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社会经验:三人挖走数百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偷偷卖了,欢迎阅读。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经法宣 记者 庄剑翔)明知道金毛狗蕨、观音座莲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杨某某、冼某某、张某某依旧为了一点蝇头小利采挖、售卖数百株,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法网恢恢,疏而不漏,12 月 26 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大运河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三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三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此案也是经开区法院大运河环境资源法庭挂牌后审理的首起案件。
△ 庭审现场
几年前,杨某某在广东省某村附近山头发现了不少颜值很高的植物。心生欢喜的他打起了采挖卖钱的主意。而他盯上的是观音座莲蕨、金毛狗蕨。而这两种植物,是国家保护植物。多次采挖得手后,杨某某向同在广东做花木生意的冼某某出售了金毛狗蕨至少 20 株、观音座莲蕨至少 600 株,违法所得人民币 300 元。而在此过程中,他们很清楚自己售卖的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此外,金毛狗蕨通过售卖流通后,来到了在扬州某花卉市场开店的张某某手中。同样,张某某也很明白自己拿到手的,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在一次相关部门组织的检查中,工作人员发现张某某正在售卖金毛狗蕨,于是立刻采取措施。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冼某某、张某某出售或收购的金毛狗蕨或观音座莲蕨,均保留有野生性状。野生的金毛狗蕨、观音座莲蕨均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二级保护植物。
12 月 26 日,这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冼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情节严重,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大运河环境资源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冼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杨某某、冼某某、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破坏野生植物资源,损害社会共同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元;被告人冼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被告人张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责令被告人杨某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 300 元,被告人冼某金退出违法所得 2895 元,并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观音座莲蕨 4 株依法予以没收。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名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赔偿生物资源损害赔偿费用 2490 元至 43701 元不等。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此案是经开区法院大运河环境资源法庭挂牌后审理的首起案件。
(通讯员供图 校对 张静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