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不應讓慢性病攔住“考公”,歡迎閱讀。
李宏勃 / 文 目前,公務員招錄和一些事業部門、國有企業招聘,其體檢标準大多依據《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标準(試行)》。在這一标準下,不少慢性疾病患者,如多囊腎、橋本甲狀腺炎、高血壓、糖尿病患者會因體檢不合格而被拒之門外。但是,近年來随着醫學的發展,此類慢性病患者通過日常用藥,就能保證其生活和工作基本不受影響。針對這一問題,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有政協委員建議修改相關體檢标準,促進就業機會平等。這一問題近期也引發法學界和醫學界的極大關注。
上述體檢标準是否合法合理,從法治的角度可從以下角度予以檢視:
第一,現有的體檢标準是合理的,還是可能構成歧視?
公務員招錄設計招聘體檢标準,需要考慮兩方面的利益:一方面,從用人部門角度出發,需要招聘到最能幹的員工,實現部門利益最大化,這可以被稱為 " 效率 " 或公益;另一方面,從就業者的角度出發,則是一個職業自由的問題,即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崗位,擁有發展的機會,這可以被概括為 " 自由 "。因此,當我們制定公務員錄用體檢标準時,必須尋求這兩種價值和兩種利益之間的均衡,不能顧此失彼。
按照這個邏輯,在決定哪些疾病患者不能被錄用時,其考慮的因素只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應聘者是否具備履行特定工作所需的身體條件,二是應聘者是否罹患傳染病或精神類疾病,并因此可能危害公共健康與安全。一些慢性病患者如果能夠勝任工作,且對他人沒有傳染風險或者傳染率很低,在這種情況下對其拒絕錄用,就很可能構成法律上的歧視。
第二,如果上述限制構成歧視,其傷害後果有哪些?
能勝任工作卻被拒絕,這首先構成對應聘者平等就業權的侵害。相對于健康人士來說,上述慢性病患者屬于健康弱勢群體,從正義的角度看,對弱勢群體應該優待和照顧,而不是排斥和歧視。具體到就業權方面,在不影響工作和不傳染他人的情況下,以體檢不合格為由拒絕錄用該類人士,無疑侵害了憲法和《勞動法》賦予的平等就業權。同時,在公務員體檢時進行廣泛的身體檢測,還可能會有侵犯隐私權的問題。通過體檢,應聘者的一些疾病隐私可能被有關人員知悉甚至被傳播,使其在平等就業權受損之外還受到隐私權洩露的侵擾。
所以,不合理的體檢标準會構成對健康弱勢群體權利的普遍性侵害。更重要的是,官方在公務員招錄中拒絕慢性病患者的做法,不僅會為一些民辦企業所效仿,更有可能進一步強化社會公眾對該群體的刻板印象,使得人們對此類病患的排斥和歧視更加頑固,偏見日漸加深。
第三,針對這一問題,法律層面的解決對策何在?
從源頭治理的角度看,需要對體檢标準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需要依據憲法和《立法法》的相關規定,将此類規範性檔案納入備案審查範圍,如果發現其内容存在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形,就應該啟動相關監督程式,予以修訂或撤銷。備案審查中需要特别考慮的是,不同崗位的體檢标準不能 " 一刀切 ",應針對不同崗位有差别化要求,比如警察等特殊崗位,就可以有更高的标準。
從個案處理上講,法院要加強司法審查,對權利受侵害者提供救濟。司法是法治社會中最後的救濟,是公平正義的最後防線。在近年的司法實踐中,因為體檢标準設定不合理,應聘者已經提起了多起訴訟。在這類案件的審判中,法院不僅要對體檢和招錄程式是否符合正當程式進行形式審查,還應該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招錄體檢标準是否合法合理進行實質性審查。換而言之,法院要在反歧視中扮演關鍵角色、發揮積極作用,通過個案裁判為當事人提供權利救濟,同時推動相關機制和社會觀念的更新。
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提出,社會的文明和制度的正義,關鍵在于如何對待處于不利地位的弱勢群體。根據正義的原則,政府要平等對待所有人,尤其在基本權利方面,針對不同群體的差别對待應有充足且正當的理由,且這種差别應該對最不幸者最有利。我們也期待公務員招錄标準能夠随着醫療技術和社會保障的進步及時進行修訂,通過科學合理的制度設計實現就業平等,促進社會公正。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