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理财經驗:杭州市富陽區「3+N」產業基金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投資界(ID:pedaily2012)消息,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杭州市富陽區 "3+N" 產業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其中提到子基金返投比例不低于 1.5 倍。子基金應按實際投資情況分期出資,同時基金分期出資與返投相挂鉤。
附:《杭州市富陽區 "3+N" 產業基金管理辦法》全文
杭州市富陽區 "3+N" 產業基金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發揮產業基金引領撬動作用,提高基金投資運作效率,根據《浙江省财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產業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 号)、《關于打造 "3+N" 杭州產業基金集群聚力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杭政辦函〔2023〕48 号)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富陽區產業基金堅持 " 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分類管理、風險可控 " 的原則,落實區委區政府產業戰略重點部署,支持科技創新、培育新興產業,推動富陽產業高質量發展。
二、基金架構
富陽區產業基金分為孵化基金、創新基金、并購基金三類,基金總規模 300 億元。
(一)孵化基金。孵化基金總規模為 100 億元,管理主體為產業集團,投資方向為 " 投早、投小、投科技 ",投資對象以初創期企業為主,側重 " 創業引導 "。功能定位為政策性政府引導基金,可設定提前退出、投資讓利、風險補償等條款。
(二)創新基金。創新基金總規模為 100 億元,管理主體為產業集團,投資方向為富陽區 "4+5" 產業鏈,投資對象以成長期企業為主,側重 " 產業培育 "。功能定位為政策性與市場化并重的國資產業基金,可合理設定提前退出、投資讓利、風險補償等條款。
(三)并購基金。并購基金總規模為 100 億元,管理主體為產業集團,投資方向為金融科技、產業并購及重大項目協同投資,投資對象以成熟期企業為主,側重 " 產業并購 "。功能定位為市場化國資并購基金,按照市場化運作。
三、基金運作管理架構
富陽區產業基金的運作管理架構包括區委常委會、區政府常務會議、基金管理委員會(國資委)、業務主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出資人。
(一)區委常委會。區委常委會負責拟投金額 2 億元以上項目投資決策。
(二)區政府常務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負責孵化基金拟投金額 1000 萬元以上、2 億元(含)以下直接投資項目投資決策;負責創新基金、并購基金拟投金額 3000 萬元以上、2 億元(含)以下直接投資項目投資決策;負責審議拟投金額 2 億元以上子基金、專項子基金、直接投資項目。
(三)基金管理委員會(國資委)。根據國家和省、市、區產業發展規劃,負責确定產業基金投資方向和投資原則;負責拟投金額 3000 萬元以上、2 億元(含)以下子基金、專項子基金項目投資決策。
(四)業務主管部門。基金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日常辦公在區财政局,基金辦(國資辦)履行引導基金财政性資金出資和監督職責,研究制定基金管理相關制度、協調基金運作中發生的問題、指導監督產業基金運作和評價等日常工作。
(五)項目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富春灣新城管委會作為產業基金項目管理部門,負責開展項目遴選與評估,提供投資信息和需求,建立投資項目儲備庫;負責孵化基金拟投金額 1000 萬元(含)以下項目投資決策;負責創新基金、并購基金拟投金額 3000 萬元(含)以下項目投資決策;負責部門協作和風險處置,參與項目投後管理。
(六)出資人。產業集團作為基金法人機構負責履行對外出資義務并支付基金管理服務中的相關費用,組織項目投決會,可選聘基金服務機構協助做好相關工作,負責項目投後管理工作。
四、資金來源
三類基金資金來源包括财政資金、國企自籌資金和社會資金。孵化基金資金來源主要為财政資金;創新基金資金來源主要為财政資金和國企自籌資金;并購基金資金來源主要為國企自籌資金和社會資金。
五、投資模式
三類基金按照企業發展階段進行投資,原則上不得在同一輪融資同時投資同一企業。三類基金對外投資采用子基金、專項子基金、直接投資等相結合的投資模式,并以子基金模式為主。基金投資存續期一般不超過 8 年(子基金項目投資期不超過 4 年),按項目投資原有審議決策程式報批後可适當延長。
六、投資要求
(一)投資方向
富陽區產業基金圍繞產業強區主戰略路線,以光電激光、集成電路、生物醫藥、智能汽車核心零部件、綠色能源、機器人、人工智能、數字新零售和運動休閒等產業為主導方向。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後產能等國家和省限制行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 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2. 投資公開交易類股票(含定向增發)、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 AAA 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财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4. 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或名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行為;
5. 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6. 進行境外投資(含港澳台);
7. 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财產品募集資金;
8. 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二)投資規則
1. 子基金。出資比例一般不超過單個子基金實繳規模的 20%。
(1)孵化基金:經基金管理委員會(國資委)批準後最高不超過單個子基金實繳規模的 50%。參投單個項目投資額一般不超過 1000 萬元,經基金管理委員會(國資委)批準後可不受上述金額限制。
(2)創新基金:經基金管理委員會(國資委)批準後最高不超過單個子基金實繳規模的 40%,政府需要特别扶持的重點領網域類子基金出資比例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後最高不超過 50%。對單個企業的投資額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總認繳規模的 20%。
(3)并購基金: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後最高不超過單個子基金實繳規模的 40%。對單個企業的投資額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總認繳規模的 20%。
2. 專項子基金。富陽區產業基金與上級聯動出資項目可設立專項子基金,富陽區產業基金在被投項目占股比例不得超過 2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同一輪融資中不得超過項目本輪融資總額的 40%,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後最高不超過 50%。
3. 直接投資。占股比例不得超過 2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同一輪融資中不得超過項目本輪融資總額的 40%,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後最高不超過 50%。
4. 估值認定。直接投資、專項子基金投資項目投資估值認定要求按規定程式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有上級部門基金參與投資或者有市場化主投機構的,可将該類機構的估值作為定價依據。
5. 返投及分期出資要求。要充分發揮國有資本引領帶動作用,鼓勵合作的基金管理機構引入優質項目在富陽區落地,子基金返投比例不低于 1.5 倍。子基金應按實際投資情況分期出資,同時基金分期出資與返投相挂鉤。
6. 費用和收益管理。三類基金實行虛拟母基金管理,管理人為區屬國有企業,不收取管理費。子基金投資期管理費不超過富陽區產業基金實繳出資金額的 2%/ 年,子基金退出期管理費不超過富陽區產業基金存量在投金額的 1%/ 年,子基金延長期不收取管理費。
專項子基金原則上不支付管理費,在滿足富陽區產業基金門檻收益的前提下,可将超額收益部分以階梯式讓渡給專項基金管理人。
七、投資決策程式
(一)項目投決
產業集團按照 " 一人一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原則組織相關部門以及外部無利益關聯的行業專家、風控專家、投資專家等相關領網域專家進行投決,其中外部專家人數不少于三分之一。
(二)項目決策
通過投決的項目進入到決策流程。
1. 子基金、專項子基金決策流程:
(1)孵化基金:項目拟投金額 1000 萬元(含)以下的,項目主管部門決策并報基金辦(國資辦)備案後投資。
創新基金、并購基金:項目拟投金額 3000 萬元(含)以下的,項目主管部門決策并報基金辦(國資辦)備案後投資。
(2)孵化基金:項目拟投金額 1000 萬元以上、2 億元(含)以下的,項目主管部門提交基金管理委員會(國資委)決策投資。
創新基金、并購基金:項目拟投金額 3000 萬元以上、2 億元(含)以下的,項目主管部門提交基金管理委員會(國資委)決策投資。
(3)項目拟投金額 2 億元以上的,經基金管理委員會(國資委)、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後,項目主管部門提交區委常委會決策投資。
2. 直接投資決策流程:
(2)孵化基金:項目拟投金額 1000 萬元以上、2 億元(含)以下的,項目主管部門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決策投資。
創新基金、并購基金:項目拟投金額 3000 萬元以上、2 億元(含)以下的,項目主管部門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決策投資。
(3)項目拟投金額 2 億元以上的,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後,項目主管部門提交區委常委會決策投資。
八、基金退出
(一)產業基金投資項目應在章程或合夥協定中載明退出期限、退出條件和退出方式,在達到投資年限或約定退出條件時,應适時采取股權(份額)轉讓、股票減持、股東(合夥人)回購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實現退出。
(二)產業基金退出時,按有關規定,需通過公開市場進行交易的,應聘請符合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所持股權進行專項審計和資產評估,作為确定退出價格的重要參考。
(三)孵化基金、創新基金可以采取讓利性出資,讓利性股權投資原則上與投資年限挂鉤,鼓勵縮短投資時間,明确社會資本和產業基金雙向回購權利。
(四)采取 " 子基金 " 運作模式的,應與其他出資人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的,產業基金應選擇提前退出:
1. 章程或協定籤署後超過 6 個月,未按規定程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的;
2. 產業基金撥付子基金賬戶 1 年以上,子基金未實際出資的;
3. 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子基金嚴重偏離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投資的,且造成產業基金重大損失的;
4. 子基金投資項目不符合本意見及基金方案政策導向的,或績效達不到預期效果的;
5. 發現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違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約定的退出情形的。
九、風險防控和績效管理
(一)風險防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制度,明确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
(二)績效管理。結合產業基金功能定位、投資階段等實際情況,建立差異化綜合績效評價制度,對基金投資運作情況開展綜合績效評價。
(三)盡職免責。為激發基金投資運作主體的積極性、主動性,對已履行規定程式做出決策的投資,如因不可抗力、政策變動或發生市場(經營)風險等因素導致未能實現預期目标或出現偏差失誤,但不涉及違法違規、重大過失、利益輸送和其他道德風險的,則對決策機構、主管部門、基金法人機構、基金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不予追究責任。
十、定期報告制度
(一)每季度結束後 30 個工作日内,產業集團向基金辦(國資辦)上報相關領網域基金投資運作、項目進展、資金使用、股東變更、基金退出等情況。
(二)每季度結束後 30 個工作日(會計年度結束後 5 個月内)内,產業集團向基金辦(國資辦)上報季度财務報表(年度财務報告)。
(三)基金運作和管理中如發生重大問題,產業集團應在 7 個工作日内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項目主管部門無法協調解決的,應在 3 個工作日内提交基金辦(國資辦)處理。
十一、附則
本實施意見自 2025 年 5 月 20 日起施行。前發《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杭州市富陽區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富政辦〔2022〕10 号)同時廢止。本實施意見施行前已籤訂的協定或合同,繼續執行至期滿止。
來源: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本文來源投資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504/5483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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