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姐妹辭職為父追兇兩年,肇事船主一審獲刑13年,姐妹倆:将申請抗訴,歡迎閱讀。
2021 年 5 月,李珊(化名)的父親李海(化名)和另一名親戚在一次駕駛快艇出海後失聯,事發 3 天後快艇被找到,船體上有碰撞痕迹。約半個月後親戚紀某某遺體被找到,經鑑定為溺水而亡。同年 10 月,李海的部分骸骨被找到。兩年多的時間,李珊姐妹辭職尋訪并拿出 50 萬元懸賞為父追兇。後來,一男子找到李珊,稱其為與李海快艇碰撞船只的船員。自此,肇事船只和相關人員浮出水面,2023 年 5 月,肇事船只船長孫某某被刑拘。2024 年 3 月,該案一審開庭,檢方以交通肇事罪向孫某某提起公訴。孫某某在庭上承認發生碰撞,他還曾告訴另外 5 名船員不要将此事說出去。12 月 30 日,此案一審開庭宣判。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從李珊姐妹倆的代理律師付建處獲悉,山東省海陽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 13 年,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74.5 萬元左右。李珊告訴記者,她對判決結果并不滿意,準備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父親駕駛快艇出海後失蹤
姐妹倆辭職為父追兇
李珊回憶,2021 年 5 月 9 日,父親李海(化名)和一位親戚當天下午 3 點 40 分從碼頭駕駛快艇出發,去收回此前放置的網具,卻沒想到再也沒回來。“那天晚上 11 點多,父親一直沒有回家,電話也打不通,我很擔心,便開車去碼頭。碼頭負責人安排了一艘船進行搜救,但一無所獲。”
事發後第三天,李海的快艇在距離碼頭約 1 公裡的海岸邊被發現。“當時現場只有船,我爸和那位親戚都不在。圍觀的一位老漁民發現,白色的船體上有紅藍顏色的漆痕,猜測船此前可能遭受過撞擊。”
被撞的白色快艇
為了追查父親的下落和找出撞擊父親船只的肇事者,李珊和妹妹果斷辭掉了工作。她們每天早上像上班一樣來到周邊沿海城市的岸邊調查,威海、青島等地海邊小漁村,都留下了她們尋訪的足迹。“那兩年,基本上每天都 ‘ 泡 ’ 在海上。”
在追兇的過程中,姐妹倆遇到過很多騙子,“有一個假線索硬生生耽誤了我們 4 個多月,還被騙走不少錢。”李珊表示,在走訪的過程中,她們發現,自己可能曾和父親的遺體擦肩而過。“事發那年的 5 月底、6 月和 7 月,疑似父親的遺體被岸邊漁民發現,但很快被潮水帶走了。直到現在,我們都沒找到父親完整的遺體。”
懸賞 50 萬元找到嫌疑人
一審被告人當庭翻供
事發後,煙台海警局海陽工作站發布了懸賞通告,通告上顯示,一艘“白色快艇”在中心漁港海網域至連理島東南側海網域之間翻沉,造成兩名船員死亡,經勘驗,該船後方有碰撞痕迹。
懸賞通告
為了更快獲得線索,李珊和妹妹自費将懸賞金額增加到了 50 萬元。2023 年 5 月,一名與李海同村且相熟的男子向李珊舉報,是孫某某駕駛的船只撞擊了李海的快艇。“他說自己當時就在孫某某的那條船上。後來海警将孫某某帶走刑拘了。”
2024 年 3 月 28 日,該案在海陽市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判決書顯示,檢方指控,事發當日上午,被告人孫某某無證駕駛“旭永”号遊艇載着 5 人進行捕撈作業。當日晚上約 8 時在返回碼頭途中,被告人孫某某駕駛船舶與被害人李某某、紀某某所在的三無船舶發生碰撞事故,後駕船離開現場。2021 年 5 月 26 日被害人紀某某的屍體被發現;同年 10 月 13 日被害人李某某的部分骸骨被發現。
經有關部門鑑定,紀某某系生前溺水死亡。經相關部門認定,“旭永”輪應對本起事故負主要責任,三無船舶應負次要責任。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
“我記得被告人孫某某在庭上的表現,給人一種非常不屑的感覺。”李珊告訴記者,孫某某在庭上大概描述了事發經過,“說撞船之後,他喊了兩聲并上前查看了情況,發現被撞快艇上的兩個人已經沒有了呼吸,他就走了。”
當時孫某某在庭上一直表示,在他撞到李海的快艇之前,“已經有其他船撞到我父親的快艇導致其身亡,但孫某某拿不出任何有力的證據支撐他的說辭。”李珊表示,孫某某曾在做筆錄時說自己是在 8 點左右撞船,“他的另外 5 名船員筆錄上說的時間也都是 8 點左右,但在庭上孫某某當庭翻供,稱自己是在 10 點多才撞的船。”
肇事船主一審獲刑 13 年
受害者家屬向檢方申請抗訴
12 月 30 日上午,該案在海陽市人民法院開庭宣判。李珊的代理律師付建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 13 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74.5 萬元左右。
該案今天上午開庭,家屬在法院外的合影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違反海上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船舶發生交通事故。孫某某查看兩名被害人無反應後駕船離開現場,并囑咐同船的 5 人别将此事外傳。因逃逸致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罪名成立,應予懲處。被告人孫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賠償各項經濟損失 745287.6 元。
判決書顯示,在案證據相互印證證實孫某某駕駛船舶返回途中與李某某、紀某某所在快艇發生碰撞。經鑑定,從被撞快艇上提取的油漆與“旭永”号快艇上的藍色油漆系同種油漆。在場的 5 名船員均證實大致碰撞時間。孫某某到對方快艇上查看後,提出二人已沒有意識,未采取救助措施,随即駕船離開。
付建稱,受害者家屬認為,孫某某和船員所犯的應是故意殺人罪、非法捕撈罪、包庇罪或者他們為共同犯罪,“此次宣判的罪名和量刑都和她們預期的相差甚遠,因此姐妹倆當庭表示向檢察院申請抗訴。”對于罪名争議,法院在判決書表明,經查,在卷證據顯示孫某某發生事故後,肇事逃逸,經法醫鑑定紀某某系溺水死亡,應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而不成立故意殺人罪。
李珊說,她目前并不知道被告人孫某某是否要進行上訴,“宣判完之後,他很快就被帶走了。但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部分,另一位受害者家屬,也就是我表哥他們一家當庭提出上訴。”
李珊稱,她還想以包庇罪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當時在孫某某船上其他五名船員的責任。“但相關部門以證據不足為由,一直不予立案。”對此,法院也在判決書中說明,關于孫某某及其他船員是否涉及其他犯罪,不在本案交通肇事罪的評價範圍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