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自證,你就輸了,歡迎閱讀。
在生活中你是否遇到過這樣的瞬間,因為他人的誤會,或随口一句評價,你的身上被貼上了不真實的标籤。想要擺脫這層标籤,你開始急于解釋,或者改變自己的行動,開始了自己的自證之旅。但是,究竟擺出多少證據才足夠證明真相呢?在提出質疑和面對質疑時,舉證到底是誰的責任?有沒有可能,無論擺出多少證據,真相永遠無法被證實呢?
同樣,如果角色轉換,在後真相時代,面對着網絡上各種紛繁的信息,看到多少證據才能避免落入謠言和假新聞的陷阱?什麼樣的證據才算是真實可信的?"誰懷疑,誰舉證 " 在任何條件下都适用嗎?
證據是一個我們無比熟悉的法律概念,但同時也是一個常用詞匯。在當下這個信任越來越稀缺的時代中,它正在對我們的生活產生着越來越重要的影響。哈佛大學資深法學教授弗雷德裡克 · 肖爾在他的著作《實錘:證據在司法、政治及日常生活中的使用與誤用》中圍繞着這個關鍵詞展開讨論。在書中,他通過大量通俗易懂的案例,與對各個專業法律概念深入淺出的剖析,教我們做出更理性的判斷,也幫我們培養起更嚴謹、更具批判力的思維習慣。
哈佛大學資深法學教授執筆,獲 2023 年美國法律寫作協會最佳圖書獎
掌握證據,并不等于能自證清白?
如果基于證據的結論能像數學結論一樣嚴密就好了。2+2=4,81 的平方根是 9,無可置疑。但是在事實領網域,也就是在證據領網域,事情從來都不是那麼泾渭分明。不論你喜不喜歡,人類社會都無法避免事實判斷中的不确定性。
李 · 哈維 · 奧斯瓦爾德(Lee Harvey Oswald)是獨自刺殺肯尼迪總統的嗎?傑克 · 魯比(Jack Ruby)是獨自擊斃李 · 哈維 · 奧斯瓦爾德的嗎?象牙喙啄木鳥還存在嗎?可怕的雪人(大腳怪或者長毛怪)是否存在過?尼斯湖水怪呢?後世認為是莎士比亞寫的劇本真的是莎士比亞寫的嗎?托馬斯 · 傑斐遜是薩利 · 海明斯的孩子的父親嗎?
前總統克林頓(Bill Clinton)性侵過胡安妮塔 · 布羅德裡克(Juanita Broaddrick)嗎?前者否認了後者的指控。前總統特朗普性侵過 E. 瓊 · 卡羅爾(E.Jean Carroll)嗎?前者也否認了後者的指控。
當面對類似事實的不确定性時,我們通常至少掌握了一些證據,這些證據可能支持這個或那個結論,可能兩者都有,但我們很少完全沒有任何證據。因此,我們不應該把不确定(uncertainty)和無知(ignorance)混為一談。《韋伯斯特詞典》(Webster ’ s Dictionary)告訴我們,無知是 " 知識的貧乏 ",但我們在對事實下結論時很少極度缺乏相關知識。通常情況下,我們有證據,即使這些證據很弱,甚至有些證據既支持又反對某個結論。也就是說,擁有證據完全可以與不确定性相容。
此外,知道一些事情,與我們知道的(至少我們認為自己知道的)事情可能是錯的,這兩者也是相容的。哲學家通常将知識等同于排除錯誤可能性的确定程度,但普通人甚至普通學者都認識到,我們所認為的知識并不存在無可置疑的絕對确定性,這并不是錯誤。
重要的是,大部分關于證據的重要問題就在完全确定之下和完全無知之上的區間内。問題現在變成了需要多少确定性才足夠,以及我們能容忍多少不确定性。而這個問題很自然地引出了需要多少證據才足夠,以及需要這些證據來做什麼的問題。
舉證到底是誰的責任?
前總統特朗普和他的支持者聲稱,2020 年總統大選中舞弊行為泛濫,有很多原因使這種說法引人注目。其中一個原因是,不僅許多評論家和總統的政敵,甚至許多州和聯邦法官以及來自兩黨的選舉官員都斷定這些指控是無稽之談。2020 年 12 月 30 日,内布拉斯加州參議員本 · 薩斯(Ben Sasse)在 "Facebook" 上發表長文。文章的大致意思是," 如果你大放厥詞,最好手握證據 "。
無論是在法庭上還是在公共輿論中,對特朗普所指控的選舉舞弊,駁斥理由常常是舞弊指控完全沒有證據支持。但證據如此之少的結論其實很少見,對公共權威和官員的斷言的證據支持進行如此低質量的反對也很少見。更常見的情況是,反對某個結論的人堅持認為,沒有 " 确鑿的 "" 具體的 "" 決定性的 "" 可靠的 " 或 " 明确的 " 證據支持該結論。這樣的形容詞不勝枚舉。此外,将反對意見定性為 " 證明 " 失敗,即意味着 " 證明 " 比單純的證據更強,不管有什麼證據,都達不到證明的高度。
聲稱某個結論缺乏 " 确鑿的證據 " 或 " 決定性證明 ",通常意味着(或者承認)至少有一些證據支持該結論。如果你可以以毫無證據為由駁斥對方,你就不會只說對方沒有确鑿證據。一般來講,以證據不确鑿或并非決定性等理由駁斥對方是一種話術,其目的是在評估有争議的證據主張時偷偷加重舉證責任。
而這些有争議的證據主張往往不是對可能發生過、也可能沒有發生過的個别行為的主張,而是對某些一般性結論的證據狀态的主張(這些一般性結論通常是關于因果關系的,而證據通常是科學證據)。例如,回到幾十年前,那個關于吸煙導致肺癌或心髒病的争論比現在更激烈的年代,煙草公司往往會在面對吸煙導致肺癌和心髒病的證據時辯稱,這些證據不是決定性的,不确鑿、不可靠。近年來,電子煙行業聲稱 " 沒有決定性證據 " 表明吸電子煙會導致吸煙。
同樣,啤酒、葡萄酒和烈酒行業也聲稱 " 沒有決定性證據 " 證明适量飲酒與胎兒先天缺陷或胎兒酒精綜合征有關。任天堂愛好者網站(Nintendoenthusiast.com)堅持認為," 沒有确鑿證據 " 證明玩電子遊戲會導致人們花在工作上的時間減少。
聲稱某些證據不夠有決定性、明确、有說服力、确鑿、具體或可靠,實際上隐含着對特定舉證責任的要求,而這種舉證責任通常是有争議的。但是,面對引起形容詞暴政的這類争論時,識别這種話術并不能解決其舉證責任應該是什麼的問題。
至此,我們又一次無法回避關于舉證責任與認定舉證責任被滿足的後果之間的關系問題。布萊克斯通比率支持刑法中排除合理懷疑的舉證要求,因為被監禁(或處決)是一件相當可怕的事情,因此在合理和可行的範圍内确保判決的正确性很重要。
而在進行與政策相關的因果關系歸因時,做正确的判斷也同樣重要。盡管電子遊戲的例子因涉及憲法權利而較特殊,但同樣的考慮因素也适用于任何關于因果關系或某種危害的嚴重程度的舉證争議,只要我們有理由讓這種證據争議中的一方負擔特殊的舉證責任。
但是,無論影響因素是因果關系的程度、危害的嚴重性,還是任何其他看重證據的政策相關問題,更廣泛的原則是,舉證責任取決于利害關系。
由此可見,即使面對相同的證據問題,當利害關系不同時,舉證責任也不同。父母在決定是否允許子女玩暴力的電子遊戲時,不必承擔像州政府在決定是否限制同類遊戲時所要求的那樣大的舉證責任,就像動物收容所在拒絕雇用涉嫌虐待動物的人照看他們的小貓小狗時,也不必确信此人的罪行能達到 " 排除合理懷疑 " 一樣。
不同處境下的不同标準
我們有必要回顧一下上述論點。也許是因為報紙和電視讓人們覺得刑法案件比民事訴訟或雇傭決定更有趣(這一點不足為奇),刑法的标準——尤其是無罪推定和舉證必須排除合理懷疑的觀點——常常被想當然地施用于任何被指控的不當行為,即使這個指控發生在法律系統之外,即使判定不當行為所產生的制裁通常比法律系統實施制裁的後果要輕。
至此,我們應該能清楚地看到,我們很容易把刑事司法系統的标準不假思索地遷移到對所有不當行為的指控上。即使無關不當行為或不法行為,情況也是如此。也許,正如人們經常争論的那樣,預防原則具有誤導性,它常常忽視了有風險的技術所帶來的好處,對創新抱有保守的偏見(這裡的 " 保守 " 不是政治意義上的)。但就我們的目的而言,預防原則給我們的啟示是舉證責任問題的普遍性,這種普遍性使得舉證責任與我們在這個不确定世界中對任何證據的判斷都息息相關。
一旦我們理解了對同一事實問題,不同決策環境可能适用不同的舉證責任,就像對辛普森的民事和刑事審判使用了不同的舉證責任标準一樣,我們就能意識到,過度遵從法律系統的錯誤比比皆是。舉一個我們不想見到卻常常見到的例子,假設某個職業運動員被指控家暴或性行為不端,并且執法部門也對這一指控非常重視,下令展開正式調查,甚至可能對其提起訴訟。
然而,當球隊、俱樂部老板、教練或經理被問及球隊将如何處理此事時,經常得到的回答是,球隊将在法律系統作出決定後再決定如何處理。不可否認,如果球隊提前采取的紀律處分措施影響足夠大,可能會幹擾随後的刑事審判。但也可能該球員經過刑事訴訟後被無罪釋放或不予起訴,這就使球隊推卸了決定球隊人選的責任。只有 70% 的可能性毆打過配偶的人不應該被監禁,但有 70% 的可能性毆打過配偶的人是否應該被留用為遊擊手或四分衛,這一點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