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女孩出生十年無出生醫學證明,醫院以無法提供父親信息為由拒絕辦證,法院判決,歡迎閱讀。
《出生醫學證明》是新生兒辦理戶籍登記、取得公民身份及後續辦理入學的重要憑證。10 年前,因男友拒絕配合,李某未能為女兒辦理《出生醫學證明》。10 年後,李某再次為女兒申請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醫院以無法提供父親信息為由拒絕辦證。為了女兒的 " 人生第一證 ",單親媽媽将醫院訴至法院。
2014 年 10 月,李某入住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某醫院待產,在辦理入院手續及產程期間,将其男友王某填寫為配偶和新生兒監護人。孩子出生後,王某拒絕配合為李某分娩的女兒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李某到醫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醫院以李某未提供親子鑑定證明等材料為由拒絕辦理。
2024 年 4 月,李某向醫院提交申請書,再次申請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并附《書面聲明》,聲明自己當時未婚,王某并非李某之女的親生父親,無法提供孩子父親的詳細信息。醫院聯系李某,仍要求李某按照規定提交變更父親信息所需要的材料才能辦理。故李某訴至法院。
南寧鐵路運輸法院查明,李某在入院待產時填寫的新生兒父親為王某,但李某與王某并未登記結婚,在李某為新生兒申請《出生醫學證明》過程中,王某未再出現,沒有其他材料顯示王某就是李某分娩女嬰的父親。醫院以李某在住院期間曾填報過王某為新生兒父親的信息為由,認定其屬于 " 删除新生兒父親信息 " 的情形,要求李某提供王某與分娩女嬰的親子鑑定,并以李某不能提供親子鑑定為由拒絕籤發《出生醫學證明》。在該案審理過程中,王某拒絕接收法院郵寄的案件材料,也拒絕與法院溝通,李某陳述其無法聯系王某配合做親子鑑定和出具聲明具有合理性。
法院認為,李某無法提供王某并非孩子生父的親子鑑定并非李某的過錯所致,從客觀情況上也無其他可代替性方案。在李某無法提供新生兒父親有效身份信息材料的情況下,僅憑李某在醫院填寫的信息無法确認分娩女嬰的父親。故李某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情形,屬于《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籤發規定中 " 不能提供新生兒父親信息 " 的情形,李某已向醫院提供書面聲明,醫院應履行法定職責,在《出生醫學證明》上父親信息欄填寫 "/" 後籤發《出生醫學證明》。醫院拒絕為李某分娩的女兒籤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理由不成立。
法院據此作出一審判決,責令醫院為李某分娩之女籤發《出生醫學證明》。
南寧鐵路運輸法院綜合審判庭庭長羅宏萍介紹,《出生醫學證明》作為 " 人生第一證 ",是新生兒辦理戶籍登記、取得公民身份及後續辦理入學的重要憑證。近年來,現實生活中出現了很多未婚生育、婚前懷孕但離婚生育以及婚内懷孕但離婚後生育等現象,随之而來的是很多新型法律糾紛。
本案中,李某未婚生育女兒後,長達 10 年未能取得女兒的《出生醫學證明》,對其女兒後續獲得國籍、戶籍、學習教育、社會保障等權益造成重大影響,這也反映了非婚生子女面臨的共性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他檔案中關于 " 不能提供新生兒父親信息 " 和 " 更改或删除新生兒父親信息 " 有着不同的程式規定," 更改或删除新生兒父親信息 " 需要提供親子鑑定材料,而該材料必須有新生兒父親配合才能提供。
本案糾紛產生的起因是母親李某在醫院信息欄填寫的親生父親王某現實中不承認其身份并拒絕配合提供親子鑑定材料辦理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符合 " 不能提供新生兒父親信息 " 的情形,若醫院仍機械地要求母親李某按照删除變更父親信息的程式提供新生兒父親必須參與配合方能提交的材料,實際上是阻斷了該情形下新生兒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途徑,必将使新生兒陷入權利無法獲得救濟的境地。
羅宏萍表示,醫院作為《出生醫學證明》的籤發機構,應在遵守立法本意的基礎上,把握好法律适用原則性和靈活性,在确已查明新生兒父親拒絕配合或信息不明的情況下,從新生兒權益保障的角度出發,根據現有證據确認客觀事實,積極為在該院出生的新生兒取得《出生醫學證明》提供便利的條件和服務。
來源:法治日報社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