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女子被嘲諷後自殺騎友辯稱不知其患抑郁,律師:若明知還刺激或涉嫌故意傷害,歡迎閱讀。
近日," 廈門一女子被騎友發視頻嘲諷後自殺,騎友因侮辱罪被判一年,稱不知對方曾患精神疾病 " 一事引發眾多關注。
據紅星新聞報道,因無端被删微信好友,廈門騎行愛好者曾某心生不滿,在網上發布劉某騎車摔倒、打拳等視頻嘲諷對方,配文帶有 " 菜 "" 個子小小 "" 嘴硬 " 等字眼。2023 年 6 月,在得知自己被劉某起訴後,曾某拒絕庭前調解,并最後一次發布劉某騎車摔倒的視頻,配以不友好文字。兩天後,劉某于廈門筼筜湖中溺亡。
2024 年 4 月,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認定曾某的行為構成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曾某和劉某父母均對判決不服,當庭表示上訴。
11 月 18 日,該案二審維持原判。在這起案件中,本案是否應由自訴轉為公訴、上訴人曾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侮辱以及與被害人劉某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問題,是該案件的争議焦點。
二審法院認為,曾某針對劉某的騎行技術、身高、體型等,使用謾罵、嘲諷、侮辱劉某的言語,指向明确,具有利用網絡随意貶損他人人格的意圖。有多人在視頻下發布 " 假精 "" 笨蛋 "" 又菜又愛玩 " 的評論,曾某附和嘲諷,進而導致劉某在周圍的朋友圈中社會評價的降低,嚴重損害劉某名譽。此外在劉某先後向紀委投訴、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曾某仍持續在網絡上發布侮辱、譏諷劉某的言辭,導致劉某不堪其擾,最終精神崩潰而自殺。因此,曾某的行為符合刑法意義上的侮辱行為。
在因果關系層面,二審法院表示,劉某雖患有雙相情感障礙,但在案的病歷材料顯示劉某最後一次因該病住院發生在 2019 年 1 月,此後均有定期開藥,2023 年 1 月 9 日及 3 月 20 日的門診記錄均顯示劉某的狀态好轉。劉某在 2023 年的 6 月 16 日與好友的微信聊天中,發送曾某更改後的視頻平台界面截圖及所發的劉某視頻下的部分評論截圖,明确提到是曾某的行為導致其抑郁。
此外在曾某于 2023 年的 6 月 16 日再次嘲諷劉某後,劉某于 2023 年 6 月 18 日凌晨便投湖自殺,時間關聯緊密。從劉某房内找到的其手寫的字條(有 "…… 花花(其母親)我被曾某害死,一直在網絡上辱罵我、陰陽怪氣 "" 我以為我很堅強,可以戰勝一切的 " 等字句),直接指明了劉某自殺的直接原因,其行為與劉某的自殺結果之間連貫一致,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明确。曾某的辯護人關于劉某系因患病及家庭、經濟、考試等方面的壓力誘發自殺的意見,或缺乏相關證據支持,或不足以阻斷曾某行為與劉某自殺結果之間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知名刑事辯護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向潇湘晨報記者分析道,侮辱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侮辱行為必須公然進行,即當眾或者利用能夠使多人聽到或看到的方式進行,但不要求發生在公共場所,也不要求被害人在場。侮辱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需達到情節嚴重,如手段惡劣、導致被害人自殺或精神失常、多次實施侮辱行為等。
曾某多次通過網絡社交平台發布視頻、圖片和文字,公然對劉某進行嘲諷、侮辱,使用 " 菜 "" 矮 " 等字眼,致使劉某精神崩潰自殺,情節嚴重,侵犯了劉某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因此構成侮辱罪。
侮辱罪的認定只要求貶損他人人格被公然圍觀的可能性,并非單純以傳播範圍來衡量,即使傳播範圍有限,但對被害人造成嚴重後果致使他人自殺,仍構成犯罪。
曾某雖表示不知道劉某是精神病人,但這對定罪沒有影響,應當承擔責任。如果明知被害人有精神疾病而故意刺激被害人,有傷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則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
潇湘晨報記者 吳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