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困擾我1年多,終于放下了”!小夥5600元買的青銅古劍,捐博物館後獲2000補助,歡迎閱讀。
近日,因雲南保山小夥王偉将一柄戰國時期的古青銅劍和 29 件青銅手镯殘片,捐贈給保山市博物館,博物館為其補辦了一場捐贈儀式。
據悉,小夥是從路邊一位老人那裡花 5600 元買到的,捐給博物館他獲得 2000 補助。小夥表示,本以為是撿漏了,一查才知道這可能涉嫌犯罪,小夥決定把它上交國家。
圖片來源:春城晚報
小夥路邊花 5600 元買到青銅劍
知道或犯法後他捐給博物館
據春城晚報,據古青銅劍捐贈人王偉介紹,2021 年底,路上遇到一個 60 多歲的老人招手攔車。老人稱想賣一樣東西給王偉,從身後拿出一個帆布口袋,裡面裝着古青銅劍和青銅的殘片。王偉說:" 我問老人在哪裡找的,他說在他家地裡挖地的時候挖到的。我覺得這把劍應該是真的。" 于是出價 5600 元買下了劍。
随後王偉向一名做古玩的網友請教," 我問他這個東西的價值,對方告訴我有價無市,不好說。如果遇到剛好需要收藏的人,幾萬元沒有問題。" 王偉說,當時自己的内心非常激動,覺得真的是撿漏了。王偉高興之餘偶然間從網上看到販賣文物,要判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 5 年以上,便聯系文物部門把古青銅劍捐了。
經保山市博物館鑑定,确認王偉捐贈的物品為:戰國 - 西漢時期山字格銅劍(殘)一柄和青銅手镯殘片 29 件。保山市博物館館長王黎銳介紹," 經初步分析,王偉捐贈的青銅劍和手镯殘片為保山市昌寧縣大田壩一帶古哀牢國的出土文物,距今約為 2000 年。其中青銅劍劍身長為 32.5cm,刃最寬 3cm,柄長 5cm,最厚 3.5cm。"
15 日下午,保山市博物館舉行捐贈儀式,正式将王偉捐贈的物品納入館藏。為表彰王偉捐贈的義舉,在向王偉頒發捐贈證書的同時,還為他申請了 2000 元的補助。
圖片來源:春城晚報
" 在完成捐贈的那一刻,我釋然了,這件事困擾我一年多現在終于完全放下了。" 王偉說,曾有朋友問他花了 5600 元買的東西,捐了不是虧了嗎?" 我告訴他,不要說博物館還給自己 2000 元的補助,就是一分錢沒有我也願意。" 王偉說,通過這件事也讓自己認識到作為一個收藏愛好者,一定要遵紀守法。
獲得 2000 元補助少嗎?
小夥捐贈文物後獲得 2000 元補助少嗎?實際上,我國現有法律對于主動上交文物者應享有的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缺乏明确統一标準。
如最高人民法院 2015 年發布的《中國法院博物館捐贈獎勵辦法》規定,對于捐贈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的文物或捐贈文物數量較多的,可以舉辦捐贈儀式,并在相關媒體宣傳報道。
物質獎勵分為三個等次:捐贈國家三級以上文物的,獎勵人民币 1 萬元;捐贈司法審判歷史上有很高歷史價值的文物,或捐贈司法審判歷史上有一定歷史價值文物 5 件以上的,獎勵人民币 5000 元;捐贈司法審判歷史上具有較高歷史價值的文物,或捐贈司法審判歷史上有一定歷史價值文物 3 件以上 5 件以下的,獎勵人民币 3000 元。
《哈爾濱市博物館藏品捐贈獎勵辦法(試行)》則規定,一般藏品給捐贈人頒發捐贈證書;重要藏品依據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确定獎勵标準,原則上單件重要藏品捐贈獎勵費限定于 200 元— 2000 元人民币;珍貴單件藏品文物或成組、成體系的藏品捐贈獎勵費最高不得超過最低估價的 10%,總額不超過 100 萬元。
2015 年《陝西省群眾保護文物獎勵辦法》規定,主動上交來源合法文物,經文物接收部門組織專家鑑定,屬一般文物的,給予其 500 元至 1000 元的現金獎勵;一般文物數量較多的,給予其陝西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一至三倍的現金獎勵;屬珍貴文物的,給予其陝西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四至六倍的現金獎勵;珍貴文物數量較多的,給予其陝西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七至十倍的現金獎勵。
2017 年,捐贈 19 件元代銀器給故宮博物院的農民何剛因意外事故去世後,故宮博物院決定向何剛同志家屬提供 10 萬元的困難補助。故宮博物院院長單霁翔說,感其心,彰其行,故宮博物院将何剛先生的名字镌刻在景仁榜上,并給予獎金獎勵。此後的數十年間,在何剛先生及其家人陷入窘境時,故宮博物院也曾盡力助其渡過難關。
挖到文物倒賣、損毀會怎麼樣?
如果自己挖到文物損毀或變賣會如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 修訂)》(下簡稱《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地下、内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但是,該法第六條還規定,屬于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文物保護法》規定,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級、二級、三級文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國有文物、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
《文物保護法》規定,如果造成了文物的滅失、毀損,應該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民法典》的規定是行為人同時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承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 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據中國江蘇網,2021 年 5 月,趙某通過某二手交易平台,以 2.9 萬元的價格向李某出售自己在古玩市場用不到 2 萬元淘來的清代青花牡丹紋留白大賞盤,後趙某于同年 7 月被公安機關抓獲。而作為買家的李某在收貨後又将該文物挂在二手交易平台進行二次出售,并将其郵寄至某拍賣有限公司進行拍賣,後被東海縣公安局追回。
2022 年 8 月,趙某因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三級文物二件,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李某倒賣的文物已被追回,且鑑于李某無前科,主動投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願認罪認罰,遂檢察機關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編輯|王月龍 杜恒峰
校對 |趙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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