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離婚後“偷走”女兒,九年後又來要撫養費 ,歡迎閱讀。
離婚大戰往往伴随着子女撫養權的 " 争奪戰 ",即使籤訂了離婚協定明确了撫養事宜,夫妻雙方仍然會因探視權、撫養費等問題摩擦不斷。女子楊某更是反悔将孩子交給前夫撫養,悄悄 " 偷走 " 孩子九年之久。如今,楊某又起訴前夫要求給付該期間婚生女的撫養費。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楊某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駁回訴請。5 月 8 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一審判決的終審判決。
楊某與前夫何某于 2013 年調解離婚,雙方約定婚生女小雙随何某共同生活,何某自願獨自承擔女兒未獨立生活期間的全部撫養費用。
然而,随着時光流逝,楊某漸漸後悔離婚時沒能争取女兒的撫養權。于是,楊某借探望小雙的機會,沒有與前夫作任何溝通,就悄然帶着孩子 " 銷聲匿迹 ",且這一走就是九年。其間,楊某不僅沒有到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還徹底與前夫斷了聯系。随着孩子的教育、生活開銷越來越大,楊某又後悔一人承擔了孩子的撫養費,于是以孩子的名義向法院起訴前夫要求其支付撫養費。
法庭上,楊某主張,調解協定籤訂後,何某并沒有對小雙盡到撫養義務,甚至不允許楊某探視小雙。為此,楊某才将小雙帶走,且楊某撫養小雙的九年間,何某從未依照協定約定給付撫養費用,故訴至法院。
何某辯稱,九年前,小雙突然失蹤,其報警後方知女兒系被親生母親楊某帶走。何某想要與楊某溝通協商,楊某卻故意更換了手機号碼,以至于自己一直無法與楊某取得聯系。再者,楊某與其為調解離婚,對小雙的撫養權以及撫養費用進行了明确約定,并有生效法律文書進行确認。且楊某也一直未主動變更撫養權亦未主張撫養費。故違反生效法律文書的後果,應當由楊某自行承擔。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雙方關于小雙的撫養問題已在離婚訴訟中達成一致,均應當恪守誠實信用原則,按照調解協定約定的内容履行義務。楊某沒有按照調解書确定的條款履行,擅自接走婚生女小雙,未與何某就小雙的撫養權歸屬以及撫養費的承擔重新進行協商,視為楊某自願承擔小雙的撫養費用,故對小雙要求何某支付九年間的撫養費用,不予支持。
一審結束後,楊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法院認定楊某違約在先,自願并實際承擔了小雙至起訴前的全部撫養費用,判決駁回原告訴請并無不當,最終維持了一審判決。
通訊員 顧穎 李慧 現代快報 + 記者 嚴君臣
(編輯 周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