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調崗竟被調到600公裡外,員工拒絕報到被開除,法院:用人部門違法,歡迎閱讀。
本報訊 (記者吳铎思)勞動者因績效考核不合格,被調崗至距離原工作地點 600 多公裡外的城市,拒絕報到後被公司開除,合理嗎?日前,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勞動糾紛,最終判決用人部門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014 年 12 月,陳某入職新疆某公司從事檢驗員工作。根據公司績效管理辦法,連續兩年個人績效考核等級為 C(待改進)或當年考核為 D(不合格)的,需進入人員調配中心,自動進入待崗期,待崗期限一般為 3 個月。
2021 年 6 月,陳某因考核等級為 C 進入調配中心。經過學習考試,陳某成績為不合格。2021 年 10 月,陳某進入第二個待崗期。2022 年 5 月 23 日,公司将陳某的崗位調整至距離陳某原工作地烏魯木齊市 600 多公裡外的伊寧縣,并要求其于 5 月 27 日前往報到,陳某未前往伊寧縣報到。
2022 年 6 月 20 日,新疆某公司以 " 陳某連續曠工已達 15 天,屬嚴重違紀 " 為由向陳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對此,陳某并不認可,申請仲裁請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 113424 元、拖欠工資 52000 元、2020 年至 2022 年的年終獎 8 萬元。
2023 年 9 月 18 日,仲裁裁決公司向陳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 32100.48 元、支付 2022 年 6 月的工資 627.9 元。陳某不服,遂訴至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經查發現,公司在陳某待崗期間安排的培訓内容均為原崗位學習内容,并未對陳某進行新崗位技能培訓而直接通知其到崗,不符合其公司相關制度規定。同時,陳某在公司位于烏魯木齊市的辦公場所工作多年,即使陳某在待崗期間考試不合格,公司仍應對陳某的工作崗位從烏魯木齊市調整至伊寧縣是否合理負有舉證責任。
據此,一審法院認為,用人部門調崗,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應綜合考察用人部門調崗在客觀上是否作出不利于勞動者條件的變更,及是否因調崗增加了勞動者家庭生活及社會成本。公司将陳某從烏魯木齊市調崗至伊寧縣,增加了勞動者的家庭生活及社會成本,屬于勞動合同的重大變更。公司違反合同約定對陳某進行不合理調崗,陳某拒絕調崗後,公司又以曠工為由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新疆某公司支付陳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32927.36 元。
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