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知名男星,一審被判賠300萬,歡迎閱讀。
蔡徐坤與前經紀公司的解約糾紛,8 年後終于塵埃落定。近日,上海依海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蔡徐坤委托合同糾紛一審判決書公開。
文書顯示,原告依海公司訴稱,2015 年 11 月,其與被告蔡徐坤籤訂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獨家全權經紀人,合同期限至 2023 年 4 月。合同約定如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則每提前一年解除需向原告支付提前解約賠償金每年 300 萬元。
據裁判文書網顯示,4 月 27 日,上海依海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依海文化 ")與蔡徐坤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公布。
文書顯示,原告依海文化訴稱,2015 年 11 月,其與蔡徐坤籤訂《演藝娛樂事務獨家經紀合同書》,合約期限為 2015 年 11 月 17 日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蔡徐坤單方面提前解約,則每年需賠償違約金 300 萬元。且 2016 年雙方籤訂的補充合同中約定,蔡徐坤每提前一年違約,每年需賠償 3000 萬元違約金。
被告蔡徐坤辯稱:
1、原告未按約履行演藝經紀義務,且兩合約僅隔 7 個月,違約金就漲了 10 倍,明顯不合理。
2、此前,依海文化作為反訴方要求蔡徐坤賠償 5000 萬違約金被法院駁回,因此依海文化不能再就違約金提起訴訟。
3、2017 年 2 月後雙方再無合作,而 2018 年 6 月,依海文化将蔡徐坤肖像授權給某公司 3 年進行廣告宣傳,授權費用 1500 萬,後蔡徐坤訴至法院,雙方合同解除。依海文化認為蔡徐坤導致公司損失 1500 萬元,由其承擔,顯然不合理。
一審法院認為:
1、原告依海文化,未考慮肖像授權是否存在無法履行風險就擅自籤訂合同,因與第三方解約產生的損失系原告本身造成,故 1500 萬損失賠償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2、雙方籤訂的合同期長達 11 年,且兩合同籤訂時蔡徐坤仍未成年,合同履行期限過長限制了被告選擇自由,故提前解約存在合理性;
3、僅時隔半年,解約賠償金從 300 萬提升至 10 倍的 3000 萬,在此期間,被告尚未出道,原告也未提供對被告個人實際支持的成本證據,依據不足;且原告未按約支付被告每月 8000 元的報酬,構成違約;
因對原告的投入是對被告所在團體組合,無法計算原告為被告個人具體支出及預期收入,最終,對于解約賠償金,法院酌情确定為 300 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請求。
上述裁判文書顯示的判決日期為 2022 年 8 月 10 日。文書顯示,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而據企查查顯示,依海文化在一審後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多次發布開庭公告。
雙方糾紛由來已久
資料顯示,上海依海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2014 年 11 月 18 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杜豔。
蔡徐坤與依海文化的解約糾紛最早可追溯到 2015 年。
2015 年,蔡徐坤因參加《星動亞洲》節目籤約于好樣傳媒 ( 湖南 ) 股份有限公司。在節目錄制過程中,由于節目制作方轉讓,蔡徐坤被告知要轉籤合同,否則無法繼續參加節目。為能繼續完成節目錄制,2015 年 11 月 17 日,蔡徐坤與依海文化籤訂經紀合同。
合同籤訂後,雙方于 2016 年 6 月籤訂補充合同,對蔡徐坤的解約賠償金進行了修改,如蔡徐坤單方面解約賠償金由 800 萬元修改為 8000 萬元,提前解約賠償金由每年 300 萬元修改為每年 3000 萬元。
2017 年,蔡徐坤向依海文化提出解約,并提起訴訟。主要理由是,依海文化單方面随意提高合同違約金及賠償金,還要求蔡徐坤承擔自己演藝事業活動的成本投入,并對其演藝活動收入提取高額抽成。
此外,蔡徐坤認為,依海文化并未履行合同中約定的演藝經紀義務,未履行藝人經紀事務管理運營義務,未對其演藝事業做出完整合理的規劃,無法為其演藝事業的更好發展提高專業和穩定的支持。
依海文化表示,2015 年 11 月 12 日,其與蔡徐坤籤訂經紀合同及補充協定,約定其為蔡徐坤獨家全權經紀人,合同期限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
2017 年 1 月,公司通知蔡徐坤參加演出活動,遭到拒絕,此後蔡徐坤拒絕參與公司安排的任何活動。當年 2 月 10 日,蔡徐坤提出解除《經紀合同》,此後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經紀合同。
依海文化并不同意解除合同。在反訴中,依海文化要求判令蔡徐坤支付違約賠償金 5000 萬元,并将其出演網劇及綜藝《偶像練習生》取得的全部演藝收入 ( 包括後期廣告代言收入 ) 的 70% 支付給公司。
2018 年 10 月 29 日,靜安法院作出判決,解除雙方籤署的經紀合同及補償協定。但對于合同解約引發的賠償問題,判決表示雙方可自行協商,協商不成可另行主張相應權利。
這也成為雙方日後糾紛的起源。
除了直接因解約糾紛對簿公堂外,相關法律文書顯示,近年來,依海文化還多次起訴蔡徐坤及其代言的產品及企業。
依海文化認為其行為侵犯了其專屬經紀權,構成不正當競争,嚴重損害依海公司的合法權益,對依海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不過,這些訴訟多以依海文化撤訴告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