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王佳佳案”引出的法院與保險公司合作争議,歡迎閱讀。
近日,河南 37 歲女法官王佳佳依法辦案卻慘遭殺害一事在網絡上持續發酵,背後牽出了法院與保險公司合作之事。據公開報道,目前法院與保險公司合作的案例不在少數,包括湖北省高院與中國人保财險湖北分公司,黑龍江省高院與中國人保财險黑龍江分公司等,除了省級高院,還有市縣級的法院,如牡丹江中院與中國人保牡丹江市分公司、敦煌市中院與中國人保财險敦煌支公司、西華縣法院與中國人保财險西華縣支公司等。
為什麼法院要和保險公司合作,合作内容包括哪些,法院與商業企業的合作是否會影響法院的獨立性和法律的公平、公正呢?二者合作的風險有哪些呢?
" 王佳佳案 " 回顧
今年 4 月,騎着電動車(購于 2021 年,價格 1800 元)的黨某某,意外和李某某開着的小轎車相撞。黨某左踝和左腕處,受到輕微擦傷。經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李某某負事故全責,黨某某無責任。醫院開具證明住院 29 天,保險公司協商賠償 12000,黨某某要求賠償 18000,因雙方和解未成,2024 年 7 月 4 日,黨某某向河南漯河市郾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和李某某投保的某财產保險公司賠償其醫療費等各種損失 18832.93 元。經黨某某申請,當地司法局為其指定了援助律師。
此案由王佳佳法官承辦,經公開開庭審理,根據黨某某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籤字确認的損失範圍以及雙方提供的證據,對黨某某主張的醫療費、施救費等損失全部予以支持;因其住院 29 天中的後 14 天并未實際住院,醫囑僅開具 1 盒口服止痛膠囊和 3 盒外用消痛貼膏,結合交警部門認定黨某某傷勢輕微及被告的答辯意見,故酌定按 15 天計算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對缺乏證據證明的其他财產損失請求依法不予支持。遂于 7 月 23 日判令某财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内賠償黨某某各項損失 9384.89 元。
判決後,黨某某對王佳佳法官未全部支持其訴訟請求心生不滿,未通過法定程式尋求解決,于 8 月 7 日 18 點左右持兇器進入王佳佳法官居住的小區地下車庫将其殺害。
8 月 8 日凌晨 3 時許,公安機關在黨某某家中将其抓獲,抓獲時黨某某已畏罪服毒,處于昏迷狀态。經送醫治療,黨某某已無生命危險,案件仍在進一步偵辦中。
案件引發了廣泛讨論,有網友指出,女法官有一個不合理的操作,他認為,黨某某與李某某的車禍案件屬于民事案件,正常情況下:原告要求賠償 18000,被告要求賠償 12000,判決的時候應該以 12000 為基點,原告赢了向上加賠償,原告輸了就維持原有賠償。結果法官在庭審後無視雙方主張,直接給出自己的判決賠 9000,結果被報復了。
圖片來源于網絡
此事将地方法院和保險公司推上了風口浪尖,引發了網友對法院與保險公司是否存在利益輸送的關注,有人翻出了多個法院和保險公司籤訂了戰略合作協定的案例,并暗示王佳佳法官可能是因為與保險公司有合作才會判定,比保險公司原來協商的 12000 元少賠黨某某近 3000 元。
那麼當前廣泛存在的法院與保險公司的合作的目的是什麼呢?二者的合作是否合理?存在哪些風險呢?
地方法院和保險公司的戰略合作旨在破解 " 人難找、物難尋、執行難 "
大多地方法院和保險公司的戰略合作可以追溯至 2018 年,一位熟悉法院與保險公司合作的法律人士告訴钛媒體 APP," 這一合作的目的是為了訴前調解順利進行,調節完成後當事人也好直接領錢,目的還是為了當事人。保險公司自己有個計算公式,比如他們法務算了應該賠 10w,但是當事人那邊要 20w,法院調了 12W,這時,保險公司那邊能不能批這個數字,就是個問題,搞個合作,目的主要還是這類事件能順利解決,能認可,别又進入判決和執行階段。"
在法院判定執行過程中,由于被執行人惡意規避執行、隐匿财產,造成了 " 人難找、物難尋、執行難 " 的局面,為保障當事人順利實現勝訴權益,法院和保險公司搭建開放性合作平台。
例如,武江法院與中财保武江支公司籤訂執行救助保險服務合作協定及 " 執行無憂 " 懸賞保險服務合作協定,聯動為 " 切實解決執行難 " 最終目标提供新動力。執行救助保險是指法院作為投保人,以該院年度司法救助資金額度為保費基數,投保後保險公司即時放大救助金額的新型司法險種,旨在加大對刑事附帶民事、交通事故賠償等涉民生 " 執行不能 " 案件中生活困難當事人的救助力度。懸賞保險是指申請執行人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費購買保險,保險公司在約定的範圍内推出懸賞金,利用社會力量尋找涉案被執行人及其财產線索,懸賞成功後,賞金由保險公司支付。
例如,山東省法院與中國人民财產保險山東省分公司籤訂戰略合作協定,戰略合作協定除運用 " 保全 + 救助 " 新模式解決執行難外,還拓寬了執行懸賞、司法人員履職、破產管理人責任等保險。同時,雙方還将在解決司法拍賣執行不暢、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糾紛 " 網上一體化處理機制 " 等方面加強合作。
據法院披露,具體協定籤署細節包括:一是在訴訟保全問題上,很大程度上為無财產擔保的群眾提供了方便,降低了申請人的保全成本,減少執行風險;二是在繼續執行問題上,在執行異議審查和復議期間或執行異議之訴的訴訟期間,申請人可通過購買責任保險後,申請法院繼續執行,确保執行的最佳時期;三是在司法拍賣問題上,為發動社會潛在購買群體,在前期引進銀行貸款按揭機制的基礎上,繼續在司法拍賣中提供司法競拍履約保證金保險,進一步降低參與網絡司法拍賣的門檻,減輕競拍人的競拍成本,有效提高參與度,提高司法拍賣的競拍率,維護申請人執行人的權益,推動法院判決的執行等。
從設定上看,戰略協定的内容更多還是在保障百姓的基本權益,而且參與 " 司法 + 保險 " 合作的不乏中國平安财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财產保險公司、中國大地保險公司等頭部險企,合規和信譽值得信任。
不過,值得關注的是,和保險公司籤訂戰略合作的地方都屬于内陸或者經濟次發達城市、地區,而在北、上、廣、深等經濟靠前的城市對于這一合作卻鮮有聽聞。
網友對于法院與保險公司合作的看法
盡管法院與保險公司的合作的初衷是好的,但是 " 王佳佳案 " 所引發的一系列聯想,讓不少人對如何監管二者的合作,如何保證二者不存在利益輸送表示了擔憂。
有人認為,保險公司收買了法官和法院造成了 " 王佳佳案 " 的悲劇,如果替保險公司 " 讨價還價 " 成了法官的 KPI,那麼王佳佳這樣的悲劇事件只是開端,不是結尾。
但也有人認為,保險還不至于為這點蠅頭小利砸了自己的招牌。與法院合作的保險公司大都有央企或國資背景,實力雄厚,如果是數據巨大的案件可能還有一定的 " 犯罪吸引力 ",但只為了少賠區區 3000 塊錢就收買地方法官,對于法官和保險公司明顯吸引力不足,因此不論從公司層面還是法院層面去 " 克扣 " 這點錢是沒必要的。也有更理性的人表示,除非看到合作協定上或者另外的證據表示雙方存在利益交換,不然不能輕易判定這種合作關系存在利益輸送。
通過網友們的看法也可以看到,民眾對于 " 官商勾結 " 一詞神經非常敏感,即便是一個好的初衷也難免面臨反復的質疑,所以有人認為,無論初衷是多麼正當,司法機關與商業企業的合作都是不應該的。
也有法律人士推測,如果 " 王佳佳案 " 引發的輿情愈演愈烈,有關部門應該會規範二者之間的合作内容和範圍,并将合作信息公開透明化。(本文首發于钛媒體 APP,作者|李婧滢,編輯|劉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