢复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在此基础上,法院裁定将清算程式转为重整程式,引入约 2 亿元投资用于偿债和续建。该公司在 2022 年 4 月重整成功,案涉商住楼上设定的抵押权、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以及职工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受偿率约 10%。案涉商住楼正在续建,预计在今年底完成交付。
该案是江苏省首例在 " 执转破 " 程式中恢复企业营业执照并完成破产重整的案件。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存在债权人众多、利益诉求冲突的难题,昆山法院为化解执行难题,尽可能保障各方权益,一方面通过 " 执破融合 " 机制,以破促执,实现了普通债权公平受偿,化解了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在破产程式中恢复债务人已吊销的营业执照,引入投资完成烂尾工程续建,保护了购房者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创新 " 执行监管 " 为个体户赢得 " 自愈期 "
某租赁公司与某饭店、某咖啡厅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现场调查发现,该饭店、咖啡厅均正常经营,只是前期因其他原因无法正常营业才导致企业资金受困,未能按照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企业的餐饮设备和用品,为保障饭店和咖啡厅正常经营,允许该饭店和咖啡厅继续使用已查封的餐饮设备和用品,但不得实施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等处分行为。苏州园区法院对已查封财产进行初步估价后,发现上述财产市场价值较低,处置难度也较大,而且如果强制处置已查封的餐饮设备和用品,两家被执行企业将彻底无法经营。两家店员工有 40 余人,如果不当处理造成企业倒闭,则会衍生就业问题。法院将财产调查和预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表示不愿意垫付财产处置评估费,并希望法院能够通过破产程式处理本案查封财产,但又因被执行企业均系个体工商户,不属于破产企业范围,不具备破产能力。
为了解决本案面临的问题,执行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引入破产管理人机制对两家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执行监管。参照破产管理人选任程式,引入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执行管理人,该执行管理人经法院遴选,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聘请。执行监管五个月以来,扣除维持经营、工人工资和支付管理人报酬所需,被执行企业已产生利润 15.4 万元,是被查封财产评估价格的两倍多。最终,被执行企业通过执行监管争取到 " 自愈期 ",经营活动恢复正常。
该案是法院借鉴破产理念和方法化解执行难题的一次创新探索。该案执行中,苏州园区法院通过引入执行管理人对企业经营进行监管,既为个体工商户赢得 " 自愈期 ",满足企业持续经营的需求,又保证债权人顺利提取企业经营利润实现债权,真正变 " 双困 " 为 " 双赢 ",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分割处置土地使用权促 50 亿项目落地生根
江苏某汽车零件制造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债务累计 3200 余万元,被诉至法院。因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式,金湖法院依法对该公司土地、房产等资产进行处置。
金湖法院经调查发现,江苏某机械公司在金湖县经济开发区购置土地建厂,而该县引进的总投资额达 50 亿元的某项目需要该机械公司的地块,江苏某机械公司同意置换至江苏某汽车零件制造公司地块,并要求执行法院联合金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予以协调。
江苏某机械公司土地状况比较复杂,整个地块呈南北方向的 U 字形,U 形中间地块属于另一家企业。根据土地形状和位置,形成 A、B、C 三个地块,A 地块呈 L 形,约 16.8 亩;B 地块呈长方形,约 25.23 亩;C 地块呈小长方形,约 15.9 亩,因江苏某汽车零件制造公司至今未能给付厂房承建方工程款,C 地块被承建方占用并出租给他人抵充工程款,存在较大争议。案涉土地难以整体拍卖,但久拖不决显然造成资源闲置浪费,如何处置该公司土地使用权成为一个难题。
为妥善处置被执行企业资产,金湖法院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了案情,在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金湖法院与县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就分割处置的可行性进行多次沟通协商,商谈解决方案,后确定对 A、B、C 三地块分别进行拍卖。经过拍卖,A 地块于 2022 年 7 月以 157 万元的价格拍得,B 地块江苏某机械公司以 222 万元的价格拍得,现已进场建设,某重点项目得以顺利落地。
金湖法院对被执行企业资产的成功处置,使得一批债权人的胜诉权益得以实现,实现案结事了,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和强制力,增强了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信心,提升了群众对法院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现代快报+记者 顾元森
(校对 张静超 编辑 张爱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