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八年600場官司,拉夫勞倫的“POLO”之争,歡迎閱讀。
作 者丨高江虹 實習生陶暢
編 輯丨張偉賢
圖 源丨 IC photo
近日,拉夫勞倫 Ralph Lauren 宣布,在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的一系列商标侵權案中取得重大法律勝利,長達八年、打了 600 場官司的商标侵權案終于有了階段性好結果。
此次赢得勝利的案件,拉夫勞倫的起訴對象是清遠市華豪芝柏皮具服飾制品有限公司、廣州市華豪實業有限公司以及羅定市雅斯服飾有限公司等公司,它們被指控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使用 "POLO""POLO SPORT""POLO GEAR" 及 "POLO POLO SPORT" 等商标,嚴重侵犯了 Ralph Lauren 的合法權益。
法院經過審慎審理,最終判決上述被告方構成商标侵權,必須立即停止一切侵權活動,包括停止使用近似商标、停止銷售帶有近似商标的商品。尤為引人注目的是,法院還判處被告方支付累計 2000 萬元的賠償金,這一數額遠高于商标法規定的上限 500 萬元,這也是中國商标侵權案件中獲得最高賠償的案件之一。
目前只是一審判決,被告方有可能還将繼續上訴。不過這場短暫性的勝利對于 Ralph Lauren 來說,卻是一次重要的維權突破,也将深刻警示那些試圖在品牌邊緣遊走、打 " 擦邊球 " 的企業。
POLO 為何飽受争議?
這場長達八年的商标權糾紛案,簡而言之就是一場圍繞 "POLO" 的 " 戰争 "。
Ralph Lauren 品牌稱其為 "POLO" 标志的商标注冊人,其中 "POLO" 系列商品是拉夫勞倫設計的第一系列休閒服裝,自 1967 年推出以來深得全球消費者尤其是年輕人的歡迎,"POLO" 品牌自 1994 年進入中國市場以來,也很快成為了知名商品。
根據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民事判決書,Ralph Lauren 公司旗下有一系列 "POLO" 的商标已經在華注冊,其中最早的商标注冊可追溯到 1986 年 6 月 17 日,注冊時長已經超過 30 年,而被告清遠華豪公司、廣州華豪公司、雅斯公司共同辯稱其使用的被訴侵權标識與三原告涉案注冊商标不構成近似商标。
三被告聲稱其根據《牛津現代英漢雙解大詞典》《新世紀英漢大詞典》《英中服裝辭典》《世界服飾詞典》中的解釋,"POLO" 一詞翻譯為 " 馬球 "" 類似馬球的運動 " 等。而三被告提交的多份商标行政文書顯示,商标評審委員會認定 "POLO" 一詞屬于固有詞匯或不會與三原告的相關商标近似。
早在 2016 年,商标評審委員會作出的《關于第 10396786 号 "POLO 及圖 " 商标不予注冊復審決定書》記載到被異議商标 "POLO" 與引證商标 "POLO BY RALPH LAUREN""POLO RALPH LAUREN" 雖均含外文文字 "POLO",但在文字組成、呼叫、整體外觀、視覺效果等方面均有區别,且 "POLO" 為英語中固有詞匯,是一種常見的體育運動項目的名稱,不具有獨創性,故雙方商标共存于市場,不至于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
2017 年上海服裝行業協會也同樣表示,POLO 服裝(服裝行業及消費者也稱之為 "POLO 衫 ")最早源于貴族打馬球時所穿的服裝,POLO 服裝進入中國歷史已久,在服裝市場 POLO 衫逐漸演變為一種休閒服裝的代稱,經典 POLO 服裝可以是長袖或短袖的休閒風格服裝,在服裝行業 "POLO 衫 " 一語被服裝商以及消費者所廣泛使用于指代休閒服裝。
然而,Ralph Lauren 對此并不買賬。他們堅稱自己是 "POLO" 标志的商标注冊人,為此,Ralph Lauren 還引用了多份法院的民事判決,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2014)第 128 号民事判決認定,原告 Ralph Lauren 的經營和宣傳,其商标已經具有相當的知名度與顯著性;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第 113 号民事判決認定,原告 Ralph Lauren 擁有的 "POLO""POLO BY RALPH LAUREN""RALPH LAUREN"、馬球選手圖形等七個注冊商标已經成為相關公眾十分熟悉的品牌,該商标在相關領網域内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并擁有一定的市場占有率;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3)第 215 号民事判決認定,原告 Ralph Lauren 的第 278874 号、第 527802 号及第 2021511 号注冊商标經其長期宣傳、使用,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而從第三方調研機構的數據來看,消費者也普遍認為 "POLO" 與 Ralph Lauren 有直接關系。2017 年 3 月,北京零點市場調查有限公司出具《某品牌市場調查項目——關于知曉度測試的報告》,其中記載,2017 年 1 月 16 日— 1 月 25 日,3 月 4 日— 3 月 6 日期間,在上海對 300 位受訪者進行攔截訪問,調研結果顯示,73.7% 的受訪者認為圖片 "POLO" 中的标識屬于 "Ralph Lauren" 品牌,68.0% 的受訪者認為圖片 "POLO" 中的标識屬于 "Ralph Lauren" 品牌。
對此要客研究院院長周婷指出,"POLO" 雖然是固定詞匯,拉夫勞倫将這一标志性的詞匯用于其關鍵性知識產權在部分場景下是可以的,前提是基于獨創性的,具有明顯差異化定義的,不被消費者與常用詞匯屬性混同的一些使用條件下。
負責 Ralph Lauren 案件的方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周芷琳也告訴 21 世紀經濟報道記者,"POLO 衫是一種服裝設計的版式,它可能不屬于某一家企業所專有的,但是對于拉夫勞倫來說,更應該是品牌的設計以及品牌标志性的 LOGO 等,這些都會與其他品牌形成一個鮮明的區分。"
由此可見,"POLO" 一詞雖為固定詞匯,但在 Ralph Lauren 中國市場和全球市場多年的宣傳中,其已經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 假 POLO" 的源頭成為關鍵
根據我國商标遵循的 " 申請在先 " 原則,整場案件的首要關鍵點就在于 " 假 POLO" 到底從何而來。這要追溯到 2013 年 10 月 25 日,一家坐落在美國紐約使丹頓島矽尼大道 66 号名為美國波羅的公司,向中國商标局申請注冊幾個有争議的 POLO 商标、并獲得了國家商标局的核準。
其實就在授權公告期間,Ralph Lauren 便向商标局提出了異議。但當時商标局認為,波羅公司申請注冊的幾個商标在讀音及整體外觀上與 Ralph Lauren 引證的 "POLO""POLO BY RALPH LAUREN" 等商标區别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标,因此其注冊和使用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遂予以了批準。
獲得商标注冊後,美國波羅公司便開始了其商标授權的 " 遊戲 "。2016 年,美國波羅公司授權清遠華豪公司使用該商标,清遠華豪公司又進一步将該商标授權給廣州華豪公司和雅斯公司。這一系列復雜的授權操作,讓假 "POLO" 在市場上迅速擴散。
不僅如此,美國波羅公司還玩起了商标的 " 轉讓遊戲 "。2016 年 8 月 13 日,"POLO""POLO SPORT" 商标由美國波羅公司轉讓給了愛馳皮件公司;随後,該商标又轉讓給了廣州愛馳服飾有限公司。雖然商标的主人變換,卻都繼續授權清遠華豪公司使用該商标,并衍生出其他的變體。比如第 13431002 号、第 22147086 号、第 38643289 号、第 9145076 号等商标,多是在 POLO SPORT 的基礎上做不同顏色、字體和形式上的變化。
這種 " 轉讓 + 授權 " 的模式,讓假 "POLO" 在市場上遍地開花。相關資料顯示,POLO SPORT 一度在全國範圍内開出 600 餘家店鋪。Ralph Lauren 法律團隊透露,其從一審走到二審累計處理的案件接近 600 個。
不過在拉夫勞倫法律團隊的努力下,除了第 3301575 号商标,其餘多個争議商标于 2022 年被國家商标局撤銷。這意味着,三被告在 2022 年之後使用的所有商标内容,都是直接侵權行為。
而從全球知識產權的保護來看,Ralph Lauren 的 "POLO" 也更具說服力。西交利物浦大學教授郭劍光表示,中國已經加入 WTO 二十餘年了,而早在 1980 年,中國就加入了 WIPO(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所以外國品牌在中國注冊,除了受中國法律保護外,也會同樣受到 WIPO 制度上的保護,這也就意味着 POLO 在國際組織認定的來源要比美國波羅公司早得多。
事後證明,我國也調整了此前的争議做法。國家知識產權局于 2022 年 8 月 6 日撤銷了第 9145076 号 POLO SPORT 的商标。同期被撤銷的還有多個相關相似商标。
周芷琳表示,目前我國知識產權的發展,包括熟知的知識產權法、商标法都是在不斷學習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管理的國際多邊條約的過程中," 這也就意味着國外許多商标也受到國際組織的保護,而且如果品牌所在國是國際條約的成員國的話,那在我們國家也是有商标申請優先權的,但可能需要一定的條件,會根據不同的國家和條約所規定。"
2000 萬元賠償仍太低?
除此之外,這場案件累計 2000 萬元的賠償金,也成為大眾困惑的問題,原則上這一數額已經遠高于商标法規定的上限 500 萬元,周婷和郭劍光卻都認為這個金額并不高,且懲罰力度偏小,相對于侵權者日銷量二百件所獲得的利益,簡直微不足道,甚至不會產生震懾效應。
周芷琳表示,根據商标法規定,賠償數額最多的确為 500 萬元,但是在特殊的情況下,法院會酌定一個更高的賠償數額,拉夫勞倫案就是一個典型,即便被告的實際侵權獲利難以确定,但是明顯能夠證明出他們的獲利是超出 500 萬元的。
看起來案件已經 " 真相大白 ",但市場上 " 真假 POLO" 的問題依舊還在。21 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在調研時發現,目前在淘寶、京東電商平台搜索 "POLO" 這一關鍵詞,雖然會有引導性指向 Ralph Lauren,但其產品也包含了許多其他品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POLO 襯衫 ""POLO 工作服 " 等產品,價格參差不齊,且銷量都不低,平均銷售量均過千。
值得留意的是,在京東、淘寶平台搜索 "POLO SPORT" 店鋪時,雖然并未出現指定店鋪,但是卻出現一些名為 "POLO WALK" 的品牌店鋪,經查詢這些店鋪均不是 Ralph Lauren 相關的企業,且粉絲數量均在 30 餘萬人,目前三家店鋪仍在正常經營,有趣的是,在記者詢問三家店鋪的人工客服時,其回答相對一致,都表示其與拉夫勞倫沒有關系,是國產品牌。
對此,要客研究院院長周婷博士表示:" 從商标角度來講,如果容易被混淆為 POLO Ralph Lauren 品牌的,可以視為侵權,如果只是作為產品類别,不應該視為侵權。" 郭劍光教授則指出,POLO 一詞翻譯本為馬球,是個字典裡查到的普通英文名詞,但是其如何應用是重點,如果只是用于普通書寫,這當然不包括在知識產權法律概念裡;但如應用在商品市場推廣銷售、包裝,而與原商标的應用大部分相同,導致消費者認為是 Ralph Lauren,那這明顯犯了侵權行為。
雖然這場持續八年的商标侵權案看似要走到尾聲了,但實則不然。這次宣判僅為一審結果,若被告三方認為其仍沒有侵權行為,将會繼續上訴,直至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這意味着,未來雙方交鋒還将繼續。
本期編輯 金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