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離婚前丈夫借了150萬元巨款,妻子要一起還錢? ,歡迎閱讀。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高穎 記者 嚴君臣)俗語有雲 " 夫債妻還 ",是将夫妻作為不可分共同體而形成的傳統觀念。但如果婚姻已經亮起紅燈,男方借了 150 萬元,女方需要對這筆債務承擔責任嗎?5 月 23 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啟東法院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張先生和李女士原系夫妻關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金某向張先生出借 150 萬元。後張先生無法還債,金某便訴至法院。金某認為,借款發生在張先生和李女士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且為張先生自辦公司經營及購房所需,應為夫妻共同債務,請求張先生和李女士共同歸還借款。張先生對借款事實無異議。李女士則認為,借款發生時其與張先生夫妻關系已經惡化,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請求駁回對其的訴請。
啟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首先,案涉借款由金某轉賬至張先生賬戶且借據由張先生一人出具,未有證據證明李女士有舉債合意;其次,案涉借款數額較大,金某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借款用于張先生與李女士夫妻二人共同生活所需;再次,李女士提供了報警記錄等證據證明在案涉借款發生時,張先生與李女士處于婚姻關系不安寧時期,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對外舉債的可能性較小;綜上,法院認定,案涉借款不宜認定為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遵循的一個原則是 " 共債共籤 ",借據應當由夫妻二人共同籤字确認或沒有籤字的一方事後通過其他方式明确追認;另一個原則是 " 共債共用 ",共同債務應當用于夫妻關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生活生產經營所需。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兩被告共同籤字的借據,也沒有證據證明李女士對借款有追認的意思表示,未能提供案涉借款用于兩被告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李女士提供的證據證明了兩被告在案涉借款發生時處于婚姻關系不安寧期間,在此前提下,兩被告共同借款可能性較小,故法院駁回了原告對李女士的訴請。
(編輯 邵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