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金融監管總局:300人以上機構應設職工董事或監事,歡迎閲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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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鲸新聞 12 月 25 日訊(記者 石雨)近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公司法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意在推動金融機構進一步優化公司治理結構、提升公司治理質效,《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從《通知》制定的背景來説,據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介紹,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 " 公司法 ")于 2024 年 7 月 1 日正式實施,對監事會、職工董事設定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為貫徹落實公司法,做好監管制度銜接,為金融機構在完善治理架構、開展章程修改等工作提供具體遵循,金融監管總局研究梳理有關制度檔案,起草形成《通知》。
從具體内容來看,《通知》根據公司法的最新規定,進一步明确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和金融控股公司)監事會、職工董事設定等要求。
一是允許金融機構根據自身實際,優化監督機構設定。可以繼續保留監事會、監事,也可以選擇由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履行監事會職責,不設監事會或監事。二是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機構,除依法設監事會并有職工監事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董事。職工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不得兼任職工董事。三是金融機構要加強與股東、職工等利益相關方的溝通,結合實際推進章程修改和人員選任工作。
此外,金融監管總局明确,《通知》執行過程中,金融機構取消監事會後,原外部監事符合獨立董事任職資格要求的,可按照獨立董事的選任程式轉任獨立董事。但原任職外部監事和轉任獨立董事的累計任職年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六年。
制定《通知》是落實公司法的重要舉措,有利于金融機構建立符合自身實際的治理架構,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的靈活性和有效性,有利于保護職工權益,加強企業民主管理,強化内部監督制衡。
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提出,将指導金融機構穩妥有序落實相關要求,持續健全公司治理,以更加完善的内部治理,為金融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