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孩子在外婆家溺亡,父親起訴索賠80萬!法院這樣判,歡迎閲讀。
1 歲五個月小寶(化名)在外婆家玩耍時
意外墜入沼氣池身亡
小寶父親一紙訴狀
将小寶母親(被告一)
外婆(被告二)、舅舅(被告三)
告上法庭
要求賠償小寶死亡所造成的損失
法院如何認定各方責任?
案情簡介
近期,貴州貴陽開陽法院龍崗法庭審理了一起侵權責任糾紛案件。2022 年年初,小寶舅舅将小寶母親及小寶接到小寶外婆家玩耍,小寶父親随後也自行前往小寶外婆家。次日,小寶在外婆家沼氣池中溺亡。經公安機關審查小寶溺亡一案沒有犯罪事實,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不予立案。後小寶父親以小寶母親、外婆及舅舅未盡到監護責任為由将其全部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 80 餘萬元。
法院依法審理
承辦法官收到案件後第一時間與雙方當事人談話,了解案件情況,同時立即到現場勘察,發現該沼氣池已修建多年,且井口無井蓋。随後承辦法官前往公安機關查看事故發生後報警處理記錄,反復審查案件卷宗材料。
法院審理認為:子女應當在其法定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監護人監視範圍内,小寶溺亡時年齡僅 1 歲 5 個月,原告及被告小寶母親作為小寶的法定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責任,導致小寶墜入沼氣池溺亡,作為監護人,其權利義務相同,故原告要求小寶母親承擔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
本案事故發生時,小寶法定監護人即其父母均在場,小寶舅舅不存在臨時監護責任,原告要求小寶舅舅承擔臨時監護責任的訴請不予支持。
同時,小寶外婆雖對小寶沒有監護責任,對其的死亡更不可能存在主觀意圖,但其疏于對其所有的沼氣池的管理,導致小寶所處的環境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結合本案實際,本院酌定由被告小寶外婆補償原告人民币 20000 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中,小寶年僅 1 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父母未盡到監護職責,系導致其溺亡的主要原因。孩子是一個家庭的希望,孩子意外溺亡,對于家庭而言無異于晴天霹靂,遭遇讓人同情。但賠償責任的承擔應遵循法律規定和證據界定,不能以情感和結果為導向将損失交由不構成侵權的他方承擔。法官提醒大家,育兒不易,要時刻樹牢安全意識,主動規避風險,盡到監護職責,堅決防範意外事故發生。
來源:開陽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