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年内首個罰單,浙商證券境外子公司遭港證監譴責并罰款255萬港元,直指自我配對交易,歡迎閱讀。
财聯社 10 月 18 日訊(記者趙昕睿)香港證監會對中資券商在港機構下發年内首個罰單。
近日,香港證監會公告,浙商國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浙商)(下稱 " 浙商國際金融 ")因在 2016 年 6 月至 2018 年 10 月期間沒有遵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和其他監管規定,遭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及罰款 266 萬港元,約人民币 243.41 萬元。
從股東背景來看,浙商國際金融是浙商證券出海設立的第一家機構。企查查顯示,浙商國際金融為浙商期貨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而浙商證券作為浙商期貨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共計持有其 72.93% 股份。股權穿透後,浙商國際金融實際上是浙商證券的境外子公司。
浙商國際金融于 2023 年經過證監會頒發和批準,先後獲得資產管理牌照及合格境外投資者資格。根據官網,公司目前提供包括證券及期貨交易、投行業務、資產管理、财富管理等全方位香港本地及跨境金融服務。同時,客戶通過公司還能投資香港及其它外國主要交易所的證券及期貨產品。
業務發展計劃方面,浙商國際負責人先前表示,在大力開展财富管理及國際資產管理業務的同時,還會為客戶提供更專業、更優質的海外資產服務。由此可見,進入國際市場、拓展國際業務是公司的長久目标,但作為浙商證券的境外子公司,此次罰單或不失為開展業務時的一次警醒。
浙商證券境外子公司被香港證監會罰款
香港證監會先是對處罰背景做了披露。在接獲一宗針對包括浙商在内的多家持牌法團(該等持牌法團)的投訴中,該投訴人聲稱,客戶被容許透過一款名為信管家的軟體,向公司經紀自設系統發出交易指示。信管家讓該等持牌法團的客戶得以在他們于該等持牌法團所開設的賬戶之下開設子賬戶,而這些客戶曾招攬中國内地的投資者,在無須于香港的該等持牌法團另行開設證券賬戶的情況下,透過信管家經有關子賬戶進行買賣。
而浙商國際金融則在 2016 年 6 月至 2018 年 10 月期間(有關期間),曾允許 32 名客戶使用他們指定的客戶自設系統,向其經紀自設系統發出交易指示。此類交易活動則涉及到市場操縱或不公平交易行為,違反相關條例。
在上述背景下,浙商國際金融分别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沒有建立有效的持續監控系統,以偵測及評估客戶賬戶内的可疑交易模式;
二是沒有就其對與客戶在他們的開戶檔案中聲明的财政狀況不相符的客戶存款所進行的查詢保存妥善記錄。
根據第一項違規情形,證監會在有關期間内發現三個客戶賬戶進行了 23370 項自成交(或稱自我配對交易),指同一客戶于同一秒以同一價格就同一產品執行買賣相反方向的交易。香港相關條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打擊洗錢指引》)指明,就某些證券或期貨進行數量相同的買賣則會被懷疑洗錢嫌疑,因為該等買賣可能營造曾進行交易的假象,并顯示出現操縱市場活動。
此外,香港證監會還識别到存入兩個客戶賬戶内的款項與其所聲明的财政狀況并不相稱。盡管浙商聲稱曾向有關客戶查詢,但卻沒有備存相關查詢記錄。因此,證監會認為,浙商的系統及監控措施不足及成效不彰,且浙商沒有确保相關條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指引》和《操守準則》獲得遵從。
香港證監會經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後,認為浙商國際金融犯有失當行為。出于浙商國際金融過往并無遭受紀律處分的記錄,并在解決證監會提出的關注事項時表現合作,包括同意委聘獨立檢讨機構,以檢讨其内部監控措施等的考慮。香港證監會最終采取紀律處分,作出譴責并處以罰款 266 萬港元。
監管對券商境外子公司加強規範展業
本土券商出海設立機構的同時,也需加強合規展業及風控意識。根據香港證監會以往開出的罰單,包括中金公司、國泰君安、興業證券、國信證券、光大證券、長江證券等中資券商在港設立的機構或相關人員均受到過監管處罰。違規事項涉及反洗錢不力,未及時披露收購交易,内部監控缺失,保薦業務未勤勉盡責等。
可見此次浙商證券境外子公司的罰單并非個例,但在今年卻是首個罰單。
近年來,内地監管也高度關注證券公司對境外子公司的管控問題。據不完全統計,2019 至 2023 年期間,中國證監會共發出 13 張關于境外子公司的罰單。
為進一步完善證券行業全面風險管理建設,中證協在今年向行業征求意見,分别為修訂過後的《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範》以及全新起草制定的《證券公司市場風險管理指引》。其中更是對境外子公司風險管理進行了細化和強化。
(财聯社記者 趙昕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