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男子1700元買價值70多萬元奶粉,商家退款不發貨,法院判商家敗訴,怎麼回事?,歡迎閱讀。
據荊楚網,價值 70 多萬元的奶粉,因商家标錯價格,被消費者以 1700 元的價格買下。随後,商家拒絕發貨,只做退款處理,被消費者訴至法院。
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通報該案結果,支持消費者的訴求。
今日(5 月 13 日),男子花 1700 元買下價值 70 多萬元奶粉的話題登上熱搜榜,引發熱議。
據龍城法苑官方微信号,2021 年 8 月 27 日,原告王某通過被告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在京東商城開設的官方旗艦店購買了名稱為 " 全脂駝乳粉益生菌 - 其他特殊膳食食品 - 運動營養食品(耐力類)"、規格為 "300 克 / 罐 "、單價為 2 元的 " 全脂益生菌駝奶粉 3 罐 " 商品 850 件,貨款合計 1700 元,收貨地址為廣西柳州。2021 年 8 月 29 日,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通過圓通快遞發貨,該快遞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在廣州籤收。2021 年 9 月 1 日,王某向京東商城客服投訴上述商品交易為虛假發貨,并申請補發商品,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則稱該訂單為異常訂單并要求退款處理。
2021 年 9 月 3 日,京東商城客服作出處理結果,認為訂單未發貨并以退款處理。王某據此起訴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要求其繼續交付 850 件 " 全脂益生菌駝奶粉 3 罐 " 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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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在其經營的京東商城平台官方旗艦店内上架全脂益生菌駝奶粉,其标注的商品信息包含商品名稱、價款、數量及其他商品詳情,内容具體确定,符合法律規定的要約構成要件。王某在平台上購買該商品并成功提交訂單,雙方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生效。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未按約定向收貨地址發貨,也未參加訴訟證明已履行供貨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一審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訴訟請求。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即便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因工作失誤或其他原因導致其產品标價錯誤,按照 2 元的價格出售涉案產品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涉案合同亦應屬法律規定的存在重大誤解的情形,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 90 日内行使撤銷權。王某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下單,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予以确認,該司即知曉王某以 2 元 / 件的價格購買了涉案產品,但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未參加一審訴訟未能在法定期間内行使撤銷權,涉案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故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應當依法履行合同。二審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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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後語
本案例涉及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因表意瑕疵導致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瑕疵的救濟問題。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當事人具有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其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之一,如當事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非基于其真實表意,則可能因意思表示瑕疵而構成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虛假表意)或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欺詐、重大誤解、脅迫、顯失公平)。對于其中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法律并未直接宣告無效,而是規定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亦是尊重行為人對其實施行為的表意自治,該民事法律行為的無效依賴于行為人的撤銷決定,否則仍應視為有效。
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作為平台商家,其對外發布的商品鏈接應推定是其基于真實表意下出售商品的要約,王某在該司發布商品鏈接的頁面提交訂單亦應推定王某具有購買商品的真實表意承諾,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二款、《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雙方合同自提交訂單成功時成立,雙方均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但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在訂單成立後,卻以虛假發貨的方式完成交易,并在京東客服介入糾紛後強制退款關閉訂單,以行為明确表明拒絕發貨,該行為差異與其發布商品鏈接的要約表意相悖。則關于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是否負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判定,首先應注意審查合同的效力是否存在表意瑕疵,即該司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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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杜宇 何小桃 杜恒峰
校對 |盧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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