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物業公司拒裝充電樁,法院強制執行滿足業主需求,歡迎閱讀。
法院執行打出組合拳,滿足新能源車主需求;" 執破融合 ",助被執行企業復工保交樓;分割處置土地使用權,促 50 億項目落地生根 …… 7 月 12 日,江蘇高院公布了一批江蘇法院能動執行典型案例。在這些案例中,各級法院探索 " 執行監管 " 新機制,深化 " 執破融合 " 改革,發揮司法建議柔性監督優勢,在具體案件執行中實現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 預罰款 "+" 司法建議 " 組合拳滿足新能源車主需求
周某、王某某與南京某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根據生效判決,南京某物業公司應協助原告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但物業公司以地下車庫曾發生電動車充電自燃,引發安全事故,且自身只是管理方并非產權人為由,拒不配合安裝,周某、王某某遂向南京栖霞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南京栖霞法院主動作為,向被執行人發送《預罰款通知書》,要求其與產權方區分責任,15 天内給出解決方案,否則将處以 10 萬元罰款。同時,組織涉案小區車位產權方、管理方、業主三方座談,就充電樁安裝問題進行讨論,釋法明理,并向被執行人發送《司法建議書》,指明其管理中存在的不當之處,建議重新調整管理理念,對消防設施進行整改,強化安全管理責任,不得禁止業主安裝充電樁。最終,地下車位產權方與管理方對該院的執行行為無異議,均表示接受法院提出的建議,願意協助業主安裝汽車充電樁。該物業公司對《司法建議書》回函,充分認可本次執行行為,表示今後會主動履行法律義務,後續管理中将主動協調產權方、社區、消防局等部門,統一規劃建設快充充電樁,盡全力配合業主安裝充電樁,滿足業主的多樣性需求。
新能源汽車的發展不僅貼合環保、綠色發展理念,更是國家戰略,各部門均在政策上對新能源汽車的購買及基礎設施建設予以鼓勵和支持。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管家,以安全問題為由禁止業主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行為,不僅造成業主出行不便,影響生活品質,也與國家新能源發展的大方向背道而馳。該案的判決與執行,對相關小區的物業公司而言,有較強的示範意義。
" 執破融合 " 助被執行企業復工保交樓
昆山某置業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2014 年因未年檢被吊銷營業執照,該公司涉及商品房銷售、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民間借貸、以房抵債、工程欠款等諸多糾紛,負債金額達 7 億餘元,主要财產是其建設的商住樓,建築面積 26133 平方米,價值約 2.1 億元,房屋基本銷售網籤完畢。在相關執行案件中,抵押權人要求整體拍賣爛尾工程,購房人要求續建交房,其他普通債權人要求公平受償,各方權利衝突嚴重。昆山法院認為,若直接将被執行人主要财產按在建工程拍賣處置,施工許可證等證件難以重新辦理,也難以續建驗收,且無法保障購房人權利。于是決定依托 " 執破融合 " 機制,将案件導入破產程式,充分發揮破產重整挽救功能保障各方權利人利益。
昆山法院執行法官會同破產審判法官召集購房人和其他權利人協商處置方案,充分釋明了執行程式中無法确保續建完工的情況,并引導債權人申請 " 執轉破 "。此後,昆山法院裁定對該公司破產清算,并進一步甄别出應予優先保護的消費性購房人 47 戶。同時向市場監管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恢復了該公司的營業執照。在此基礎上,法院裁定将清算程式轉為重整程式,引入約 2 億元投資用于償債和續建。該公司在 2022 年 4 月重整成功,案涉商住樓上設定的抵押權、建設工程款優先權以及職工債權全額清償,普通債權受償率約 10%。案涉商住樓正在續建,預計在今年底完成交付。
該案是江蘇省首例在 " 執轉破 " 程式中恢復企業營業執照并完成破產重整的案件。在該案執行過程中存在債權人眾多、利益訴求衝突的難題,昆山法院為化解執行難題,盡可能保障各方權益,一方面通過 " 執破融合 " 機制,以破促執,實現了普通債權公平受償,化解了債權人之間的利益衝突;另一方面在破產程式中恢復債務人已吊銷的營業執照,引入投資完成爛尾工程續建,保護了購房者合法權益,取得了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創新 " 執行監管 " 為個體戶赢得 " 自愈期 "
某租賃公司與某飯店、某咖啡廳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蘇州工業園區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通過現場調查發現,該飯店、咖啡廳均正常經營,只是前期因其他原因無法正常營業才導致企業資金受困,未能按照調解書履行還款義務。為維護雙方當事人利益,法院查封了被執行企業的餐飲設備和用品,為保障飯店和咖啡廳正常經營,允許該飯店和咖啡廳繼續使用已查封的餐飲設備和用品,但不得實施轉移、隐匿、損毀、變賣、抵押等處分行為。蘇州園區法院對已查封财產進行初步估價後,發現上述财產市場價值較低,處置難度也較大,而且如果強制處置已查封的餐飲設備和用品,兩家被執行企業将徹底無法經營。兩家店員工有 40 餘人,如果不當處理造成企業倒閉,則會衍生就業問題。法院将财產調查和預估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後,其表示不願意墊付财產處置評估費,并希望法院能夠通過破產程式處理本案查封财產,但又因被執行企業均系個體工商戶,不屬于破產企業範圍,不具備破產能力。
為了解決本案面臨的問題,執行法官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決定引入破產管理人機制對兩家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執行監管。參照破產管理人選任程式,引入某會計師事務所擔任執行管理人,該執行管理人經法院遴選,由雙方當事人共同聘請。執行監管五個月以來,扣除維持經營、工人工資和支付管理人報酬所需,被執行企業已產生利潤 15.4 萬元,是被查封财產評估價格的兩倍多。最終,被執行企業通過執行監管争取到 " 自愈期 ",經營活動恢復正常。
該案是法院借鑑破產理念和方法化解執行難題的一次創新探索。該案執行中,蘇州園區法院通過引入執行管理人對企業經營進行監管,既為個體工商戶赢得 " 自愈期 ",滿足企業持續經營的需求,又保證債權人順利提取企業經營利潤實現債權,真正變 " 雙困 " 為 " 雙赢 ",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分割處置土地使用權促 50 億項目落地生根
江蘇某汽車零件制造公司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銀行貸款及其他債務累計 3200 餘萬元,被訴至法院。因判決生效後該公司未能履行義務,案件進入執行程式,金湖法院依法對該公司土地、房產等資產進行處置。
金湖法院經調查發現,江蘇某機械公司在金湖縣經濟開發區購置土地建廠,而該縣引進的總投資額達 50 億元的某項目需要該機械公司的地塊,江蘇某機械公司同意置換至江蘇某汽車零件制造公司地塊,并要求執行法院聯合金湖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予以協調。
江蘇某機械公司土地狀況比較復雜,整個地塊呈南北方向的 U 字形,U 形中間地塊屬于另一家企業。根據土地形狀和位置,形成 A、B、C 三個地塊,A 地塊呈 L 形,約 16.8 畝;B 地塊呈長方形,約 25.23 畝;C 地塊呈小長方形,約 15.9 畝,因江蘇某汽車零件制造公司至今未能給付廠房承建方工程款,C 地塊被承建方占用并出租給他人抵充工程款,存在較大争議。案涉土地難以整體拍賣,但久拖不決顯然造成資源閒置浪費,如何處置該公司土地使用權成為一個難題。
為妥善處置被執行企業資產,金湖法院向縣委縣政府匯報了案情,在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金湖法院與縣土地資源管理部門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就分割處置的可行性進行多次溝通協商,商談解決方案,後确定對 A、B、C 三地塊分别進行拍賣。經過拍賣,A 地塊于 2022 年 7 月以 157 萬元的價格拍得,B 地塊江蘇某機械公司以 222 萬元的價格拍得,現已進場建設,某重點項目得以順利落地。
金湖法院對被執行企業資產的成功處置,使得一批債權人的勝訴權益得以實現,實現案結事了,彰顯了法律的威嚴和強制力,增強了當事人對法院執行工作的信心,提升了群眾對法院的信任度和滿意度。
現代快報+記者 顧元森
(校對 張靜超 編輯 張愛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