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鄧穎超主張一方堅持要離婚就可離,歡迎閱讀。
鄧穎超推動了中國女性權益取得劃時代的進步。在她的努力下,1950 年 5 月 1 日,新中國開始實施第一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在起草階段,離婚自由問題,尤其是 " 一方堅持離婚可以離婚 " 是否寫入條款,成為争議焦點。鄧穎超主張 " 一方堅持離婚即可離婚 ",是不加任何附加條件的離婚自由。這在當時不被大多數人所接受,鄧穎超曾講述,只有她和組織部一位同志同意一方堅持離婚可離,其餘同志都反對。
" 當時大多數人主張離婚自由應有一定條件,主要是怕一些男幹部以‘離婚自由’為借口,随意抛棄原配妻子,對女方不利。" 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歷史室主任範紅霞告訴環球人物記者:" 而鄧穎超之所以堅決主張‘離婚自由’,與她長期的革命實踐和對中國婚姻實際情況的了解有關。在起草過程中,她帶領的起草組赴各地進行了廣泛調查,發現婚姻案件中,離婚及解除婚約的占多數,其中農村平均占 54%,城市或城郊中少則占 51%,多則占 84%;由女方作為原告提出離婚的,則在城鄉都占多數,比例是 58% 至 92%,各地都有一些婦女因無法離婚而自殺的案件發生。"
正是深入的調查讓鄧穎超感受到:婚姻問題上婦女所受痛苦最深。雖然随着革命勝利,可能會有一些男幹部提出離婚,但幹部隊伍只有幾百萬,其中有意抛棄妻子的幹部畢竟只是極少數,在幾億人口中所占比例很小。必須從最大多數婦女而不是一部分婦女的利益出發,更不能為避免少數男幹部喜新厭舊而放棄婚姻自由原則,對多數婦女不利。
1950 年 1 月 21 日,鄧穎超在将婚姻法草稿呈送中央書記處審閱時,附了一封親筆信,再次向中央說明自己堅決主張不加任何條件 " 離婚自由 " 的觀點和理由。最終,黨中央書記處同意 " 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時,亦準予離婚 " 的條款。
70 多年後的今天,鄧穎超的主張仍被網友們拿出來讨論,有人誤以為她是 " 離婚冷靜期 " 的反對者。範紅霞說:" ‘離婚冷靜期’并不等于離婚不自由,也不是附加條件的離婚自由,而是離婚的步驟,主要是防止當事人衝動、草率離婚,并不違背離婚自由原則。‘離婚冷靜期’與鄧穎超主張離婚自由并不矛盾,鄧穎超也反對草率離婚。"
範紅霞舉例,1943 年,鄧穎超在重慶的一次青年婦女座談會上作了《談男女問題》的發言,明确指出,她反對誤解 " 自由 ",反對玩弄 " 自由戀愛 "" 婚姻自由 " 而走到任意随便、任情縱欲、不負責任的做法。1947 年到 1948 年,她在阜平縣參加土改時,一對青年夫婦因小事打架,一生氣便跑到區公所離了婚。但他們出門就後悔了,要求復婚。鄧穎超了解後,讓區公所為這對青年辦理復婚,并教育他們不要一有矛盾就随便離婚。
自始至終,鄧穎超真正的關切都是女性的平等和解放。19 歲時,她就為同窗之死振臂高呼;21 歲在潮汕地區指導婦女運動時,她就提到 " 只有進行國民革命,改革不合理的社會制度,才能推翻壓在婦女身上的大山 ";1940 年,有人發文鼓吹女性回家安心當賢妻良母,她憤而駁斥;1952 年,經她提議,新中國有了第一批人民空軍女戰士;直至晚年,她都稱去婦聯是 " 回娘家 "。她真的做到了," 不論我幹什麼工作,我是婦女,又是一名女共產黨員,就得始終不渝地為婦女服務!" (作者:王秦怡、李恩澤、劉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