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勾結時任董事長操縱股價,前“私募一哥”徐翔一審被判賠償股民損失,歡迎閱讀。
新華财經北京 9 月 4 日電(可達)在經過多次庭審後,近日前私募人士徐翔、文峰股份(601010.SH)前董事長徐長江一審被判賠償四名自然人原告投資損失,上市公司文峰股份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徐翔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也未聘請代理律師,因此法院進行了缺席判決。
新華财經從文峰股份及案件原告之一代理律師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處獲悉,9 月 3 日接到落款日期為 2024 年 8 月 30 日的(2021)蘇 01 民初 2281 号民事判決書,投資者訴徐翔、徐長江、文峰股份等操縱證券市場責任糾紛案出現進展,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首次選定的示範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文峰股份向新華财經确認收到了上述判決書,文峰股份方面表示,由于公司是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所以承擔的經濟責任有限,在實際承擔責任後公司有權向徐翔、徐長江進行索賠。對于一審判決結果是否進行公告,公司方面将按照信披要求操作,關于是否上訴目前沒有進一步消息。
據悉,示範案件通常從同類糾紛案件中,選取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件,通過先行審理和判決形成判例,再對其他案件進行裁判,在證券投資者索賠案件中較為常見。
本次案件中共有四名自然人原告,被起訴方包括徐翔、徐長江、文峰股份,四名原告提出了從 7 萬元到 58 萬元之間不等的投資損失賠償訴求。
對此法院依據此前徐翔、徐長江因操縱證券交易市場已被刑事處罰,以及文峰股份因信息披露違法受到的行政處罰,認定徐翔、徐長江、文峰股份共同實施了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的行為,應當共同對投資者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徐翔、徐長江向四名原告賠償,文峰股份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判決書中,法院認定操縱行為開始日 2014 年 12 月 23 日至影響消除日 2015 年 5 月 27 日期間交易文峰股份股票的行為與案涉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為具有因果關系。有律師表示,這意味着在此期間投資者交易文峰股份出現的損失,可以通過法律手段進行維權。
此前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2014 年 10 月至 12 月,徐長江欲減持其控股的文峰集團、新有斐大酒店持有的文峰股份股票,與徐翔認識後多次合謀商定:由徐翔負責二級市場股價并接盤徐長江通過大宗交易減持的股票,徐長江将部分文峰股份股權轉讓給徐翔,控制文峰股份發布股權轉讓、" 高送轉 " 等信息,共同拉升股價實現高位減持套現,減持底價 14 元 / 股,超出部分五五抽成。
2015 年 4 月 7 日至 5 月 13 日,徐長江通過大宗交易大量減持文峰股份股票,徐翔使用他人證券賬戶接盤後在二級市場全部抛售。2014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5 年 5 月 13 日,徐翔使用賬戶組通過競價交易連續買賣文峰股份股票。最終經認定,徐長江減持套現 67.62 億元,盈利 51.49 億元,違法所得 34.08 億元。
許峰律師表示,此次一審判決采取示範判決模式,涉及四位原告投資者,此前曾向法院提交過操縱索賠起訴材料的其他案件尚需繼續等待。此次投資者訴徐翔等操縱市場索賠案的民事判決體現了法院對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對于打擊操縱市場違法行為、維護資本市場秩序、培育投資者信心等均具有重要意義。
來源:新華财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