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商家冤枉學生偷東西還挂照片?鬧上法庭,結局是……,歡迎閱讀。
1 月 10 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引發關注。
據了解,江西樂平市某小學内小賣部老板黃某在店内張貼汪同學的照片,稱其是小偷,若誰能幫忙找到就獎勵 10 元。
汪同學前往小賣部核實,被黃某訓斥并當着眾人面持續辱罵,汪同學争辯無果後,離開小賣部。
之後,汪同學母親與黃某進行溝通,兩人共同查看監控視頻,并未發現汪同學有偷盜行為。汪同學母親要求黃某公開道歉,遭到拒絕。校方介入後,黃某只同意私下道歉。
汪同學訴至法院,要求黃某登報道歉或在全校範圍内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精神損失費等費用。
法院審理樂平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張貼汪同學照片并稱汪同學偷盜其店内物品,此種 " 示眾 " 行為明顯侵犯了汪同學的名譽權。故法院對汪同學訴請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予以支持。
經多次溝通,特别是向黃某釋法明理後,雙方達成如下調解協定:黃某在學校公示欄張貼道歉信,并在汪同學所在班級公開道歉,支付汪同學精神損害撫慰金 4500 元及案件受理費 100 元。黃某依照調解協定履行了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适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诽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法院表示,未成年人正處于身心發展的關鍵階段,心理承受能力較弱,面對他人的無端質疑、猜忌、侮辱、诽謗等,一般無法找到好的壓力釋放途徑,家庭、學校及全社會應當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給予更多的關心愛護,堅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原則,多角度、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中國青年報注意到,去年四月,一則商家被指污蔑小孩偷文具的消息,也曾引發網友關注。
2023 年 4 月 23 日,涉事店主最終發視頻道歉:" 本人現在正式公開道歉,由于本人工作失誤,對小朋友帶來了不好的影響,在此鄭重向小朋友和其家人道歉,希望能征得對方的原諒!" 随後,涉事店主又在其個人賬号上發布了致歉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事發時,小女孩的爺爺深信孩子的品性、堅持報警證明清白。有媒體評論稱,教育孩子,不能只教他們犯了錯要勇于承擔,更要教他們,面對不公的對待、莫名的诽謗該如何應對、如何保護自己,成長路上盡管不可能一帆風順,但要讓孩子相信,家裡人總是他們最堅強的後盾。