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夫妻檔老鼠倉曝光,基金經理指揮妻子“抄作業”,趨同交易近7億,遭10年禁入市場,歡迎閱讀。
财聯社 8 月 26 日訊(記者 封其娟)上海證監局今日一連披露多份罰單,其中一則涉及私募老鼠倉。
信息顯示,滬上一基金經理張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一案已調查、辦理終結。上海證監局認定張某作為基金經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持續時間長,違法所得金額大,違法情節較為嚴重。據此,該局決定:
對張某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1566.26 萬元,并處以 1566.26 萬元罰款;
對張某采取 10 年市場禁入措施,自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内,不得在任何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
罰單指出,2018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2 年 8 月 5 日,張某于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基金經理,負責 A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A 基金)的投資決策等工作。任職期間,張某指揮配偶劉某操作 " 闫某 " 證券賬戶下單交易。
3 年多來," 闫某 " 賬戶買入滬深兩市股票共 656 只,與 A 基金趨同買入股票 393 只,趨同買入股票只數占比 59.91%,趨同買入金額 6.66 億元,趨同買入金額占比 59.80%,賬戶趨同買入盈利金額 1566.26 萬元。
從工商名稱來看,張某曾任職的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概率是一家私募基金公司——根據證券業協會披露的公募基金管理機構名錄,目前并沒有名稱與該格式吻合的機構存續。
同樣出自上海證監局之手,近年來多位私募人員因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趨同交易被罰。這其中,世誠投資實控人陳家琳、上海貝溢投資基金經理樂琪分别被罰沒 2155 萬元、60.14 萬元。此外,上海證監局 2021 年 12 月的一則罰單還披露了公募時期的樂琪已因同樣緣由被罰 330.74 萬元。
張某陳述申辯意見被駁
應張某申請,上海證監局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張某及代理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但該局最終不予采納。
張某提出三大陳述申辯意見:
一是對張某的首次詢問談話程式上存在瑕疵且内容與實際情況不符,應當排除該證據;
二是認定張某控制 " 闫某 " 廣發證券賬戶并指揮劉某進行下單交易的證據不足,未達到明顯優勢證明标準;
三是 " 闫某 " 證券賬戶部分案涉股票在趨同交易期間之外也有交易,部分股票的趨同交易有更好的交易時機等,說明相關股票系劉某基于自身交易習慣及公開信息等自主決策買入,與張某無關。
但經復核,上海證監局認為:
一是相關詢問談話程式合法合規,已由張某在筆錄上籤字确認。張某在詢問中對個别問題的解釋不影響詢問筆錄的證據效力;
二是張某控制 " 闫某 " 廣發證券賬戶并指揮劉某進行下單交易這一事實,有張某提供的交易手機、銀行卡以及相關證券賬戶交易流水、銀行賬戶流水、張某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三是張某主張部分股票的趨同交易系劉某控制 " 闫某 " 證券賬戶自主決策操作,該申辯理由沒有充分的事實與法律依據,且不能合理解釋客觀存在的股票趨同交易情況。
還有私募老将被罰沒 2000 多萬
今年 4 月,上海證監局一私募罰單指出,上海貝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以下簡稱:上海貝某)的投資經理樂某,任職期間因職務便利獲取相關未公開信息進行趨同交易。該局對樂某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并最終決定對樂某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30.07 萬元,并處以 30.07 萬元罰款。
根據相關線索,上海貝某基本指向上海貝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樂某則指向樂琪。
追溯發現,公募時期的樂琪也有相同操作。上海證監局 2021 年 12 月一則罰單的當事人同樣為樂某,基本信息與今年 4 月罰單披露的一致。該罰單指出,時任原上投摩根基金經理的樂某,也因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趨同交易獲利被罰,并被該局處以沒收違法所得 165.37 萬元,并處以 165.37 萬元罰款。
作為 " 公奔私 " 的先行者,陳家琳從海富通基金離職後,在 2007 年創辦了私募世誠投資。這位 17 年私募老将在去年 12 月因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進行趨同交易并獲利,被上海證監局沒收違法所得 1077.46 萬元,并處以 1077.46 萬元罰款。
還有私募投資總監因趨同交易被罰沒 653.07 萬元,實際未獲利分毫。
據深圳證監局今年 5 月罰單,壹諾投資的投資總監李凌雲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責令改正之外,還被沒收違法所得 326.54 萬元、并處以 326.54 萬元罰款。
罰單指出,2022 年 3 月 21 日至 6 月 7 日,由李凌雲代為管理的 " 馬某 "" 邵某 " 證券賬戶與壹諾投資賬戶組交易 " 科陸電子 " 股票存在趨同情況,兩個賬戶趨同成交金額合計 2524.47 萬元,共獲利 326.54 萬元。
而李凌雲最終未獲取相關收益,賣出股票後本金及收益全部轉回至裘某樑銀行賬戶。基于此,李凌雲提出申辯并要求免于處罰或從輕處罰,但證券期貨違法行為的違法所得是指通過違法行為所獲利益或者避免的損失,深圳證監局依法認定該行為所獲利益為違法所得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