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遏制“小過重罰”也是保民生,歡迎閱讀。
經濟觀察報 社論 / 文 日前,四川宜賓一采耳店因 " 擅自開展診療活動 " 被沒收違法所得 2000 元并處罰款 11.2 萬元,因逾期未履行又被加處罰款 11 萬元。店主曾是賣菜攤販,生意不好轉行開了采耳店,經營僅一個月後就因該處罰被迫歇業,此前投資的 10 萬元加盟費也打了水漂。
此案再次引發公眾對 " 小過重罰 " 的熱議。3 月 31 日,宜賓市翠屏區衛生健康局在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又撤回了執行申請,并啟動内部復查。4 月 1 日,宜賓市翠屏區法院認為該撤回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裁定終結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執行。
目前還不知道翠屏區衛生健康局是否會撤回原處罰決定。撤回強制執行申請意味着該局意識到其處罰可能存在合法性問題。這看似是行政機關在民意裹挾下的退讓,實質上卻是機械執法令自己陷入了兩難境地。就本案來說,評價處罰是否合法的關鍵在于采耳究竟屬于中醫保健還是診療活動。中國對診療活動有嚴格的制度規定,必須經過核準登記或備案才可展業,否則就屬于應予處罰的事由。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診療活動 " 指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 "。翠屏區衛生健康局曾表示,處罰采耳店是因為其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依據的是《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
問題在于,診療活動本身具有很強的專業性,何為中醫保健,何為診療活動,公眾并不容易準确分辨。或許正因如此,這一處罰決定不僅難以獲得當事人的認同,也引發了公眾的廣泛質疑。
另外,此案是否可以适用 " 首違不罰 " 也是讨論焦點。鑑于被處罰人的采耳店開業僅三天,違法所得僅 2000 元,采耳與診療之間的模糊界限也削弱了當事人的主觀故意和違法性認識,根據過罰相當以及無主觀過錯不罰的原則,我們認為,行政機關不應做出 11 萬元的高額罰款。
公眾的關切還在于,這種機械式執法已屢次發生。從陝西榆林工商戶因賣 5 斤芹菜被罰 6.6 萬元,到福建閩侯老農因售賣價值 136.5 元的蔬菜而被罰 5 萬元,這些 " 小過重罰 " 案看似于法有據,卻與大眾的法感嚴重悖離。而這些案件背後無疑都有僵化執法、濫用裁量權和以罰代管的問題,就此而論,公眾質疑地方行政機關 " 趨利性執法 "" 罰沒式創收 " 不無道理,近年來一些地方罰沒收入的高速增長恐怕也可作為憑據。
應該說,為整治類似問題,近幾年政令不斷。今年 2 月,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規範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該 《意見》強調,不得随意給予頂格罰款或者高額罰款,不得随意降低對違法行為的認定門檻,不得随意擴大違法行為的範圍;必須堅守過罰相當和同案同罰原則;堅持公正文明執法,科學細化《行政處罰法》中的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情形;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充分考慮公眾的切身感受,确保罰款決定符合事理和情理。2023 年 11 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 《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此前的 2022 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關于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推動行政處罰裁量适當,要求防止過罰不相适應、重責輕罰、輕責重罰。
現實地看,要做到令行禁止還要加倍努力。過度罰款和重罰濫罰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重罰主義在行政領網域的現實投射,它不僅違背了現代法治的基本理念,還使得行政處罰缺乏可接受性與教育意義,不僅有損其安定性與公信力,也累及公眾對法治和執法者的信心。從經濟的角度來看,如此僵化執法讓那些努力打拼的市場主體尤其是小微市場主體很受傷——它無視或者絲毫不能體恤普通人為了生計付出的所有," 小過重罰 " 也可能成為壓垮他們的最後一根稻草。對于正在為復蘇而戰的中國經濟來說,遏制重罰濫罰就是 " 保就業、保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