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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 12 月 15 日电 上海市政府网站 15 日公布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 ( 下称《实施办法》 ) 。《实施办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解读称,《实施办法》总体上延续了上一轮政策安排,对个人用户和部門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继续给予免费专用牌照额度支持。具体有以下三处修订:
一是调整部分个人用户的申领要求。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人员,由上一轮政策要求 " 申请之日前 24 个月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 12 个月 ",调整为 " 申请之日前 36 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 "。
二是调整申请个人拥有车辆条件,由上一轮政策要求 " 个人名下没有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登记的新能源汽车 ",调整为申请人名下既 " 无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登记的新能源汽车 ",也 " 无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 ",还 " 无使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 不含摩托车 ) ",通俗地讲,就是要求个人名下 " 既无新能源车,也无燃油车 ( 沪 C 号段车辆除外 ) "。
三是调整部門用户申领要求。对部門用户申领新能源汽车牌照,在上一轮政策要求 " 信用状况良好 " 基础上,增加 " 在本市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人数超过 5 人,或者部門自申请之日前 1 年在本市连续缴纳税收 " 的要求。
对于上述修订,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表示主要有两点考虑:
一是新能源汽车作为市民日常出行工具,已经能满足大部分出行场景需要。基于促进节能减排和缓解交通拥堵考虑,对于名下没有在上海市注册登记汽车的个人用户,《实施办法》通过发放免费专用牌照额度继续支持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对于名下已拥有在上海市注册燃油汽车的个人用户,《实施办法》则鼓励个人将燃油车置换为新能源汽车。
二是确保与相关政策的衔接,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来沪人员相关要求与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资格要求一致。 ( 中新经纬 APP )
作者:郭晋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