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科技經驗:法院:提供 AI 賬号招人直播構成“不完全勞動關系”,歡迎閱讀。
IT 之家 4 月 29 日消息,随着平台經濟快速發展及 AI 技術日趨成熟,數字人直播現象湧現。IT 之家注意到,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公布一起涉 AI 數字人直播糾紛案,法院認定某網絡公司對陳某存在一定程度的支配性勞動管理,為 " 不完全勞動關系 ",駁回某網絡公司要求陳某支付違約金的請求。
某網絡公司招募人員合作開展數字人直播經營,後陳某報名參與,雙方籤訂了合作合同。某網絡公司免費提供期限一年的數字人賬号,由陳某用該數字人形象自行選擇平台進行直播,每日直播時長不低于 4 小時,直播内容不限,每周需提交直播數據并按總營業額 6% 向某網絡公司抽成,若未成功開播應 7 日内更換賬号或直播平台。但陳某并無 AI 直播經驗,多次向公司反饋操作困難,并請求現場指導,而公司則回復讓其自行按教程操作,未提供針對性的技能培訓及技術支持。後陳某始終未能成功開播,某網絡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陳某支付違約金 3000 元。
東莞第三法院審理認為,某網絡公司通過設定每日 4 小時直播時長、強制提交後台數據、單方制定營業額 6% 抽成條款等規則,對陳某的工作時間、成果交付及收益分配形成實質性控制,同時要求陳某嚴格遵循操作流程,進一步強化了對勞動過程的幹預。但陳某仍保有選擇直播平台與内容的自主權,且公司設定的直播時長未超出法定工作時間标準,履約條件亦具備靈活空間。故認定某網絡公司對陳某存在一定程度的支配性勞動管理,但不完全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情形,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同時,公司基于對陳某實施勞動管理的事實,仍應履行保障陳某的職業培訓等義務,但公司在陳某多次反饋學習困難并請求指導的情況下仍未采取必要培訓措施,放任陳某陷入履約困難。雙方籤訂的合作合同也欠缺退出機制,損害了陳某的自主擇業權。某網絡公司主張違約金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故依法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 不完全勞動關系 " 是指不完全符合規定要件但其用工性質更接近于勞動關系而非普通民事法律關系的用工法律關系。本案中,法院穿透合作協定形式外殼,緊扣用工事實本質,認定公司通過強制直播時長、單方制定抽成比例、設定獎懲制度、控制賬号資源及操作流程等隐蔽性勞動管理手段,對直播人員形成一定程度的支配性勞動管理。同時,直播人員在直播内容選擇上的有限自主性及履約時間靈活性,又恰恰凸顯了新業态用工 " 管理與彈性并存 " 的特質。
法院參照人社部等八部門發布的《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态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相關規定,針對 " 不完全勞動關系 " 劃定法律邊界,明确直播公司須承擔與支配強度相匹配的勞動權益保障責任 , 既防範企業以合作之名規避用工責任,亦避免過度擴張勞動關系抑制業态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