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多次提前1分鍾下班被公司開除?法院判了,歡迎閱讀。
2022 年,陳某因早退累計 6 次被公司開除,其中 5 次均早退 1 分鍾。
按時上下班理應是當代打工人的 " 良好品德 ",若打工人因遲到違反公司基本規章制度,公司有權進行處理。然而,僅因為早退 1 分鍾而直接收到 " 辭退函 ",用人部門此番操作是否合法合理呢?
近日,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高新產業園人民法庭審理一起 " 因早退 1 分鍾被辭退 " 引發的勞動争議案件。
累計 6 次早退,其中 5 次僅早退 1 分鍾
2022 年 2 月 21 日,陳某至武漢某科技公司工作,雙方籤訂為期 3 年的書面勞動合同,同時陳某于該日籤字确認願意遵守武漢某科技公司下發的《員工手冊》中公司制度,制度中載明 " 年度累計遲到、早退達 6 次及以上者屬于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經人力調查核實後,将給予開除處理。"
2022 年 12 月 6 日,武漢某科技公司已通過郵件向陳某發送辭退函,寫明 " 陳某未經公司審批同意,于 9 月 3 日早退 11 分鍾、10 月 22 日早退 1 分鍾、10 月 27 日早退 1 分鍾、11 月 18 日早退 1 分鍾、11 月 22 日早退 1 分鍾、12 月 5 日早退 1 分鍾,累計 6 次,公司将依法解除與陳某的勞動合同。"
經公司監控顯示,上述時間陳某均在 12 點前 1 分鍾左右離開工位等待電梯。
陳某認為武漢某科技公司對 " 早退 " 缺乏明确認定标準,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陳某向武漢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未支付的年休假工資等,該委裁決支持陳某的訴求。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公司在開除之前未提出整改或處罰
東湖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解除勞動關系是較為嚴厲的處罰,認定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并以此為由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的,除應審查制度的合法性之外,還應考量施行的合理性。
本案中,武漢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視頻截圖顯示陳某确有在中午 12 點前 1 分鍾左右離開工位的情形,但以提前 1 分鍾離開工位認定為 " 早退 " 明顯欠缺合理性。
另外,按常理用人部門按月發放工資的同時,應當按月審查員工的出勤情況,但此前武漢某科技公司從未向陳某提及早退事宜,亦未提出整改或進行處罰,其僅在最後發出解除通知時一次性提出,行為明顯不當。故武漢某科技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缺乏依據亦不合理,應認定為違法解除,其應當向陳某支付賠償金。據此,法院判決駁回武漢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一審宣判後,武漢某科技公司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東湖高新區法院表示,法律依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賦予用人部門管理員工的權利,二者 " 形影不離 " 卻又 " 泾渭分明 "。
用人部門設立規章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故應當要依法建立、合法使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案件審理中,應當對規章制度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進行審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認定應遵循公序良俗、公平、處罰相當性等原則。
本案裁判依據 " 一般社會價值觀念 " 評判标準考量部門規章制度的合理性,同時考慮公司類型、規模與職工行為的性質以及該行為給企業帶來的負面影響的大小等因素,綜合作出評判,為有效規範勞企雙方行為提供了司法示範指引。
(時代财經謝怡雯綜合自新華社、武漢東湖高新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