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一夜間新規熱議!券商IPO業務變相收費被查,地方政府額外違規獎勵将追回,歡迎閱讀。
一石激起千層浪。8 月 16 日,司法部會同财政部、證監會起草了《國務院關于規範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并開啟征求意見。其中,征求意見稿提到了 " 地方政府不得為公司上市提供獎勵 "" 中介機構收費不得與 IPO 結果挂鉤 " 等諸多新規,引發熱議。
圖為《國務院關于規範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一番讨論過後,有哪些關注項需要明确?又預計将帶來哪些影響?綜合财聯社記者采訪,整體來看,本次新規堅持問題導向,聚焦中介機構(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服務中的相關收費問題,并加強監管,增強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同時,堅持分類施策,對不同中介機構提出特定的監管要求,明确中介機構、發行人、地方人民政府的相關禁止性規定和處罰措施,彌補制度短板,核心在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值得關注的是,新規由于處于征意階段,時間為一個月,即 2024 年 8 月 16 日至 2024 年 9 月 15 日,因此并非最終版,仍存在調整的空間。資深投行人士王骥躍告訴記者,新規有利于增強中介機構上市公司在保薦上市中提升其獨立性,降低幫助上市公司粉飾利潤、造假的動機。也對承攬項目時低價競争,到上市前在各種名目加收費用的行為予以了規範。
中介機構收費邏輯及模式将發生變化。具體來看,新規的征求意見稿至少明确了六點内容,既事關存量,包括追回地方政府發放的違規企業上市獎勵;也關于增量,例如券商 IPO 業務收費再不能以上市與否挂鉤,且不能再變相收費等等。
一是明令禁止串通舞弊,對中介機構執業操守加以約束。
新規開篇即明确,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獨立客觀的原則,同時配備符合相應資質的從業人員,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建立有效的利益衝突審查等風險控制制度。此外,不得以參與實施違法行為等形式幫助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
二是券商 IPO 業務收費再不能以上市與否挂鉤。
根據新規,券商從事保薦業務,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是收費與否或者收費多少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條件。券商從事承銷業務,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綜合評估項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務費用。
記者了解到,中介機構和上市公司為了上市進行利益輸送的違規亂象在過去有所存在,主要體現在 " 有的券商承攬時會低價搶客戶,然後到發行前再以市場價為由要求加價,籤補充協定 ",再者," 上市成功才收費,為了更大收入利益,就有動機去做掩飾粉飾甚至是造假的事 "。
基于原來的盈利模式,如今禁止中介機構發行、審計将不符合上市條件甚至欺詐發行的上市公司包裝上市,可以保證上市公司質量,讓垃圾股無處遁形。
那麼券商 IPO 收入将會受到大幅度影響嗎?必須先明确,這個規範并沒有約束總金額和收費比例,這些還是市場談判的事,不過由于目前投行已經進入了調整姿勢、行業出清的階段中,未來收入預計将進一步縮水。
三是會計及律師事務所禁止行為被明确。
新規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審計業務,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是收費與否或者收費多少不得以審計工作結果或者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條件;律師事務所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費,不得違反司法行政等部門關于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
基于券商、會計及律師事務所等一系列要求,可以看到,中介機構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根據實際工作量、所需資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費标準,并與發行人在合同中約定收費安排。
有受訪的從業人員觀點認為,在發行費用是由發行人支付給中介機構的情況下,很難完全解決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問題,這個檔案也只是在制度設計上盡可能提高了獨立性而已。投行階段中接近尾聲的承銷階段承銷費率依然會是未來投行機構收入水平的關鍵所在,最終決定權依然留在市場之中,由發行人和投行機構通過市場博弈确定。
此前,新規特别闡述了信披要求,發行人應當在依法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所報送的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相關信息披露檔案中,詳細列明各類中介服務合同收費标準、金額、付費安排等信息。
四是最新提出追回機制,壓實地方責任主體。
新規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為條件,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若違反規定,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的,應當予以追回,并由有關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這一條廣受業界讨論,有人直言 " 太刺激了,吃了給我吐出 " 的感受。不難發現,本次重點提到了地方政府,因為有很多地方政府會鼓勵企業上市,甚至有上市指标,曾一度受到诟病。有受訪人士稱,地方政府不得為公司上市給予獎勵,有助于引導上市公司更多基于自身業務需求進行融資判斷,降低融資的訴求。此外,亦有助于引導地方政府将财政資源用于引導新興中小企業,雪中送炭。
也有觀點提到,由于地方政府由于在產業引導基金、稅收減免、產業扶持等政策工具箱較多,如何界定何為上市獎勵仍需在細則上進行明确。
五是進一步體現從嚴監管。
新規明确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管,必要時采取聯合現場檢查等措施。針對違法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依法記入誠信檔案,并與其他相關法律做好銜接。根據新規,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存在四方面情形。
1. 在合同約定之外收取其他費用或者以臨時加價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
2. 通過籤訂補充協定或者另行約定等方式規避監管收取費用。
3. 通過入股、獲取上市獎勵費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4. 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收費或者變相收費行為。
針對中介機構違反新規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沒有規定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處以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10 萬元的,處以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款。
中介機構從業人員違反新規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沒有規定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處以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10 萬元的,處以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款,并處暫停執行相關業務 1 個月至 1 年。
發行人違反新規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處以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款。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隐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的,處以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款。
可以看到,以後無論是違規收費還是上市獎勵,或者不得見人的抽屜、影子協定,都被明令禁止,若一旦出現違規行為,不僅公司個人将受到相應的處罰,相關記錄還将被納入誠信檔案。
六是為何起草本次規定?旨在規範相關收費問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資本市場健康發展。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強調,要着力規範市場秩序,培育獨立、客觀、公正、規範的中介機構;全面加強金融監管,推動我國金融高質量發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是推動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内在要求,關系廣大投資者的切身利益,中介機構在推動公司上市和融資的過程中,發揮了 " 看門人 " 的重要作用。
但部分中介機構在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存在收費與公司股票發行上市結果挂鉤,誘發财務造假、欺詐發行等問題,有必要完善相關制度,規範相關收費行為。
記者了解到,鑑于上述背景與現實情況,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司法部會同财政部、證監會在深入實地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出台了本輪新規。
特别需要關注的是,除了 IPO 業務,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存托憑證、可轉換公司債券提供服務的,參照适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