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大搞錢色交易,斂财5730萬餘元……曾任國開行副行長,李吉平認罪悔罪,歡迎閱讀。
>2 月 14 日,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李吉平受賄一案。
信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1 年至 2021 年,被告人李吉平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政策研究室主任,國家開發銀行四川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國家開發銀行黨委組織部副部長、人事局副局長,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部門和個人在貸款審批、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計折合人民币 5730 萬餘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李吉平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吉平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吉平進行了最後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李吉平出生于 1955 年,遼寧大連人,1994 年 3 月起在國家開發銀行工作,先後擔任政策研究室主任、四川省分行行長,2008 年 9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2024 年 3 月被查,8 月被開除黨籍。
經查,李吉平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違反組織原則,大肆幹預、插手金融機構職工錄用、職務晉升工作,污染政治生态;廉潔底線失守,大肆收受禮金,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大搞錢色交易;将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為謀私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貸款融資、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财物。
李吉平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李吉平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編輯|何小桃 杜波
校對 |王月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