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體檢“未見異常”一年半後确診肺癌晚期,廣州一體檢機構被判賠償13.7萬,歡迎閱讀。
近日,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體檢機構漏診引發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員工在體檢機構體檢,報告顯示未見異常,但一年半後卻确診肺癌晚期。法院認為,涉事體檢機構因未能在體檢中發現患者肺部結節,導致其錯失肺癌最佳治療時機,被判賠償患者醫療費、護理費及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 13.7 萬元。
體檢 " 未見異常 ",1 年半後确診癌症晚期
2019 年 11 月,廣州某公司員工陳某參加部門組織的體檢,由慈某門診公司提供胸部 CT 檢查服務,結果顯示雙肺 " 未見異常 "。2021 年 4 月,陳某再次到該機構體檢時,CT 檢查提示左上肺存在實性結節灶,建議随訪復查。随後,陳某在腫瘤防治中心确診為左上肺低分化腺癌Ⅲ A 期(晚期)。
資料圖。圖源視覺中國
陳某認為,慈某門診公司未能在 CT 檢查時及時發現異常,對其影像診斷存在漏診的過錯,使其錯失最佳治療時機,遂将慈某公司及慈某門診公司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 35.6 萬元。
慈某門診公司辯稱,健康體檢僅為 " 一般性評估 ",不能等同于臨床診療,且兩次體檢間隔長達一年半,其病情發展是其本身未能及時關注自身健康狀況所致。慈某公司則稱其僅為股東,與陳某之間不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
司法鑑定中心復閱第一次體檢 CT 影像發現,陳某肺部當時已存在實質性結節,體檢機構對陳某的影像診斷存在漏診過錯,使陳某錯過早發現早治療的最佳時期,導致陳某病程延長、病情加重,建議承擔 85%~95% 的責任。
判決:存在漏診,賠償 13.7 萬元
經天河法院審理認為,慈某門診公司為陳某提供體檢服務,對陳某進行影像檢查時存在漏診,導致陳某錯過最佳治療時期,產生額外的醫療費支出,遭受精神痛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法判決慈某門診公司賠償陳某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合計約 13. 7 萬元。
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案件已生效。
法官林灶棋指出,雖然體檢行為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但也具有預防疾病、發現疾病的作用,亦屬于醫療行為範疇。" 陳某的人身損害與慈某門診公司的漏診行為具有因果關系,應當由慈某門診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林灶棋表示。
法官提醒,體檢既是升學、招工、招幹的必要程式,也是定期了解自身身體狀況,及時發現身體潛在疾病的必要手段。對于民營體檢機構,應當加強内部醫護人員專業培訓,嚴格遵守相關的診療規範、操作流程,盡到充分注意義務,規範體檢報告形式,以免為自己埋下責任風險和法律隐患;對于公眾,在選擇體檢機構時,也應注意核實機構的資質、工作人員的業務熟練度、體檢報告的形式規範程度等,并保管好體檢報告等證據。如出現漏診、誤診等醫療事故時,也可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潇湘晨報綜合天河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