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孩子不幸離世,父母投保50萬只賠1.38萬?保險公司拒賠:不符合條款,歡迎閱讀。
一樁少兒重疾險拒賠事件近期引發了廣泛的關注和讨論:母親為孩子投保 50 萬元保額的重疾險後,孩子因暴發性心肌炎不幸身故,保險公司卻以 " 不符合嚴重心肌炎 " 條款為由拒絕理賠,最初只退還 1.38 萬元保費。經過律師介入,最終保險公司同意賠付,并承諾同類案件也将按相同方式賠付。
事件雖然是個例,卻也暴露了保險行業在疾病定義、理賠标準等方面的矛盾,保險公司要考慮風險識别、賠付壓力甚至不良因素,而客戶尋求的是健康風險保障,如何從風險分擔、公平與人文關懷等角度出發找到平衡?
這一事件起因是上海媽媽張女士在女兒滿月後購買了一款重疾險,保額為 50 萬,年保費 4632 元。到今年 2 月,3 歲的湯圓因流感誘發暴發性心肌炎,不幸離世,從确診到去世僅 3 小時。張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方面表示,因不符合嚴重心肌炎條款,無法按照重疾險進行理賠。
根據條款中嚴重心肌炎的定義,需滿足三項條件:
心功能衰竭程度達到紐約心髒病學會的心功能分級标準之心功能Ⅳ級,或左室射血分數低于 30%;
持續不間斷 180 天以上;
以及永久不可逆性的體力活動能力受限,不能從事任何體力活動。
孩子不滿足以上要求。此外,對于身故案例,賠償标準是 " 未滿 18 歲身故,賠付已交保費或現金價值較大者 ",所以張女士只能獲得退還 3 年保費 1.38 萬,而不是理賠 50 萬元。
負責此案的上海恒復律師事務所律師黃丹認為,在這個案件中,暴發性心肌炎直接就重疾拒賠是不太合理的。嚴重心肌炎這幾個字,其實并不是一個獨立的疾病的名稱,嚴重只是一個形容詞。所以按照條款裡面的理解,它到底嚴不嚴重?按照我們普通人來說,人都已經不在了,你怎麼能說它不嚴重?另外就是條款裡面所謂約定了 180 天,它的本意是排除那些孩子患暴發性心肌炎經過治療後緩解的情況;但這個案件顯然不是一個更加輕的後果,而是一個更嚴重的後果。所以從律師的角度,這個案件是更應該賠付才對。
法律專家表示,該保險合同條款要求 " 嚴重心肌炎需持續 180 天 ",但該病致死率極高,患者多在數小時内死亡。
廣東知險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瑞提到,這次拒賠引起社會關注最大的一個原因是,醫學标準和保險合同的标準不一樣。這裡面問題就是生病、治療、病程不是我決定得了的,我不可能按照你合同約定的那種方式去生病。
有業内人士直言,嚴苛條款實質是精算模型下的風險規避。以少兒險為例,身故僅退保費的設計,将公司成本壓縮至極限。而在劉瑞看來,疾病本身與保險之間實際存在三重标準,對于保險公司而言,标準同樣成立:
第一層标準是一個疾病到底能否達到醫學上的重疾,這層标準是醫院來定的;
第二層标準是保險公司定的,達到了哪種程度,合同才會賠付;
第三層标準是司法标準。醫學标準、合同标準最終都要通過司法标準的檢驗,要通過法律的方式看合同的約定到底是否合理,是否合法。
據悉,目前張女士的案件保險公司已按重疾賠付 50 萬,并承諾對于之後類似案件也會按相同方式進行理賠。對于這樣的結果有人表示支持,也有人提出異議。
本案律師黃丹告訴記者," 我理解很多保險從業者對這件事情會持一個反對的态度,他們覺得我們挑戰了保險合同的條款,他們認為保險條款本來就是對的,我們不應該不按照條款去辦事。但是我認為并不是所有的保險條款都是合理的,法律和保險條款其實并不是割裂,如果這個條款它是滞後的、不合理的,那麼法律其實應該去予以約束、予以調整。"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表示,破局之路可從 " 免責式創新 " 到 " 共益型生态 ",包括從動态化條款更新機制開始:
" 化解重疾險理賠難題,第一個是重疾險标準的問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和中國醫師協會在 2007 年和 2020 年制定過《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這個規範的修訂可以加大頻率,比如三年做一次修訂,把一些新的疾病放進去,這樣可能會減少糾紛。第二個方面,保險公司在理賠的時候要做到合規經營,溫暖理賠,跟客戶要有一個明确的交代。"
王國軍還表示,我們應該知道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保險責任各是什麼,在買保險的時候、在索賠的時候這個應該非常清晰;如果權益被侵害,我們應該知道通過哪些渠道,比如說仲裁、訴訟、投訴等等來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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