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 婚姻法新規一出,撈女撈男天塌了,歡迎閱讀。
本文來自微信公眾号:鹽财經,首發于《南風窗》雜志第 5 期,作者:奚佑,編輯:阿樹,原文标題:《婚姻法新規一出,撈女撈男天塌了》,題圖來源:《童話故事下集》
房址和戶型都已選好,定金也交了,卻因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争執不下,談崩了交易——鄭強對記者說,房產中介這行幹久了,總會碰見這種事情。
令他印象最深的是一對前來購買婚房的情侶。男方出資首付并還供,而女方強烈要求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彼此無法妥協,最終在領證前選擇分手,已經繳納的 5 萬元定金也竹籃打水一場空。
" 翟欣欣案 " 在前,千千萬萬的中國男女,對通過婚姻套利的 " 撈男 "" 撈女 " 充滿了警惕。
動機心理學專家盧豔霞甚至見過一則更極端的案例,一位咨詢者由于房產加名争議被迫取消婚約後,患上了重度抑郁,變得 " 再也不相信異性 "。
未來共同居住的房子,房產證上究竟寫誰的名字?這一矛盾在未婚情侶或已婚夫婦中頻頻爆發,因此走向分手或離婚的案例比比皆是。
而于 2 月 1 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便旨在調解這一困境。
其中,對夫妻間給予房產、父母為子女婚後購房出資等司法實踐中的疑難問題進行了突破性規定:強調在離婚房產分割中,以出資來源作為分割财產基礎的前提,同時綜合考慮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離婚過錯等因素,公平公正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稱,《解釋(二)》出台的目的之一在于 " 引導大家不要再關注‘加名、登記’這樣可能會給婚姻埋下不和種子的行為 "。
婚姻制度的設定初衷,本應是給擁有與彼此長久共同生活的男女提供保障,而在如今全新的婚戀趨勢下,法律也随之呈現出更復雜的面向,以應對更具挑戰性的社會需求。
登記與約定
一名客戶找到動機心理學專家盧豔霞咨詢。他計劃與交往了幾個月的女朋友結婚,兩人一起去看房,選定了一處價值上千萬的房產,女朋友要求婚前買房,并在房產證上寫兩人的名字。
" 我應不應該加?" 他感到困苦。如果兩人未來長久在一起生活,他覺得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并無所謂。可萬一結婚沒幾個月對方就提出離婚,借此要求分走一半的财產,到時候該怎麼辦?
盧豔霞在婚戀領網域從業 14 年,所見過的因房產加名而衝突激烈的情況,頻繁發生在 " 閃婚 " 中:一方出于對安全感的索取,要求 " 加名 ",而另一方也會出于對風險的防範,顧慮重重。" 兩個人的感情還不穩定就迫切往後走,然後開始顧慮‘萬一以後分開了怎麼辦’。"
她的建議是,如果對方真的明确提出加名等需求,不要羞于談錢," 事先做好明确的約定,避免發生其他隐患也未嘗不可 "。
上海蘭迪(廣州)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與企業事務部的邱淑妙律師和魏楚敏律師分享了經辦過的一起 " 房產加名後閃離 " 的案件。夫妻結婚三年後,女方将其名下的婚前房產的一半產權變更至男方名下。然而,產權變更登記完成僅三個月後,男方即提起訴訟,要求按登記比例分割房產,并将房產判歸其所有。最終,法院支持了男方的訴求。
針對類似情況,自 2 月 1 日起施行的《解釋(二)》第五條第二款明确規定,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後為配偶在房產上 " 加名 " 的,若接受方在雙方結婚後不久即提出離婚,且給予房產的一方沒有重大過錯,即便辦理了房產變更登記,房產仍應歸給予方所有。同時,法官将根據給予目的,結合婚姻客觀情況,綜合判定是否給予另一方補償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如果上述案件發生在《解釋(二)》出台後,案件中的男方作為接受方可能無法取得房屋的權屬,且分割時也不會簡單地按比例分割。
" 這一規定規制了借短暫婚姻不勞而獲大額财物的投機行為。"邱淑妙律師和魏楚敏律師表示。
除此之外,過往司法實踐中,還存在另一種極端狀況:一方長期勤勤懇懇為家庭付出,另一方曾約定給予房產卻未辦理過戶手續,結果在離婚财產分割中,擁有房產一方因享有任意撤銷權,導致付出更多家務勞動的一方最終無法獲得房產補償。
對此,《解釋(二)》的第五條第一款明确規定,無論婚前、婚後,只要一方曾約定将其房產的全部或部分給予另一方,即使沒有進行不動產的產權變更登記,這一約定也不可任意撤銷,房產可能判歸被給予方所有。
" 換句話說,《解釋(二)》不再注重登記,而更注重白紙黑字的約定。" 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中國政法大學法碩研究生兼職導師張荊解釋說。
中國人情社會的傳統特色,決定了雙方對于婚姻的約定常常是含糊其詞、模棱兩可的,而在新的司法解釋施行後," 不重登記重約定 " 的規則,會逼迫雙方打開天窗說亮話。
" 你的誠意是什麼、你願意用多大的成本來迎接我們的婚姻關系?與此同時,我的要求又是什麼?往後,大家很可能不再糾結于加名,而是白紙黑字地寫一份書面協定。" 張荊說。
這份明确的約定,将幫助減少此後離婚訴訟中的财產分割争議," 未嘗不是一件好事 "。
父母的錢包
縱觀婚姻法的歷史沿革,關于夫妻财產制度的各項規定,大體經過了一個從家庭本位向個人本位轉變的發展趨勢。《解釋(二)》同樣體現了這一價值取向,更注重保護婚姻中雙方的原始财產。
促成這一趨勢的社會因素是錯綜復雜的。
首要原因是個人财富的急劇膨脹。張荊記得,在上世紀計劃經濟時期,夫妻雙方分割财產,甚至要考慮如何分一個肥皂盒," 一個人要上面的殼,一個人要下面的托 "。
經過經濟飛速增長的幾十年,如今一輛車都可能成為離婚财產分割中被忽略不計的部分。房產、黃金、股份,家庭财產的規模愈發龐大、構成愈加復雜," 僅僅使用過去那種樸素的價值觀,去協調如今的财產關系,的确不太适用了 "。
其次則是婚姻穩定性的降低。尤其在趨于原子化的大城市中,年輕人的個性普遍更内向、獨立,邊界感較強,難以與他人建立長久的親密關系。
如今,一部分人只是因為到了年紀," 為了結婚而結婚 "。" 迫于社會壓力,倉促走入婚姻,發覺彼此的矛盾與衝突不可調節以後,又迅速離婚。" 盧豔霞分析,在這種社會趨勢下,法律勢必會做出相應調整,保護個體利益在閃婚閃離的過程中不受損失,甚至是 " 不受欺騙 "。
2017 年,震驚一時的翟欣欣涉敲詐勒索案就是一記警醒。WePhone 創始人蘇享茂與翟欣欣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相識,同年 6 月 7 日即登記結婚,7 月 18 日又迅速離婚。9 月 7 日凌晨,蘇享茂在住所跳樓自殺,留下一封 " 遺書 " 稱,因翟欣欣向其索要 1000 萬元及海南房產,致使個人資金鏈斷裂。
本案于今年 1 月 21 日開庭審理,據稱,翟欣欣在檢察階段已認罪認罰,可能面臨 10 年 6 個月到 12 年的刑期。
張荊認為,類似涉嫌婚内敲詐勒索的極端惡性案件于近年的頻發,也是促成新司法解釋出台的原因之一。
特别是圍繞房產展開的财產分割争議,所牽扯的主體愈發廣泛。新婚夫妻房產的購置,十有八九依賴于父母積蓄的資助。父母傾盡所有,投資子女的婚姻,其中隐含了一種期待:子女成家立業後,未來可以更好地盡父母晚年的贍養義務。而子女婚姻關系的破碎,意味着父母的意願落空,變相把他們推入了晚年财務危機的巨大風險。
有一段時間,張荊做客電台節目時,總是接到一類來自父母的熱線電話,咨詢的話語中充斥着焦慮與擔憂:" 孩子結婚了,另一方要加名,我們就這點退休金,給孩子買了房,萬一以後都被對方分走了,該如何是好?"
在盧豔霞見過的幾則案例中,父母出于對晚年生活的安全感,或者堅決要求子女離婚後歸還首付款項,或者堅決要求購房登記在自己名下,只給子女及其配偶借住。
而父母一旦出資購房,便會要求在子女的婚姻決策中掌握話語權,男女雙方共築愛巢的心願,更容易在父母的幹涉與計較下,變成兩個家庭的理性交易,變相加劇婚姻關系的撕裂。
對此,《解釋(二)》第八條明确規定,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情況下,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财產時,房屋不論是否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都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的子女一方所有," 以保障出資父母一方的利益 "。
功利的婚姻
盧豔霞的實務經驗告訴她,夫妻感情破裂後,利益分配,反而是最好解決的議題。最艱巨的是如何撫平夫妻雙方對彼此的怨恨—— " 解決不了他們對彼此的情緒訴求,話都沒法好好說,談什麼都談不清楚。"
矛盾根深蒂固、最終鬧上法庭的離婚夫妻,大都是基于利益的結合," 最初也只是覺得對方适合結婚,并非彼此喜歡與深愛 "。
由于都市化的快速推進、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加之疫情的隔離,人與人的關系愈發淡漠,趨于功利化的婚姻,似乎越發常見了。
張荊發現,特别是 2023 年以來,她經手辦理的離婚案件,雙方 " 證據意識非常充足 "。談條件從不發微信文字,而是撥微信電話,以防留下證據,而另一方也會意識到,這是一種規避行為,立即錄音留證。"《碟中諜》一樣。" 張荊形容," 你感覺他們仿佛達成了一個同盟,互相鬥智鬥勇,并且屢試不爽。這種狀況在近年來真是越來越常見。"
離婚訴訟所充斥的戾氣愈發濃烈。這兩年張荊接觸的當事人,動辄就說 " 不想活了 " 或者 " 我要弄死誰 "。她分析其中的原因:一方面是這兩年經濟波動較大、生活成本加劇,讓人們承受的壓力愈發龐大,另一方面是婚姻家庭中,願意包容與退讓的人變少了,更多人傾向于 " 苛求别人體諒自己 "。
民政部數據顯示,2024 年全國結婚登記數 610.6 萬對,較 2023 年下降 20.5%;與此同時,2024 年離婚登記數 262.1 萬對,較 2023 年上升約 1.1%。我國結婚對數的最高峰是 2013 年,當年結婚對數 1346.9 萬對,此後便一路下滑。除 2023 年因疫情結束出現一波補償性結婚潮外,2024 年又回歸至下落軌迹上。
根據民政部 2024 年 4 季度民政統計數據,2024 年全國結婚登記數 610.6 萬對,離婚登記數 262.1 萬對 / 圖源:民政部官網
歷史的車輪滾滾向前。在張荊看來,結婚率的走低和離婚率的上升,是社會發展某個階段的必然趨勢。經濟匮乏時期,人們必須組建家庭、分工協作,男人外出勞動,女人料理家事,生活才能勉強維持。同時休閒活動單調,結束一天工作回到家中,只有和伴侶、孩子待在一起,才能熬過無聊的漫漫長夜。
而社會分工的細化、新型技術的應用,讓人們對家庭不再深度依賴。演變到當下這個時代,人人都是超級個體,更獨立、更追求自我,更不願意為另一個人退讓與妥協。
于是,為了适應時代的變遷,法律同時進行了相應調整,以更好地服務時代中的個體與家庭。它肯定無法對復雜的現實情況面面俱到——比如張荊就會擔心,如今的司法價值取向之下,在復雜而隐秘的家庭結構中,應該如何平等補償财產弱勢一方對家庭的付出、平衡主外者與主内者的利益關系?
好在《解釋(二)》留有餘地,給予了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而之後的司法實踐中,如何抵達個案的适時公允,這将會是今後所有法律工作者的責任與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