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互聯網經驗:豁免Deadline,張予彤事件或許不會有公開結局,歡迎閱讀。
12 月 15 日,本應該是朱嘯虎所說的月之暗面争取豁免的最晚時間點。
多位知情人士向钛媒體創投家表示,相關各方已經通過協商達成一致,金沙江創投的另一位主管合夥人林仁俊也已經點頭。或許這一時間點是在朱嘯虎發朋友圈 " 問罪 " 張予彤之前。
另有消息源表示,循環智能老股東已撤回對于月之暗面的仲裁,這一點尚未得到證實。
" 目前對于我們基本沒有什麼影響,予彤的事算是金沙江的家事,他們自己處理就好了 " 某月之暗面股東對钛媒體創投家表示。
" 金沙江所争取的應該是張予彤的表态以及合理的利益補償,表态更為重要。" 安柏資本的張甜表示。而這個表态本身也不需要對公眾公開。
曾幾何時,投資人肉身加入被投企業,還是閃耀着夢想與魄力之光的創業熱血故事,而今卻成為了血的教訓。
事件回溯:
2016 年 5 月 30 日,楊植麟與陳麒聰、張宇韬成立循環智能。
2019 年 10 月 29 日,金沙江創投投資循環智能,張予彤主導了這一投資,并被委派擔任循環智能董事一職。
2020 年 2 月,張予彤升任金沙江創投主管合夥人。
2023 年 2 月,楊植麟等人決定另起爐灶,另設公司開展月之暗面業務。并與循環智能 CEO 陳麒聰等人商定了循環智能與月之暗面的業務合作及補償方案,也就是所謂的 " 分拆 " 方案。
該方案包括循環智能同意月之暗面單獨成立公司,楊植麟帶領 20 人團隊去月之暗面新公司,循環智能無償獲得月之暗面的 9.5% 股權,豁免楊植麟及張宇韬在循環智能的全職義務等,楊植麟放棄在循環智能持有的一半股權。注意:這次分拆方案只是口頭達成一致,并未通過董事會形成書面檔案。
2023 年 4 月 17 日,月之暗面公司成立,楊植麟等人為創始人,汪箴(張予彤老公)顯名持有月之暗面少量股權。
2023 年 6 月,紅杉和真格基金等循環智能老股東投資月之暗面,但金沙江創投等投資機構因不看好大模型發展,放棄投資月之暗面。
2024 年 1 月,循環智能就通過月之暗面成立新公司一事作出書面董事會決議,循環智能 9 名董事(包含張予彤)均籤字同意,但根據朱嘯虎後期表達,該決議并未取得所有股東書面同意。
2024 年 2 月至 5 月,阿裡巴巴及騰訊、美團等機構先後投資月之暗面,月之暗面估值達 30 億美金。月之暗面的股東結構裡可以看到張予彤迄今為止的所有的個人資源(除了金沙江),阿裡巴巴、趣加科技、小紅書。
2024 年 4 月,張予彤被報道從金沙江創投辭職,事後表明,是被金沙江創投開除。當月,朱嘯虎發現張予彤持有月之暗面 900 萬創始股,約占 16%。持股的起始時間點并未确認。
2024 年 11 月 11 日,金沙江創投聯合多家循環投資的老古東,在香港對月之暗面楊植麟及聯合創始人兼 CTO 張宇韬提起仲裁,認為月之暗面從循環智能分拆損害了循環智能及其股東利益,要求補償近 1 億美元金額。
2024 年 12 月 5 日,朱嘯虎連發兩條朋友圈,并接受多家媒體采訪,稱願意豁免楊植麟及月之暗面,但矛頭直指張予彤 " 隐瞞利益衝突 ",違反董事對公司的信義義務,基金管理人對 LP 投資人的受托責任。
2024 年 12 月 6 日,楊植麟發文,承認張予彤為月之暗面聯合創始人,認為張予彤加入月之暗面與其他投資機構放棄投資月之暗面、月之暗面從循環智能分拆并獲得授權手續為相互獨立的事件。
2024 年 12 月 15 日,月暗若拿不到循環老股東的豁免或被起訴,月暗股東将要求月暗降低估值 10%。
" 時間軸瑕疵 " 或 " 實際損失 "
事件發生後,大家最關注的點在于兩個:一是張予彤持有的月之暗面創始股到底是從何開始的?是在分拆之前還是分拆之後?又或者是在金沙江任職期間還是離開之後呢?吃瓜群眾們開始讨論,到底是 " 先上車再買票 " 正确還是 " 先買票再上車 " 正确。另一個問題是張予彤的行為到底造成了什麼實質性損失?是循環智能的股東損失了月之暗面的合理補償?還是金沙江損失了投資月之暗面的回報?
海華永泰北京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餘仙珍律師對钛媒體創投家表示:" 時間軸是一個重要因素,但即使時間軸合理,以目前所有公開信息判斷,可能很難說張予彤沒有違反受托義務,只要自違法行為結束之日起三年内(訴訟時效),都可以追溯責任。另外,是否有實質性損失,并不影響其違背受托義務本身即違法,類似于刑法上的行為犯,不是結果犯。即使沒有損害到公司利益,或者公司很難證明實際損失,但如果高管本身獲得了利益,該利益仍可以依法歸入原公司,法院也會酌情裁定一個賠償金額。"
餘仙珍律師在其原創文章《張予彤最大的 shame 就是功高蓋主》一文中也指出:" 在 2023 年 2 月作出初步董事會決議時,如果張予彤已經私下與楊植麟等月之暗面創始人達成聯合創業的合作意向,由于分拆方案涉及月至暗面和循環智能兩個相對方利益,涉及月之暗面從循環智能帶走多少人員和資源,給予循環智能多少補償,二者之間是一種此消彼長的關系。
張予彤在其中分别擔任董事和聯合創始人,存在自我交易、利益衝突,因此,張予彤在參加董事會會議時應主動披露其在月之暗面持股這一事實,并予以回避。
在 2024 年 1 月,各方董事通過書面确認作出董事會決議時,此時月之暗面早已成立,張予彤老公汪箴已持股月之暗面,且根據楊植麟對外回復,張予彤在創業之初為月之暗面的聯合創始人,因此,張予彤此時作為循環智能董事參與會議,對月之暗面的分拆方案進行表決,必然存在利益衝突,應予以披露并申請回避表決。"
這兩次理應申請回避的情形就是張予彤身為循環智能董事違背受托責任的問題所在,但是另一方面,這兩次表決雖然存在流程瑕疵,但可能并不影響最終決策的有效性。
" 參照我國公司法規定(由于大量公司主體在境外設立,有可能适用境外法律,但有關境外的具體設立情況未能查詢到,所以本文姑且參照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在作出決議時應回避而沒有回避時,該董事個人的投票無效,不計入投票總數。所以,對于張予彤參與作出的分拆方案董事會決議部分,即使存在程式或效力瑕疵,也并不是此次各方交戰的核心部分,不構成實質性障礙。" 餘仙珍律師表示。
關鍵人條款與利益衝突
" 确實不是時間節點的問題,張予彤在任何一個時間節點加入月之暗面,都是一樣的結果。這件事情對金沙江和所有 GP 來說的嚴重程度比想象中大得多!等于掀了大家吃飯的桌子!" 安柏資本的張甜對钛媒體創投家表示:" 美元 LP 對于 GP 關鍵人士的業績和品格,看重程度非常高。"
" 關鍵人士 " 源自美元 LP 出資協定的常規條款,是一個貫穿 LP 出資協定全文的概念,也是所有 GP 應承擔受托責任的直接對象。一般是指在基金募集、項目獲取、投資決策、增值服務、投資退出等重要環節發揮關鍵性作用的團隊核心成員,一般指團隊的一号位。
ILPA 一般會對關鍵人士提出諸多的限制性條款,例如關鍵人士如果出現任何問題,比如離職、死亡等,LP 有權立即終止其所負責基金的運作和一切對外投資,甚至可以提出解散基金。直到 GP 能夠推選出得到 LP 書面認可的另一位關鍵人士。可以說 LP 對于 GP 的全部信任,都是基于關鍵人士的承諾,甚至有的協定中還會加上非逾越條款或非招攬條款來限制關鍵人士的跳槽。
張予彤升任金沙江主管合夥人之後,就承擔起了部分基金募投管退全生命周期的工作,有非常大概率就是這些基金的 " 關鍵人士 "。然而,更嚴重的問題在于,張予彤不但違背了 " 關鍵人士 " 的受托責任,更在 " 利益衝突 " 點上犯下了明顯過失。
在可查的 ILPA 協定模板中有明确表達:" 普通合夥人和基金管理人,在此承諾,不得直接或間接故意從事任何構成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的行為,這些行為涉及基金、任何投資組合或任何投資組合公司,以及任何利益相關方之間,除非事先獲得咨詢委員會的書面同意。"(咨詢委員會由 LP 組成,是 LP 在基金保持參與度和關鍵利益決策的重要環節,特别是各種費用、共同投資機會、利益衝突等事項。)
" 美元 LP 對于 GP 的信義義務和利益衝突事項非常看重,它們甚至可以接受一只基金階段性虧損,但是一旦涉及利益衝突,哪怕這只基金是賺錢的,他們也不會再進行配置了。因為利益衝突在他們看來有巨大潛在隐患,流程性瑕疵雖然在有些案例裡無傷大雅,但在另一些案例裡則會出現嚴重的結果。" 張甜對钛媒體創投家表示。
基于上述這一條款,張予彤在未取得任何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既持股月之暗面,又參與循環智能的分拆事項推動,無疑是違反了 GP 對于 LP 的利益衝突告知承諾。
在部分 ILPA 中,這種違背忠實義務的行為會直接觸發 " 關鍵人士事件 ",LP 甚至可以直接停止由該關鍵人士直接負責或相關的基金的所有投資行為,更不用提未來的資產配置了。這也是金沙江和朱嘯虎忍無可忍的真正底線。
如果張予彤提前告知
" 金沙江 - 張予彤 " 事件的結尾,很有可能以張予彤私下的表态和利益補償收尾,而不是公眾視野所看到的正式結尾。
復盤整個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張予彤唯一的合理合法的路徑,就是在第一時間告知自己的 LP 和公司股東,争取最大化的豁免。很難想象張予彤這樣一位頂級精英人設的投資人,竟然會幻想可以僥幸鑽空子。無疑,張予彤已經斷送了自己在台面上體面地取得更高成就的可能性。
正如經緯張穎最近的評論:必須要遵守基本的契約精神,要保證所做的事情都要在台面上,合情合理合規合法。(本文首發于钛媒體 APP,作者|郭虹妘 陶天宇,編輯|陶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