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人大教授嶽希明:我國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不宜進一步提高,歡迎閱讀。
個人所得稅 " 起征點 " 廣受關注。2025 年全國兩會期間,有代表建議把個稅 " 起征點 " 提高至每月 1 萬元。還有代表建議将個稅 " 起征點 " 由每年 6 萬元提高至每年 10 萬元,并從刺激消費的角度強調了提高 " 起征點 " 的必要性。
個稅 " 起征點 " 是基本減除費用标準的俗稱,指的是納稅人收入中用于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部分免征個稅。目前我國個稅綜合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标準為每人每月 5000 元,這是統籌考慮了城鎮居民人均基本消費支出、每個就業者平均扶養的人數、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因素,并兼顧一定前瞻性後綜合确定的。雖然自 2018 年以來沒有再提高,但是,除了基本減除費用之外,納稅人還可以享受社保費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個人養老金等其他扣除。同時,2022 年還新增了 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2023 年又提高了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贍養老人 3 項專項附加扣除标準,較好适應了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個稅基本減除費用,涉及财政收入籌集能力、稅制公平、收入分配調節等重大問題,目前不宜進一步提高。理由如下:
首先,目前我國個稅基本減除費用标準并不低。基本減除費用指的是納稅人收入用于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部分,免征個稅,并不是所有用于消費支出的收入都要免征個稅。目前我國城鄉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究竟有多高,并沒有明确的數據。可作參考的有最低生活保障标準和最低工資标準,基本減除費用較這兩項标準都要高得多。國際上通常以基本減除費用與平均工資之比衡量個稅基本減除費用的高低。如果比值較高,說明基本減除費用相對平均工資而言較高,納稅人在繳納個稅時可扣除的金額相對較多,個稅負擔相對較輕。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數據顯示,澳大利亞、法國、韓國、日本、英國和美國的基本減除費用扣除額與平均工資的比值分别為 0.19、0.26、0.1、0.03、0.29、0.17。與此相比,2024 年我國基本減除費用與全國非私營部門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比值為 0.49,與私營部門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比值為 0.88。由此可見,目前我國個稅基本減除費用标準并不低。
其次,提高個稅基本減除費用,會弱化個稅的收入分配調節功能。個稅有效調節收入分配,是以一定的稅收收入規模為前提的。個稅調節收入分配,并不意味着只有高收入人口繳稅,中低收入人口不繳稅,而應是高收入人口多繳稅,中低收入人口少繳稅,稅率與收入成正比,收入越高,稅率越高。正因為如此,發達國家在個稅設計上,通過設定較低的基本減除費用,讓更多的人繳納個稅,最大限度地發揮個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與此不同,我國因基本減除費用較高,相當一部分中低收入人群無需繳納個稅,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再提高個稅基本減除費用,可能會出現本就不繳個稅的低收入群體并不受益,而中高收入群體降稅效應更明顯等情況,将弱化個稅的收入分配調節功能。
再次,過高的個稅基本減除費用,會限制我國個稅籌集稅收收入的能力。從個稅占稅收收入總額的比重來看,根據國際貨币基金組織(IMF)發布的《政府财政統計》計算,2022 年納入統計的國家個稅收入占稅收收入總額的比重平均為 22.4%,美國為 56.4%,俄羅斯為 18.8%,我國僅為 8.3%,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大致相同的國家均值為 21.9%。我國個稅占稅收收入總額的比重不僅低于發達國家,而且低于經濟發展水平與我國大體相同的國家,反映出我國個稅占稅收收入總額的比重是較低的,這一定程度上就是因為基本減除費用較高,由此導致個稅的納稅人較少、稅基較窄。如果再提高基本減除費用,将進一步削弱我國個稅籌集稅收收入的能力。
從現實情況來看,國家稅務總局 2024 年發布的稅收數據顯示,目前我國取得綜合所得的人員中,無需繳納個稅的人員占比超過七成,在剩餘不到三成的實際繳稅人員中,60% 以上僅适用 3% 的最低檔稅率,繳稅金額較少。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 12 萬元的人員,在扣除基本減除費用和其他扣除後,基本無需繳納個稅或僅需繳納少量稅款。我國個稅納稅申報人員中,年收入 100 萬元以上的高收入者約占申報人數的 1%,但這部分人申報繳納的個稅占全部個稅的五成以上,申報收入位居全國前 10% 的個人繳納的個稅占全部個稅的九成以上,表明在維持現行 5000 元基本減除費用的情況下,我國個稅制度能有效發揮調高惠低作用,較好适應了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目前無需提高。至于支持養老、鼓勵生育等,則可以通過調整專項附加扣除來實現。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