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又見靠銀行“吃”銀行,為購房、投資農商行職工騙貸本行資金超4千萬,終獲刑被禁業12年,歡迎閱讀。
财聯社 12 月 24 日訊(記者 彭科峰)基層農商行的員工如果膽大妄為,給銀行造成的危害會有多大?12 月 23 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榆林監管分局披露,時任子洲農商銀行稽核審計部副經理蘇權,因為違規辦理冒名借款,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 12 年。
今日,财聯社記者查詢發現,這張禁業罰單的背後并不簡單——蘇權騙貸本行資金超 4 千萬無法歸還,且騙取資金用于購買房產、投資等,最終獲刑 15 年。
對此,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向财聯社記者表示,近年來農信社、農商行基層職工、管理人員騙貸案高發,且涉及金額并不在少數,這說明當前基層農信社、農商行的管理體系存在一定問題," 近親繁殖 " 屢見不鮮,相關監管形同虛設。從這個角度來說,加快基層農信社、農商行為代表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改革勢在必行。
高中生銀行員工先騙貸 1500 萬後購房、投資
今日,據相關文書顯示,蘇權,男,1971 年出生于陝西省子洲縣,高中文化,原陝西省子洲縣農商銀行職工,2017 年 7 月 4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24 日被逮捕。
相關部門認定,蘇權從 2006 年 8 月至 2013 年 7 月擔任子洲某某社城關信用社主任及某某街某某社主任期間,通過萬治優、賀保伍等人聯系他人或者直接召集他人為其充當借款人及擔保人,并在其指使下提供申請貸款信息資料,從子洲縣農商銀行(原子洲縣某某社)總部審批貸款累計 1520 萬元由蘇權使用。
在騙取本行資金後,蘇權将其中部分款項用于在榆林、西安購買房產,在子洲、橫山、定邊等地投資房產開發、開辦磚廠、租地種植農產品等經營項目,部分款項用于其他支出。但是,由于投資失敗,其在資不抵債,完全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蘇權決定繼續欺騙他人為其充當貸款人和保證人,并違規操作騙取子洲縣農商銀行資金以彌補其虧損和貸款。
為彌補虧空繼續假借多人名義騙貸
據了解,從 2014 年 6 月 9 日起至案發前,蘇權利用其在子洲縣農商行工作的便利,通過自己或他人召集多名不具備貸款和擔保條件、沒有穩定收入和足夠固定資產的農民、外出務工人員,借其是信用社主任、領導身份,以投資房產等生意名義,承諾由其還款、或承諾給申請貸款人發放貸款等方式騙取貸款人、擔保人的信任,并指使貸款人、擔保人虛構事實提供虛假個人信息、資產信息、經濟收入、經營項目、虛構貸款用途等信息,以第一責任人的身份參與貸前調查和貸款審批,騙取子洲縣農商銀行總部貸款 63 筆共計 3150 萬元。
相關部門具體指出,從 2014 年 6 月 21 日起至 2015 年 6 月 12 日,蘇權本人或通過萬志優、牛軍、牛鵬、石小峰糾集無穩定收入和無足夠固定資產的農民、外出務工人員牛某某、王某某等 21 人,通過虛構投資生意、貸款用途,并承諾自己還款,騙取以上人員信任充當貸款人,并指使上述人員虛構事實、提供虛假貸款信息向子洲縣農商銀行申請貸款。後蘇權又以第一責任人(主調查人)的身份參與貸前調查和貸款審批,在隐瞞自己用款的情況下,在子洲縣農商銀行營業部騙取貸款 21 筆,共計 1050 萬元,上述款項均被蘇權占有使用。
其次,2014 年 6 月 9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蘇權利用或者串通完全不具備貸款或者擔保條件的涉毒人員、殘疾人、白血病人、重症病人、刑滿釋放人、低保戶等 10 人和多名沒有償還能力的農民互貸互保,并以第一責任人(主調查人)的身份參與貸前調查和貸款審批,用虛假的貸款合同,在子洲縣農商銀行營業部騙取貸款 16 筆,共計 800 萬元,拒不歸還直至案發。
此外,2014 年 8 月 22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0 日,蘇權利用因生活、生產或經營需要周轉資金的貸款申請人高亞東、張雄偉、王苗苗、薛博急于解決資金周轉的心理,承諾只要聯系好貸款人和保證人的情況下就可以發放貸款。後通過以上人員聯系到貸款人和保證人後,在蘇權指使下,分别以高亞東、張文強等 9 人的名義申請貸款。蘇權仍以第一責任人(主調查人)的身份參與貸前調查和貸款審批,用虛假的貸款合同,在子洲縣農商銀行營業部貸款 9 筆,共計 450 萬元,上述款項發放後,其直接截留使用,并未向貸款申請人發放。
失業後拉弟弟下水繼續騙貸 終案發獲刑 15 年
據了解,此後蘇權因失業失去了發放貸款的資格。但是,為了進一步獲取子洲縣農商銀行資金,蘇權利用其弟蘇某某擔任子洲縣農商銀行馬岔分理處主任的職務和工作便利,通過同樣的手段與蘇某某共同召集、串通他人替其非法獲取貸款 28 筆,共計 1232 萬元,用于償還債務或其他支出,拒不歸還直至案發。
其中,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5 年 7 月 25 日,蘇權欺騙或者利用借款人和擔保人的信任,以高潤、師偉等 17 人的名義為其辦理貸款手續,由蘇某某參與貸前調查和貸款審批,隐瞞騙貸情節後用虛假的貸款人、擔保人個人信息、資產信息、經濟收入、經營項目、虛構貸款用途等詐騙貸款 17 筆,共計 743 萬元,貸款發放後由蘇某某幫助轉移支付至蘇權指定賬戶被其占為己有。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蘇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無償還能力,仍長期、多次通過利用他人充當貸款人、擔保人,并在貸款過程中組織或授意貸款人、擔保人隐瞞真相,虛構财產狀況、生產經營能力、資金用途等信息,提供虛假貸款信息與合同的方式,詐騙銀行貸款 91 筆共計 4282 萬元,數額特别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一審判決:蘇權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產;蘇權被查封在案的違法所得财物,無權屬争議的,依法處置後返還子洲縣農商銀行,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不足部分責令繼續退賠。
一審之後,蘇權發起上訴,表示自己沒有采用虛構事實、隐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貸款,也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資金在被關押之前已經将自己和家庭成員的全部财產與子洲縣農商銀行形成 " 以物抵債 " 的償還方案;子洲縣農商銀行存在違法發放貸款,應追究責任,而蘇權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2020 年 8 月,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二審文書。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蘇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貸款,數額特别巨大,其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