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小孩被天降瓷磚砸傷,廣州一家長起訴物業公司,案件最新進展,歡迎閱讀。
因自家小孩被高空抛物砸傷,廣州一家長起訴物業一案,有了最新進展!
家住廣州市越秀區的七歲女童小花(化名)在小區内被從天而降的瓷磚砸中,然而卻無法查明肇事者。無奈之下,小花母親于 2024 年 10 月将小區的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記者從女孩家屬處獲悉,該案于 2 月 26 日下午 2 點半在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開庭,庭審持續 2 小時。在庭審上,原被告雙方就事情發生經過、必要安全保障義務、高空抛物監控安裝可行性等内容進行交鋒,目前本案仍在審理當中。
起訴物業增設高空抛物監控系統
據此前媒體報道,2024 年 9 月 1 日 17 時許,小花與其他小朋友在小區内公共平台玩耍期間,被一塊從天而降的瓷磚砸傷,導致鼻子受傷、臉部出現血瘀紅腫、眼鏡被砸壞。
掉下來的瓷磚碎塊
在小區公共過道玩耍時被瓷磚砸傷,圖為孩子受傷地點
事件發生後,小花先後到廣州市婦兒醫療中心、廣東省人民醫院就診,且小花家長向公安機關報警處理并與小區的物業公司聯系,但由于物業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監控錄像,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協助警方,至今無法查明肇事者。
據小花家長介紹,這已經不是他們第一次遭遇到高空 " 墜物 "。小花家住一樓,在 2022 年至 2024 年期間,僅小花一家的遮雨棚就遭遇過 2 次高空抛物導致财產損失。其中一次是被樓上扔下石頭砸壞雙層鋼化玻璃,另一次是被掉落的扳手砸碎雙層鋼化玻璃。
除此之外,小區其他業主也多次在業主群内反映時不時會出現樓上扔煙頭、倒水、扔垃圾等情況,并稱甚至還有扔菜刀的情況,但由于沒有攝像頭,無法确定肇事者。
由于遲遲無法查明具體肇事者,小花家長認為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物業管理企業,負有維持小區秩序,保障小區基本安全的義務,如發現存在安全隐患理應及時消除,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以及在小區内增設高空抛物監控系統,包括但不限于安裝高清攝像頭于小區公共區網域關鍵位置,消除安全隐患。
物業公司稱不應承擔攝像頭費用
對于原告的訴請,作為被告方的物業公司有何回應?
物業公司答辯稱,其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認為墜落物屬于房屋外牆的瓷磚脫落所致,而該小區是房改房,沒有維修基金。由于沒有維修基金,物業公司無法對外牆進行修繕。至于安裝攝像頭,物業公司回應表示,該小區的物業管理費為 0.85 元 / 月每平方米,長達十年沒有上漲,維持經營本身艱難,若需要安裝高空抛物攝像頭,相關費用應由業主自行承擔,物業公司沒有能力也不應該承擔攝像頭安裝費用。
記者獲悉,物業公司當庭提交了一份小區的《物業服務合同》作為證據,《物業服務合同》注明該小區無專項維修基金。
而小花家長代理律師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明确了高空抛物致害相關責任主體的責任,該《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了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經公安等機關調查,在民事案件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仍難以确定具體侵權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被侵權人其餘部分的損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适當補償。
小區高空抛物現象多次發生,被告作為物業管理企業,沒有盡到法定安全保障義務,給小區業主的生命财產安全帶來安全隐患,其行為已構成侵權,理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原告提起本次訴訟具有公益訴訟的目的,主要為了促使物業管理公司履行法定安全保障義務。
原告代理律師還提到,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是安全保障義務,并非物業的維修義務,而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相關支出不能使用相關的維修基金。
讨論:何為必要安全保障義務?
據了解,在司法實踐中,涉及高空抛物的案件,找不到具體肇事者情況很多,原因在于高空抛物具有瞬時性、隐蔽性,這也讓肇事者存在僥幸心理,導致高空抛物層出不窮。
在小花受傷之後,該小區物業管理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也發出溫馨提示,提及小區内存在由高空抛物及高空墜物的現象,這不僅影響了小區的環境衛生,更重要的是給業主的人身安全帶來了極大的隐患。
記者獲悉,在此次訴訟中,小花家長主張的是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履行其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強化監督管理,防止下一個受害者的出現,為此主要訴請要求物業管理公司采取消除危險、停止侵害的責任承擔方式,提出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在公共區網域關鍵位置增設高空抛物監控系統。
民法典第 1254 條第 2 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且在《解釋》出台時,最高法民一庭曾回應,《解釋》第 25 條明确規定無法确定高空抛擲物、墜落物致害的具體侵權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先行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記者聯系采訪該案的公益代理律師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廖建勳,其表示物業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措施一般包括安全警示、宣傳措施;消除危險措施;監控措施。對于具有瞬時性的高空抛物現象,監控設備無疑是一種有效預防和調查高空抛物事件的手段,可見原告的訴請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 對于小區公共區網域發生的高空抛物,監控系統可以及時發現并上門制止,也為事後調查提供有力證據,有助于确定侵權人,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廖建勳表示,建築物管理人應當将安裝高空抛物監控設備作為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之一,原因是該做法基于保護受害者目的,有利于實現社會整體利益衡平,不應出現 " 受害者無人賠償,過錯者難追查 " 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